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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消费者权益和产品质量法
2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所发生的有关消费者、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体客体:生活消费资料,而非生产资料特例: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受本法保护。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本人使用、他人使用、受到经营者的商品侵害的他人农膜用于搭建暖棚,购买汽车跑客运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2特殊保护原则(弱者地位、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哪些消费者?1995年8月14日,某市水泵厂职工食堂从附近一家副食品商店购进袋装面条300公斤。第二天,食堂将其中的50公斤面条加工成晚餐供本厂职工食用,有80名左右职工就餐。当天晚上,先后有68名职工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部分职工病情严重,经抢救治疗后好转。医生诊断:该厂职工系食用霉变食品而导致食物中毒。水泵厂遂将部分面条送往本市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批面条已腐败霉变,不能食用。水泵厂持鉴定证书向副食品商店交涉,要求其承担责任。商店拒绝承担医疗费等费用,只同意退还价金。水泵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该副食品商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其他经济损失。问题:什么是消费者?哪些消费者可以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案例:一元钱的诉讼四、消费者权利11962年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提出四项权利(安全保障、正确商品信息、自由选择、提意见),1969年尼克松增加一项求偿权285年,联合国大会《保护消费者准则》提出6项权利--国际性文件(健康、生命安全、经济利益、充分的信息和选择、消费教育、损害赔偿、组织团体和表达意见)3我国法律规定保障安全权--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标准--主观标准(国标、行标--强制标准、推荐标准)、客观标准(正常使用应达到的标准)知情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选择权--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商品或服务方式、买不买)公平交易权(质量、价格、计量、拒绝强制交易)求偿权(获得赔偿)(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过程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司法界对国内人身损害赔偿持否定观点我国民法通则中仅明确了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方面没有涉及。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一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根据六大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案例在新疆乌鲁木齐市,8岁女童因小小的阑尾炎手术在医院死亡。其父母认为,此次事故是第一人民医院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用药,抢救不及时所致。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6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达100万元。法院委托乌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要求被告提供病历时,医院称女童的病历被盗,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根据申请,法院委托人民检察院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最终得出结论:因医生诸多严重不负责任的过错直接导致死亡。医院病历资料多处无真实性。法院审理后认为,女童死亡的原因在于医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女童的死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对此,被告应当承担适当金额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80余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5万元监督权消费教育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结社权五、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正常情况下义务(说明真实情况、明确警示、正确使用方法、标明危害防止方法)非正常情况下义务(报告、告知、采取防止措施)案例:游泳池标志、果冻案4不作虚假宣传义务提供真实情况、明确答复询问、明码标价、经营者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5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消费者非正常、不合理使用,不能要求经营者承担义务在购买时对已知的瑕疵商品,不能向经营者主张上述权利(不影响主要使用功能)7承担“三包”义务谁经销谁负责8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经营者不能以单方意思表示的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以此来减免自己的责任和侵犯消费者的利益案例:经营者可以自我免责吗?1994年8月,远某想在一家商买一个录音机给儿子学外语。电器柜台里各种款式的进口、国产录音机琳琅满目。远某在这方面的知识不多,就对售货员小姐说:“请帮我挑一台质量好的,价格高一点也行。”售货员立即热情地拿出一台爱华牌录音机,告诉远某是日本原装的,音质好,才1200元。远某被售货员三言两语说心动了,付款买了这种录音机。第二天,儿子的同学到家里来,随口问录音机多少钱,远某说1200元。该同学一听愕然,说:“这种广东组装的爱华牌录音机,一般市价600多元。你们上当了!”第二天,远某急忙赶到商场,找到那位售货员要求退货。售货员不紧不慢地说:“同志,请你看清楚那长告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我无法给你退货!”远某气不打一处来,遂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严惩。问题:商品一旦售出,是否可以退换?“偷一罚十”、“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格式条款(洗衣店)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搜身、搜物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上海女大学生被搜身案六、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1争议解决途径协商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提起诉讼2赔偿责任主体消费者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1)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先向特定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原企业合并、分立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3)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到侵害,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由行政主管部门惩处3法律责任民事责任(1)致人伤害--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2)致人残疾--除上述费用,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者赔偿金及由其抚养的人的必需的生活费。(3)致人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4)侵犯其他人身权的民事责任(5)造成财产损坏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充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6)违反约定的--修理、更换、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更换或退货(7)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什么是欺诈?欺诈行为成立的条件?法律后果?案例:欺诈消费者应加倍赔偿1996年4月,王某在北京前门一家商行购买了两幅落款为“悲鸿”的画作。商行没有任何告知商品真实情况的行为,并按真画名称开具了发票。后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都是名画的仿制品,消费者也知道该商行卖仿制品。只是这两幅落款为“悲鸿”的仿制品不是徐悲鸿画作的仿制品,仿制的是一无名画师的作品。王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商行欺诈,要求加倍赔偿购货价款,并赔偿合理费用。问题:什么是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对方陷于错误,故意向对方示以不真实的事实,因而使对方陷于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案例:“知假买假”能否获得双倍赔偿?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概述1、产品和产品质量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天然产品和不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但不包括使用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军工产品)产品质量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案例:什么是产品标准?王老太过70大寿时,儿孙给买了一条安徽省某电厂生产的电热毯,送给老人祝寿。正巧当晚天气降温,大儿子给老人铺好电热毯,安顿老人安然入梦。第二天,大儿子起床后闻到老人屋里传出刺鼻的焦味,他急忙叫醒众人,撞开门,只见满屋浓烟滚滚,老人躺在床上已死去,全身烧焦,屋内物品均已烧成案发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发现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问题:什么是产品标准?2、瑕疵和缺陷瑕疵: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3、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责任的统一)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1、管理体制2、管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方圆标志、纯羊毛标志、PRC电子元件、)海尔集团公司3、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有(1)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药品、食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钢铁、石油(3)消费者反映有问题的产品公布结果不得向企业收费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产品包转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裸装食品和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食品,可不附加产品标识(3)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要求有剧毒、放射性、易碎、腐蚀性、易燃、易爆,在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
本文标题:消费者权益和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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