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12第一节概述一、产品广义:指一切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狭义:仅指可以移动的工业制成品《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3二、产品质量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我国规定了三项(293页)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4三、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或消费者之间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方面的关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质量监管行政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在监管中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56(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自愿申请认证(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自愿申请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合格认证(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企业自我检验78(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以抽查为主要方式针对三大类重点产品——A.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B.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C.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910一、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课本296页)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由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11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1、性质不同A综合责任B民事责任2、责任原因不同A原因众多B原因单一3、责任主体不同A生产经营中所有应负责的组织和个人B生产者和销售者4、责任发生阶段不同A生产运营的任何阶段B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122、产品缺陷(1)缺陷(297页)——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确定标准——推定性、确定性标准(2)瑕疵——一般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标准。1314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明示担保义务2、默示担保义务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做出瑕疵说明的除外3、标识义务4、禁止性规定15生产者应当承担下列不作为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16(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销售产品保持义务3.保证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4.禁止性规定17三、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一)民事责任(即产品责任)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担责条件: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声明的;B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C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担责方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2、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1)生产者的担责条件——主要承担者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8若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19(2)销售者的担责条件A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B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20(3)赔偿方式和标准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二者之间可追偿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12、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300页)2223案例分析1阮某伙同陈某从某电扇厂盗窃未经检验的的电扇若干台。陈某将其中一台低价卖给贾某。贾某在使同时,被飞出的一片扇页划破面皮,花去医厅费1200余元。贾某遂以扇叶及防护网设计制造有缺陷为由向厂方索赔。试问:贾某是否有权向厂方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24提示:贾某无权向电扇厂索赔。因为该电扇未经检验,即未投入商品流通领域,依据法律规定,因未投入流通的商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不负产品质量责任。尽管贾某所受伤害是因电扇缺陷所致,但属于法定免责情况,所以电扇厂不负赔偿责任。25案例分析2高某在某商场购买电饭锅一台,因该锅属样品,锅盖处有部分凹陷,但不影响使用,商场为此减价50元处理。高某买回后,其家属不同意,与高某一起以电饭锅不合格为由要求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试问:高某及其家属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6提示:高某及其家属的要求不合理,商场有权拒绝退货和赔偿损失。依据法律规定,产品不符合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说明的,销售者应承退修理、退货等责任,因此给消费者、买主、用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高某所购商品质量瑕疵商场已予说明并作减价处理,并且该商品不影响使用,所以高某及其家属无权提出上述请求。27案例分析31998年3月7日,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28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无关。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9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30[问题]1.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和影响?31[分析]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乙方作为销售者,虽无过错,但也应先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因该产品的缺陷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2.丙方生产的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已造成了使用者的人身损害。依据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323.丁方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缺陷,与造成受害人损害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4.甲方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违反安装说明,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也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甲方的过错可适当减轻乙方的责任。
本文标题: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0194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