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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学习课件一、定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应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中开支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和其他资产费用(递延资产)。二、构成三、土地使用费•(一)土地使用费•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固定于一定地点与地面相连接,必须占用一定量的土地,也就必然要发生为获得建设用地而支付的费用,这就是土地使用费。它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土地使用费•1、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其总和一般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土地年产值则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其内容包括:•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10倍范围内制定。征收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3.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菜地的,每个人口每亩年产值的2~3倍,每亩耕地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在1%~4%幅度内提取。•5.征地动迁费。•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三、土地使用费•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建设项目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明确国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并分层次、有偿、有限期地出让、转让城市土地。•2.城市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可采用协议、招标、公开拍卖等方式。•⑴协议方式适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用地以及需要减免地价的机关、部队用地和需要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⑵招标方式适用于一般工程建设用地。•⑶公开拍卖适用于盈利高的行业用地。三、土地使用费•3.在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时,政府对地价不作统一规定,但应坚持以下原则:•⑴地价对目前的投资环境不产生大的影响;•⑵地价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⑶地价要考虑已投入的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4.关于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各地可根据时间、区位等各种条件作不同的规定,一般可在30~99年之间。按照地面附属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来看,以50年为宜。•5.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要签约,明确使用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和对土地所有者应承担的义务。•⑴有偿出让和转让使用权,要向土地受让者征收契税;•⑵转让土地如有增值,要向转让者征收土地增值税;•⑶在土地转让期间,国家要区别不同地段,不同用途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占用费。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一、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管理费•2、工程监理费•3、工程质量监督费•二、可行性研究费•三、研究试验费•四、勘察设计费•1、工程勘察费•2、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3、设计模型制作费•五、环境影响评价费•六、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七、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八、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1、出国人员费用•2、国外工程技术人员来华费用•3、技术引进费•4、分期或延期付款利息•5、担保费•6、进口设备检验鉴定费用•九、工程保险费•十、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十一、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绿化补偿费五、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1.联合试运转费•2.生产准备费•3.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四、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费用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管理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四、建设管理费•【定义】: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四、建设管理费•【适用范围】: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计算方法】:计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计算方法:采用分段累计计算四、建设管理费四、建设管理费•2、工程监理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定义】: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工作所需费用。•【适用范围】:工程计算项目设计阶段监理、施工与保修阶段监理。•【计算方法】: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费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四、建设管理费四、建设管理费四、建设管理费•如:项目投资580万元,则工程监理费为•(580-500)/(1000-500)*(30.1-16.5)+16.5五、可行性研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定义】:是指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的费用。•【适用范围】: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算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五、可行性研究费五、可行性研究费五、可行性研究费五、可行性研究费五、可行性研究费•注:①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②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③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六、勘察设计费•1、工程勘察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定义】: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适用范围】:建设项目。•【计算方法】:按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8-1.1%计算。按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10-20元/m2计算。六、勘察设计费•2、工程设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定义】: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适用范围】:建设项目。•【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为计费额,分段计算六、勘察设计费六、勘察设计费六、勘察设计费•例如•E:\课件\工程建设其它费计算\例如.docx七、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七、招标代理费七、招标代理费八、招标交易费•E:\课件\工程建设其它费计算\各项费用计费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打印文章.pdf九、建设工程评价费•1、环境影响评价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定义】: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为全面、详细评价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污染或造成的重大影响所需的费用。•【适用范围】: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所需的费用。•【计算方法】:以估算投资为计费额,分段计算。九、建设工程评价费九、建设工程评价费九、建设工程评价费•2、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计算依据:劳动部1998年2月5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0号)。•计算方法:一般按工程费用的0.1~0.5%计取。十、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依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适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计算方法】:•(一)兰州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80元;•(二)其他地级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50元;•(三)县级市每平方米30元;•(四)其他县每平方米20元。十、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和用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等的比例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地级市及州、行署所在地的市(县)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同意,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二)县及县级市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个别地方要高于上述标准的,地级市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县及县级市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十、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六、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提供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执收单位收费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十、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九、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四)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报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十一、人防异地建设费•1、依据: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2、应建面积•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本条所称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四周的室外地坪标高最低处至箱基或板式筏基的底板顶面、梁板式筏基或十字交叉基础的肋梁顶面、条形基础的基础梁或放大脚顶面、一柱一桩式桩基的桩顶拉梁顶面、独立基础的基础拉梁顶面、群桩式桩基的桩基承台拉梁顶面标高的差。十一、人防异地建设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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