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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2讲了解法律制度遵守法律规范上:
1第2讲:了解法律制度遵守法律规范(上)主讲人:张会峰《法律基础第2讲》2本讲主要内容•我国的宪法制度•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3我国的宪法制度思考:“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属于法的范畴的“宪法”为什么只有到17-18世纪才出现?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为什么没有宪法?!4宪法的概念“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5宪法的基本特征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6我国宪法的内容体系宪法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基本原则国家制度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中央机构地方机构7宪法的基本特征效力上: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8“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2003年3月17日傍晚,就职于广州某服装公司的武汉籍青年孙志刚(27岁,大学毕业)在走向网吧的路上,被广州市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暂住证为由,强制收容。执法依据为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生效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3月18日晚,孙自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大声叫喊求助,引起救治站护工的不满,遂指使救治站病友对孙群殴。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9法学界对“孙志刚案”的回应三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立法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10法学界对“孙志刚案”的回应结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无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否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11“孙志刚案”的结局当事人的命运孙志刚献出了年轻的生命12名加害人中,1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1人被判死刑缓期执行;1人被判无期徒刑;其他人被判3到15年不等有期徒刑。6名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分别获刑2至3年。孙志刚家属:获国家赔偿法制的命运2003年8月10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12宪法的基本特征程序上: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3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治原则:人权原则: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民主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15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第34条16政治自由:六大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5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7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狭义的人身自由权(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18东莞一工厂上千员工日日被搜身他们是皮具厂的普通员工,但每天下班的时候,无论男女,都会遭到搜身检查。这种“隆重”的安检措施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在东莞长安锦厦思捷皮具厂千余名员工身上实施,直到不久前一员工忍无可忍,才将这起违法事件揭露出来。“只要你进入了生产区域,出来必定搜身。一天被搜三遍身,感觉自己像做贼。”19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人格、住宅、通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20陕西“黄碟案”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万花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播放黄色录像。派出所遂派出4名民警前去调查。当民警闯进该居民家中时发现,房间内只有新婚夫妻张秋林和李小叶两人,此时电视机已关闭。几名民警表明身份,并要求夫妻俩拿出“黄碟”,遭拒绝。双方发生冲突。警方以张某妨碍公务为由将其带回派出所。并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作为证据一起带回派出所。次日,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张秋林被释放。10月21日,张秋林突然又被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随即以“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但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张秋林以取保候审的形式被释放回家。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案件撤消”为由,解除了对张秋林的取保候审,1000元暂扣款同时返还当事人。21陕西“黄碟案”迫于舆论压力,2002年12月31日下午,由宝塔区政法委、区政府等部门领导组成的专门协调小组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当事人医疗费及误工费人民币29137元。2003年1月14日,宝塔区公安分局正式免除了警方当事人之一——万花派出所所长贺宏亮的职务;同时,该所警长尚继斌被调离万花派出所,调往其他派出所待岗,其他两名协警也被公安机关辞退。22思考: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提起诉讼?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能否直接援引宪法进行裁判?23宪法不能司法化的基本理由:“宪法更多意义上是政治性纲领,内容大都是历史叙述、确立重大制度原则或制定路线和政策等。条文简单、概括和抽象,缺乏直接明确的规范功能,不符合法治原则对规则明确性的要求。实施宪法,首先要求代议机关将这些条文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不通过适用法律来间接适用宪法,依宪治国和依宪审判都毫无意义,甚至会造成权力的滥用。”——翟小波:“宪法不能司法化”24案例:中国宪法第一案1990年原告齐玉苓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原告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原告同级的陈晓琪。陈晓琪遂冒用原告姓名在该校财会班就读直至毕业,后被分配到银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原告才得知自己已经被冒名10年。原告认为,上列被告侵犯了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25审判历程•一审:原告姓名权被侵犯,陈晓琪和陈父应负主要责任,其他被告也应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受教育权是一般人格权范畴,本案证据表明原告放弃了此项权利,侵权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一干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按各自份额赔偿35000精神损害费。•上诉:主张受教育权也被侵害,应当得到赔偿。26审判历程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依据宪法第46条作出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间接损失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27援引宪法的理由:•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就是这样一种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而又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本案当事人的受教育权则属于民法理论难以包容的权利,明显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属于宪法学的范畴,它一般规定于宪法典中,如我国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理论上没有受教育权的概念,各国民事立法上也没有受教育权的规定。28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9民法的范畴体系民事法律关系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之原因民事法律关系之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之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30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即丧失胜诉权。一般诉讼时效:二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31特殊诉讼时效: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3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33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34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35无效的合同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6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38婚姻法律制度之结婚结婚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登记: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39无效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0婚姻法律制度之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1夫妻一方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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