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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管理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规章,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二、管理职责1、安全科负责全厂职业病的预防、统计、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作业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安排有关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2、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3、办公室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我厂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1.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办公室与已进、新进厂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办公室、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6.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7.安全科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了规范我厂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申报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1、厂安全科和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厂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2、教育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新员工入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厂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厂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安排熟练工监护,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4)、厂定期邀请卫生、疾控、安监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基层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5卫生管理业务能力。(5)、所有的培训资料要列入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安全科备案。(6)、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4、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厂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厂长的批准后实施。5、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6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和事后维修。修理费用由安全费用中支付。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规划,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施工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4.设备大、中检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5.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6.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7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给企业员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简称劳保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2、劳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要带头佩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还要教育和督促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现场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3、对劳保用品的配发,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对贯彻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考核内容,由生产技术部门实施检查监督。4、劳保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非劳保用品的商品的形式发放,劳保用品的实际使用者必须亲自签字方能领取使用二、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安全科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厂长批准后实施。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安全科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基层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由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个人劳动用品登记表,由领用人签字确认。个人劳动用品登记表保存在8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4、员工在企业内部工作调动,个人劳动用品登记表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个人劳动用品登记表。劳动用品发放登记表要长期保存,不得丢失,以备待查。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1、安全帽(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4)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单位、集中保管。(1)雨衣使用期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间如使用人岗位变动,但雨衣雨鞋不得带走,留给所在单位。(2)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因工损坏的照折旧价赔偿,发现与厂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9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安全施工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3、本规定适用于厂下属各基层单位。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一氧化碳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2、监测工作依据厂安全科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3、基层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厂相关规定执行。4、健康监督员要坚持定时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5、基层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1、该办法是否还在使用?2、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全科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全监察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预案应有职业卫生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科将向安全监察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全科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3011日~180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本文标题: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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