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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产品第一节保险产品概述一、产品产品是指人们通过交换而获得的需求,可以为消费者带来有形的或无形的利益。一个完整的产品包括三部分:核心产品、实际产品和附加产品。核心产品指的是消费者通过对产品的消费而获得的利益,也就是经济学家提到的效用。实际产品也称形式产品,即产品的物理实物或者是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花色、款式、规格、包装、品牌等。附加产品也称产品的附加价值,是消费者基本需求的延伸,如产品说明书、技术培训、产品的检验、安装、维修、退换、保险以及售前售后的各种服务质量保证。第六章保险产品二、保险产品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属于金融产品的范畴。保险产品是一种用来交换的保障服务产品。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同有形的商品一样,保险产品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价格的一般属性。保险产品的定价就是确定保险产品的价格的过程。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的单位价格。第六章保险产品第二节人身保险产品一、概述(一)可保的人身风险1.具备的条件:风险大量存在。风险发生概率的可测性。风险事故发生造成经济损失。风险的可分散性。(二)特征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约定的保险金额在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的前提下,应考虑两个因素:投保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即缴纳保险费的经济能力。2.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3.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原则。第六章保险产品4.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只要求在有无保险利益,而对保险利益没有金额的规定。人身保险中只要求在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人不能据此主张合同无效。5.储蓄性。人身保险中有些险种具有储蓄性。这些保险的纯保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用于支付当年死亡保险金自然保费;另一部分是储蓄保费或生存保费,这部分保费积累起来,采用一定的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其返还实质体现储蓄功能。6.保险期限长。人身保险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长期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短则三、五年,长则十几年,几十年.第六章保险产品(三)作用1.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2.对社会生活的作用3.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四)分类1.按保障范围分类(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可以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三种。年金保险属于生存保险。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一般至少为3年。我国目前的人寿保险,期限最短的是5年期的简易人寿保险。(2)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废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责任承保。单独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3)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需要支出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造成残废以及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暂时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健康保险中,主要的险种是医疗保险。第六章保险产品2.按实施方式分类(1)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可以由投保人选择是否投保的保险。(2)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立法规定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或组织必须投保的保险。3.按保险期限分类(1)长期业务。长期业务是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一般属于长期业务。(2)一年期业务。一年期业务是保险期限为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一年期业务中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居多。健康保险也可以是一年期业务。(3)短期业务。短期保险是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业务一般是那些只保一次航程、一次旅程的游客或公共场所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第六章保险产品4.按投保方式分类(1)个人保险。单个被保险人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投保人身保险称为个人保险。保险人在承保时一般进行较严格的审查,必要时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医务检查。(2)团体保险。团体保险是指用一份保险合同承保某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人身保险,团体保险一般可以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对于团体保险,保险人在承保时不对团体内各被保险人一一进行审查、选择,而是考虑这一团体的风险程度。团体保险一般是由企业作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员工投保。第六章保险产品(五)人身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或保险期限届满生存时,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人,指的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只能限于具有生命、独立存在的自然人。特点:人身保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大多数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点。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禁止。第六章保险产品2.人身保险合同的三要素主体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一般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第二,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人。因此,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第六章保险产品受益人。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受益人泛指有权向保险人请求受领保赔款或保险金的人。狭义受益人仅指人身保险合同中有权向保险人请求受领死亡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可以随时变更。第六章保险产品为了避免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即防止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促成被保险人死亡,一般从两方面加以限制:一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二是在法律或保险条款中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则丧失受领保险金权利。第六章保险产品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本人的保险利益。任何人都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之间的保险利益。因婚姻、血亲、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具有保险利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可保利益。主要表现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一般雇主对雇员具有保险利益。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缴纳方式等。第六章保险产品人寿保险的核保①风险因素分析。第一,年龄和性别。第二,体格和身体情况。第三,个人病史和家庭病史。第四,职业和习惯嗜好。第五,道德风险因素,②风险类别及费用厘订制度。优惠。属于这一类风险类别的人有高于正常的预期寿命。弱体。属于弱体风险的人在健康和其他方面存在缺陷,致使他们的预期寿命低于正常的人。标准。属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人有正常的预期寿命,对他们使用标准费率承保。大多数被保险人应属于这类。不可保。属于这类的人有极高的死亡概率。(六)人身保险的业务程序1.展业。2.核保第六章保险产品健康保险的核保风险因素的分析。年龄。职业。逆选择道德风险因素。第六章保险产品二、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概念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业务。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第六章保险产品(二)分类1.按保险责任分类:(1)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业务。包括: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保险或定期寿险。(2)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限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业务。(3)两全保险,有称生死合险,在某些书上译为养老保险。(4)年金保险,每隔一定的时间(如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等)支付一定的金额,称为年金。第六章保险产品2、按保险金额的高低及是否验体分类(1)普通寿险是指保险金额较高,需要检验被保险人身体死亡保险或两全保险。普通寿险不能采用团体投保方式,必须个人投保,对被保险人逐一进行较严格的体验。(2)简易寿险。是指保险金额较低,不检验被保险人身体、保险费按月或按周收取的两全保险。3、人寿保险缴费方式的分类:(1)趸缴保费。即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2)分期缴费。即在投保时缴纳第一次保险费,以后每隔一定时间缴纳一次保险费。第六章保险产品第三节财产保险产品一、普通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即火灾保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地点且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火灾、雷电、爆炸及其它灾害事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一)企业财产保险1.承保范围: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如仓储公司可将储存予仓库的货物投保财产保险(货主已投保者除外)其它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如被保险人享有留置权的财产、依据租约被保险人享有承租利益的承租财产。第六章保险产品2.保险标的可保财产,指企业不仅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还有固定价值,可以算保险金额的财产。特约承保财产,指企业中一些既不属于一般商品物资,有无一定市价,需要在查勘质量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才能决定是否承保的财产。这些财产必须经过双方事先约定,保险人才能承保。不保财产。指一些不属于一般生产资料和商品的财产,因无法确定财产价值,故不予承保。如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等。第六章保险产品3.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企业财产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因自燃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从属损失和与之相关的费用损失(支出)给予积极补偿。(1)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责任: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第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至造成保险标的地直接损失;第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灾害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章保险产品除外责任: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波、水管爆裂、抢劫、盗窃。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第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第二,保险标的本身缺漏、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第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第六章保险产品(2)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责任: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飞行物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第一、保险人拥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至造成保险标的地直接损失;第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灾害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章保险产品除外责任: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标的本身缺漏、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堆放至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本文标题:保险学6(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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