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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质量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现代企业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使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管理,全面提升企业整体素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由xxx统一实施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全面质量管理考核细则的组织落实工作。第三条实施以岗定责、管理连带考核办法,连带范围及考核比例,责任人:负责人:主管副总:总经理=20:10:5:2.5;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加倍。第四条鼓励自我暴露存在问题、改进提高工作,对能深刻认识工作中的不足或错误并积极加以预防杜绝的单位或个人,可从轻或免于处罚,反之,从重处罚。第五条鼓励全体员工监督、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实起到加强管理、提高工效作用的,一经查实,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第六条一般情况下,对质量违规违纪、现场质量管理等事件,由上报单位写出书面报告,交xxx进行调查处理。特殊情况下,举报人可直接电话或口头上报,举报电话xxxxxxx。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七条原材料不在经技术部评定或指定的供方内采购,对责任专管员/加工户罚款500元/次;若采用在其它供方采购原材料而挂靠经评定或2指定的供方名义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专管员处以1000元/次罚款,单位负责人连带;若经查实属以上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除上述处罚外另承担所造成经济损失。第八条同一种原材料少于三家供货(经公司领导批准的除外),对供应公司专管员罚款200元/种,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连带。第九条同一供方同一种原材料一个月内有3批以上进厂检验不合格(不论如何处置),对该供方处以不少于500元/次罚款,供应公司负连带责任,并取消其供货资格,要求其写出书面整改措施,由供应公司组织技术部、xxx等部门对其供货资格重新进行评定。第十条同一批原材料颜色、粒度(块状矿物除外)等有明显差异或多点取样分别送检检验结果差别较大,对供方处以不少于1000元/次的罚款,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取消其供货资格;经技术部查实反映的,供应公司连带罚款200元/次,经使用单位查实反映的,技术部负连带罚款100元/次,经其它单位人员在现场使用中查实的,使用单位负连带罚款100元/次。第十一条作退货处理的原材料,必须由技术部专管员现场监督其退货出厂过程,并在“不合格原材料评审处置单”验证栏签字确认,否则对技术部专管员处以200元/次罚款。第十二条不合格原材料未经技术部批准同意并派人现场监督,对私自做主以不同品位掺搅以达到合格目的责任专管员或供户,一经查实,罚款3000元/次,并作下岗处理或取消其供货资格。第十三条月原材料进厂验收合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对供应公司罚款3200元/0.1个百分点。第十四条月产品内控标准合格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对技术部和生产分厂各罚款200元/0.1个百分点。第十五条产品考核指标化学成份、物理指标超出企业标准规定范围,经评审可以放行的,取消责任分厂当批产品生产工资,分厂负责人连带月考核工资20%,取消技术部责任专管员当月效益工资,技术部部长连带月效益工资20%。经技术部和生产分厂积极工作,找出超标原因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第十六条产品在用户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必须有业务经理书面报告),造成索赔、报废、退货等经济损失的,经查实,属市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市场承担(从年薪中扣除);属内部原因造成的,考核技术部责任专管员当月效益工资40%,技术部部长连带月效益工资20%,考核责任分厂当批产品生产工资40%,分厂负责人连带当月考核工资20%,并算入年终质量目标考核。经技术部和生产分厂积极工作,找出质量问题原因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第十七条对每批生产数量大于60吨产品要分别取3~5个样品送检。同一批产品多点取样分别送检检验结果差别较大(属检测原因造成的除外,责任追究按第三十三条执行),对技术部和生产分厂各罚款200元/次,单位负责人连带,经技术部和生产分厂积极工作,找出质量问题原因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第十八条在产品搬运过程中(未出厂)发现的不合格项(包装品版面歪斜、破损脏黑、产品计量不准等),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不少于4200元/项次的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连带。第十九条产品出厂后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包装破损、数量短缺、淋水受潮等质量问题,经查实,所造成损失由承运司机或发运人员承担,并视情况处以300~1000元/次罚款。第二十条试验产品由科研所或技术部根据检验结果通知销售公司发运,对未经检验又急需发运的产品,市场经理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销售公司填写“产品紧急放行申请单”,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xxx备案后方可发运,违犯上述程序的对销售公司罚款200元/次。因产品紧急放行后到用户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市场经理承担。同一市场多次提请紧急放行的,对责任市场罚款500元,销售公司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由供方或联盟企业直接以我公司名义发运的产品在用户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经查实,除按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损失外,另按所造成损失额的10%~100%进行处罚,责任专管员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产品开发和改进试验不充分,盲目调整改动配方投放大生产,造成用户发生使用质量问题,取消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并按所造成损失额的10%~100%进行处罚,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由于采购物资供应不及时,造成让步接收的,对责任专管员罚款200元/次;造成生产停顿的,对责任专管员作下岗处理;影响产品按时发运的,另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质量损失;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由于生产组织安排不力,影响产品按期发运的,对责任生产单位罚款500元/次,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的,另追究责任单位/5人相关质量损失责任。