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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料油销售合同(单笔销售非授信)合同编号:20110715甲方(供方):镇江长亨能源有限公司地址:镇江市东吴路183号联系人:魏健电话:13775327707乙方(需方):地址:联系人:电话:合同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第二条质量标准:第三条声明和承诺1.因乙方存储甲方油品的容器装载了第三方产品或其他可能发生混装、混油情况而导致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乙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油品作为普通燃料燃烧或溶剂调和或使用有充分了解。如将本合同项下油品作为他用或再销售的,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条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按照执行:1.甲方送货的,所有权及风险自油品装入第一承运人承载工具时起转移给乙方。2.乙方自提的,所有权及风险自油品装入乙方承运工具时转移给乙方。若乙方逾期提油时,自乙方逾期之日起风险转移给乙方。第五条交(提)货方式、期限,按照执行: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日内将油品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2.乙方需在合同生效后日内凭提油单(卡)在甲方指定地点提货。第六条运费及其他费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杂费、保险等),承担方式为第七条验收1.质量验收标准:依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油品名称油品牌号生产厂家发货数量(吨)单价(元)金额(元)交(提)货时间油库港口(站)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小写):其中增值税(大写):(小写):22.数量验收依据:按照如下执行。(1)以甲方出库计量单为准;(2)以第一承运人装船(车/罐)计量数量为准;(3)以卸(装)货码头船舶商检数量为准;(4)其他3、验收方式:在完成油品灌装后半小时内,由双方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乙方委托甲方送货的,先由甲方与承运方在完成油品灌装后半小时内进行装货验收,在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后半小时内乙方与承运方进行卸货验收,各验收人员均须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对油品数质量异议的,须在实际交付时提出并签字确认,否则,异议无效。对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将封存油样送交共同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油品质量最后认定依据。如属甲方原因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乙方承担。第八条损耗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数量作为基准数,若乙方实收数与基准数误差小于3‰的,以基准数为结算数;若乙方实收数与基准数误差大于3‰的,以实收数加3%作为结算数。第九条结算1.结算数量: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3款和第八条约定,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数量为准。2.结算方式:按照执行(1)款到发货。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货款后,向乙方开出提油单(卡),安排发货,并开具发票。(2)其他:3.甲方收款账户:账号: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任何打入甲方业务员或其他个人账户的付款行为均为无效付款行为。任何口头约定的发货要求或收款要求均无效。第十条违约责任1.经质检机构检验,因甲方原因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与合同约定质量不符合的,由甲方负责包换,并承担检验费用。2.甲方迟延供货,每迟延一日,按迟延交付货物部分总金额的‰支付违约金。迟延供货超过1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因迟延供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逾期提货,自延迟第一日起,加收30-50元/吨仓储费。逾期提货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除按逾期提油当日和合同约定价格中高者为结算价格外,乙方还应承担逾期提货违约责任。4.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实际提油量少于合同约定量时,按照不足部分货款的‰赔偿给甲方。如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负责赔偿。5.乙方逾期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应付货款总额的%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因逾期付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6.有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中止或者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①乙方不能按时结算;②乙方提供的证明失效;③有证据证明乙方失去偿债能力。7.其他:3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山爆发、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或战争、暴乱等。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对方书面通报情况,并在不可抗力结束或消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效书面证明材料,视情形可全部或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未按上述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不能提交不可抗力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除外。2.如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5天,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问题。如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采取方式。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第十三条其他1.乙方若需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上下浮动10%以内)和期限供油,属正常销售的,其数量、价格、期限需经双方重新书面确认。2.甲乙双方对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披露和提供的除外。3.合同一方按本合同约定向对方发出通知或函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式文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文标题:燃料油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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