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2/16/2020VWFC1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汽车贷款管理办法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4.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5.贷款风险分类指引6.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7.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8.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9.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10.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11.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1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2009年)2/16/2020VWFC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3总则2/16/2020VWFC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监会的派出机构(e.g.银监会北京监管局)–由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2/16/2020VWFC5•本法和银监会管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包括如上所设境外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6•监管目标:–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监管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8•银监会主要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查批准或者备案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9–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负责编制全国统一报表–管理银行业自律组织–国际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10•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11•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12•银监会对审批事项做出书面决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6个月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3个月内–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30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14•银监会监管措施:要求按照规定报送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15•银监会监管措施:现场检查–进入检查–询问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16•银监会监管措施:现场检查程序–应经银监会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17•银监会监管措施:–与董事、高管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对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责令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重大事项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18–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19–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银监会监管措施:将金融机构予以撤销–对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银监会负责人批准: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查询、冻结帐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21•处罚:•对机构–取缔组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个人–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罚款–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16/2020VWFC22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16/2020VWFC2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总则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机构汽车贷款风险管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16/2020VWFC24总则•贷款车辆区分:新车、二手车•车辆用途区分:自用车、商用车•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16/2020VWFC25•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16/2020VWFC26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的申请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资质)•(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财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信用记录)•(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首付)•(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16/2020VWFC27•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机构汽车贷款2/16/2020VWFC28•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风险管理2/16/2020VWFC29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2/16/2020VWFC30•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一、总则部分2/16/2020VWFC31•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二、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条件2/16/2020VWFC32•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改变组织形式;•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修改章程;•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并或分立;•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2/16/2020VWFC331.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定期存款;2.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3.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4.从事同业拆借;5.向金融机构借款;6.提供购车贷款业务;7.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8.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9.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10.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11.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12.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13.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四业务范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2/16/2020VWFC34•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1.资本充足率≥8%,核心资本充足率≥4%;2.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资本净额的15%;3.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资本净额的50%;4.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5.自用固定资产比例≤资本净额的40%。•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五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2/16/2020VWFC35•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对汽车金融公司的处罚措施:限期整改、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接管、促成机构重组及撤销机构等。六、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2/16/2020VWFC36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2/16/2020VWFC37•加强贷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必须由银行控制,严禁由经销商掌握,必须要与借款人本人面签合同。•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审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经销商即担保人诚信状况、担保能力;对经销商的授信要严格按照公司业务程序办理,不得将其归入零售业务进行操作与管理。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2/16/2020VWFC38•加强贷前调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必须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
本文标题: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0026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