第二十五条由于盲目虚报采购、生产计划等原因,致使原材料、产品长期积压,造成损失贬值的,经查实,按损失总额的10%~100%对责任单位/人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自产品入库之日起50日内不能发出的,对责任市场罚款200元/批,并限期销售公司发运,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发运的,对销售公司罚款100元/次(由公司领导签批同意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所有对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数据产生异议的,必须到xxx申请复检或仲裁裁定,否则无效,对私下又送检别的样品(不是原来的同一样品)检测或靠主观测猜等,并以此对检测中心进行恶意中伤,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处以200元/次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因检验中心上报数据超过24小时,致使延期发货或产品紧急放行的,对检测中心处以100元/小时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因技术服务不到位、产品更新不适应用户需求等原因,造成竞争对手进入原有销售市场的,对当事责任市场经理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第三十条技术营销观念不强,用户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反馈和有效解决,影响市场开拓和销售的,对当事责任市场经理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第三十一条产品在用户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索赔、报废、退货等经济损失的,经查属于业务经理谎报、瞒报,故意扩大事故事实,开具假票证明、虚报费用的,除承担相关责任损失外,另对当事责任人处以6损失费用三倍的罚款。第三十二条销售市场、供应公司接收车皮或在卸车皮时,若发现有高附加值贵重产品数量不符、亏吨严重、质量受损等意外情况,应立即报知运输部门或相关责任单位查找原因,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当事人承担。第三十三条外购产品到市场后,施工队及业务经理要从外观进行把关检验,如果出现产品在颜色与往常不一致,有明显的质量缺陷,(如:耐材产品颜色与以往不一致、尺寸不符、发酥)立即停止使用。没有太大质量缺陷但在第一次使用中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浇注料不凝固、脱落。定型产品使用不耐侵蚀、穿包或其它问题)应立即停用。遇此问题施工队长和业务经理应立即向技术部、产品所管分厂、xxx负责人进行汇报(书面材料),严禁发现问题还要继续使用现象,若由此给公司、钢厂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市场经理承担。第三十四条其它在本职工作中因渎职或失职而造成工作被动,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并追究相关质量损失责任,主管领导连带。第三章标准管理第三十五条巩固加强标准化建设,原材料、产成品的技术标准由技术部提出;由xxx牵头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标准论证,并有三人以上会签后,xxx标准化办公室下发文件落实,并以及时了解、掌握下发的标准实施结果情况。会签标准不按此规定执行者,对当事人处以100元/次罚款。第三十六条原材料、产品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公司内控标准的,7检测中心不允许进行判定。检测中心若对原材料或产品误检、误判、误报的,对责任人按100元/次进行处罚,造成质量损失的另追究相应损失责任,因检验数据不准造成供户或市场投诉,经查确属检测中心责任的,由当事检测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另处以200元/次的罚款,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凡进厂原材料供应公司无标准采购(包括无合同或协议),技术部、生产分厂无标准生产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元/次,科室(分厂)负责人负连带责任。若有生产急需的特殊原材料或紧俏原材料以及产品有标准但我们现有条件检验不了的,必须经过董事长、总经理、技术副总任意一人签字认可,由技术部批准、xxx备案后投入使用,严禁未按标准检测的原材料和未经董事长、总经理、技术副总任意一人特许签字投入生产和产品入库、发出。第三十八条原材料无检测中心判定结果、无供方提供的质量证明书、试验用的少量原材料无公司领导或技术部签字确认、达不到标准但不影响使用、不影响产品质量、原材料无降价接收处置意见和检测中心不能检测的原材料供应公司不得办理制价、入库手续。违者一经查实,按发生额的20%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质量损失责任。第三十九条供应公司、销售公司要将所有原材料采购合同(协议)、产品销售合同(协议)上交xxx备案,违者对责任管理人员罚款100元/每份,单位负责人连带100元罚款。第四十条对达不到标准但不影响到产品质量的原材料可以降价接收。对于无追溯性标识记录,无原材料处置报告单的,对责任人罚款1008元/次,单位负责人负连带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另向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追究全部损失责任。第四十一条产品无检测中心判定结果、试验产品无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签字确认、不合格产品无让步放行处置意见,不得办理入库手续,违者一经查实,对责任人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质量损失责任。第四十二条产品同一样品化学成份分析允许误差范围±0.3,熔点允许误差范围±7℃,灰熔点允许误差范围±10℃,粘度允许误差范围0.1泊,渣化时间允许误差范围±30″,原材料同一样品常规化学成份分析允许误差范围±0.3,经xxx标样或原样抽检超出以上允许误差范围的,按100元/项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检测中心主任负连带责任。第四十三条依据体系文件内审所出现的不符合项(初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除外),出现一个严重不合格项的,考核受审核部门月效益工资20%;一个一般不符合项,考核5%;三个以上(包括三个)一般不符合项,对受审核部门按一个严重不合格项处理。第四十四条对上次体系审核结果或日常工作中出现不符合项的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对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罚款100元/项。对体系审核工作有抵触情绪,或故意妨碍审核工作正常进行的责任人和二次验证审核不符合项仍未整改的受审部门的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项次的罚款。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四十五条技术档案记录不规范或不真实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员罚款200元/次,主管人员连带。9第四十六条因技术档案保管不善,造成破损、丢失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项次的罚款,主管人员连带,产生严重后果的,按《企业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无借阅档案登记批准手续,擅自查阅技术档案的,对查阅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当事技术档案管理人员连带处以200元/次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因技术档案管理混乱而造成检索不便(不能在有效时间内提供)的,对当事责任单位/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对将技术档案据为己有,不按时转交或传递给相关单位或拒不配合有关人员查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项次的罚款外,并没收相关技术档案。第五十条科研、技术、检测等部门发生非公司
本文标题:全面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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