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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筹划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筹划1.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筹划2.企业所得税税率筹划4.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筹划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法律规定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通常要求符合的条件:1.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对企业实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一)居民企业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非居民企业这里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是境外否境内是否是非居民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来源是否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联系适用税率:10%是否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联系适用税率:25%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按照企业财产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在法律上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个人独资企业;第二种是合伙企业;第三种是公司企业。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实体。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比较选择筹划思路:1.从总体税负考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征一次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重叠课征公司与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2.要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税基、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等多种因素;3.充分考虑可能的各种风险。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区别:(1)设立主体不同;(2)法律形式不同;(3)所得税政策不同。A自然人创办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自然人创办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设当年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400000元、500000元几种情况,计算分析当年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纳税情况。案例8-1:(1)当年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额情况:a.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时应纳税额为=100000×35%-14750=20250元b.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时应纳税额为=200000×35%-14750=55250元c.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时应纳税额为=300000×35%-14750=91250元d.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0元时应纳税额为=400000×35%-14750=125250元e.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时应纳税额为=500000×35%-14750=160250元案例分析:(2)当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纳税额情况a.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时应纳税额为=100000×20%=20000元b.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时应纳税额为=200000×20%=40000元c.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时应纳税额为=300000×20%=60000元d.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0元时应纳税额为=400000×25%=100000元e.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时应纳税额为=500000×25%=125000元案例8-2: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两者的区别:一是设立手续不同;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三是税收优惠不同。(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1月拟投资设立一公司,预测其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万元,假定A公司当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00万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参考: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A公司分配利润2万元;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案例8-3:1.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下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3×20%=0.6万元;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25%+2÷(1-20%)×(25%-20%)=25.13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0.6+25.13=25.73万元。2.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总公司的所得税税负: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3)×25%=25.75万元。3.比较A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分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比设立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多0.02(25.75-25.73)万元。案例分析: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1月拟投资设立回收期长的公司,预测该投资公司当年亏损600万元,假定B公司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现有两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案例8-4:1.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子公司当年亏损,不缴纳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25%=250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250万元。2.设立分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3.比较B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缴纳的所得税比设立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多缴纳150(250-100)万元。案例分析:1)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考虑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2)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筹划思路: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亏损额为100万元,第四年亏损额为50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案例8-5: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H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10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150万元。案例8-5: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案例8-5: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了公司。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包括三个独立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H子公司和M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开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M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和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或H子公司合并纳税,所以其所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的利润,只能在其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抵扣。案例分析: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225万元(1000×15%+300×25%)200万元(1000×15%+200×25%)175万元(1000×15%+100×25%)150万元(1000×15%)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750万元。案例分析: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因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建立账簿,只作为分支机构存在。按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利润与其总部实现的利润合并纳税。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仅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亏损可由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用其利润弥补,降低了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案例分析: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195万元(1000×15%-200×15%+300×25%)177.5万元(1000×15%-150×15%+200×25%)160万元(1000×15%-100×15%+100×25%)142.5万元(1000×15%-50×15%)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675万元。案例分析: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和H子公司合并纳税。此时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加工企业作为H子公司的分公司,与H子公司合并纳税,其前四年的亏损可由H子公司当年利润弥补,降低了H子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公司整体税负下降。案例分析: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业技术生产企业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175万元(1000×15%+300×25%-200×25%)162.5万元(1000×15%+200×25%-150×25%)150万元(1000×15%+100×25%-100×25%)150万元(1000×15%)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637.5万元。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应该选择性第三种组织形式,将芦笋种植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案例分析:新华集团2007年新成立A公司,从事生物制药及高级投资等盈利能力强的项目,2008年盈利1000万元,新华集团将其注册为独立法人公司。新华集团另有一法人公司B公司,常年亏损,但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打算将其关闭,B公司2008年亏损300万元按照现有的组织结构模式,A公司、B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应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08年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X25%=250(万元);B公司亏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A公司、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案例8-6:第二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筹划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一、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法律规定(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1.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收入;(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2.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文标题:税务筹划课件--第八章_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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