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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一节工作时间概述一、工作时间的概念(一)工作时间1、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2、表现形式:工作小时、工作日、工作周概念理解:1.工作时间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2.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主要指缩短工时)3.劳动者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二)工作时间的范围工作时间的范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的时间。主要体现在:(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工作时间和结束工作时间(2)法定的非劳动消耗时间,主要包括: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3)依据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二、工作时间的立法概况(一)我国工时立法的概况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7月5日,《劳动法》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二)外国工作时间的立法概况及其特点(三)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状看,缩短工作时间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和长期的趋势。第二节工作日的种类一、标准工作日1、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法律依据:1994年7月5日,《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单位如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2、该标准工时包括两项基本内容(1)这两项标准同时具有实质性限定意义(2)每周至少休息1日(3)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的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案例:张某是某合资酒店的服务员,根据该酒店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1999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张某因家中有事不能上班,于是提出应有休息日,请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随后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未予以批准。张某不服,找到总经理当面商谈,总经理却说,“我们酒店每天的工作时间是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和只有35小时,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的40小时还少5个小时,所以不再安排休息日。”最终双方还是未取得一致看法,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请求酒店给予其享受休息日待遇。请问:总经理的答复正确吗?BACK二、缩短工时制(一)指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制度(二)适用缩短工时制的情形1、特定岗位2、夜班3、哺乳期女工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三、不定时工作日1.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2.主要适用于一些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日的应履行审批手续。4.实行不定时工作日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案例1:古某是某石油化工厂货运装卸组的工人。该化工厂货运装卸组共有7个工人,货运装卸工作一般随车辆、货运产品生产情况而定,具有不固定性,古某等人经常在上班期间无装卸任务,但有时下班后又因运输货物的车辆进厂需要立即装卸,所以古某所在的班组有时要在下班后完成装卸任务,装卸货物的时间也不确定,货物多时用时多,货物少时用时少,但因化工厂每月给予古某一定的加班工资,古某也没有意见。后来,石油化工厂经当地劳动行下部门批准,对企业内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古某所在的化工厂货运装卸劳动也属于被批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此后由于工作的需要,有时古某需要超过8小时工作,且没有加班工资。古某不满,向化工厂提出应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但化工厂的意见是,古某有时也存在一边几天工作不满8小时的情况,而且对古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拒绝了古某的要求。古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化工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并根据国家规定加发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古某的要求合法吗?案例2刘某是某木材厂加工厂的职工。该厂于1997年6月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全厂人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后人员分流,刘某和张某被安排到厂传达室负责门卫值班,两人商议后,决定白天分别上、下午各半天,晚上则轮流值班。到9月份,张某因病住院,传达室门卫仅剩余刘某一人,刘某必须24小时值班,不能休息一天。一个星期后,刘某便感到体力不支,要求厂里增派人员,不能老让其加班。木材厂却说:“门卫值班是不定时工时制,24小时工作也不算加班。”请问:木材厂的理由成立吗?四、综合工作日(一)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的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后,其平均日工作时间与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三)适用范围1.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受自然条件和季节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案例:胡某等人与某市第一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能保证劳动者按照标准工时上班,也不能保证每周休息一天。胡某等考虑到当地的雨季与霜冻期较长,每年真正能够建筑工程的时间很少,且胡某等人了解到,公司实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是合法的,于是同意了该条款。他们欣然地服从了公司分配给他们的司机岗位,负责运送原材料、工人、设备等。可是当年气候一改往年状况,气温回升很快,雨水较少,往年入冬后是公司的淡季,按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规定,工人们应集中休息,而这年冬天,公司确在南方承揽了一项工程,领导们决定入冬后马上南下。胡某等人在本地已经干了很多活,现在又要去南方,没有象往年那样充分休息,身体和心理都很疲惫,希望能够留在本地休息一个月,但领导却认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人们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不然公司将按旷工处理。请问:实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后,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完全由企业安排?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三节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一、概念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指职工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进行工作加点:指超过日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二、加班加点的一般规定(一)有关限制性规定1、人员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育未满周岁的婴儿的女工加班加点。2、条件限制:因生产经营需要3、程序限制:应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4、长度限制: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在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二)特殊规定因法定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需要延长工时的不受一般情况下延长工时的条件和法定时效的限制。具体情形有: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危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3)其他三、加班加点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以下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案例1]服装公司主要从事来料加工成衣业务。2002年2月公司接到一份来自马来西亚的来料加工订单,按外方提供的丝绸成衣式样加工8万件丝绸成衣,要求3个月交货。由于公司员工人数有限,如按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完成订单有困难,于是经理与公司的工会协商加班加点,并在公司的公告栏上贴出通知:为完成马来西亚的订单从即日起公司全体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苦干90天,每日每人定额补助加班费12元。女职工姚某与公司签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在这次任务中头一个月按公司要求每日加班加点,公休假日也不休息。但由于姚某在1999年12月曾因怀孕流产,身体一直不是很好,连续加班使姚某感到体力不支,健康受到影响。于是向经理提出能否考虑隔日加班,以便身体能有所恢复。经理不同意,姚某说:“这样加班,人的身体会垮的,不管公司是否同意,反正明天我不加班了。”第二天姚某上完白班后果然不加班,回家休息了。公司即以姚某拒绝加班为由,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问题:(1)某服装公司决定加班加点是否须征得职工同意?(2)此案中某服装公司违反了加班加点的哪些法律规定[案例2]赵某系某化工厂催化车间技术工人。1997年4月6日催化车间的2号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了全厂的生产,急需抢修。车间主任要求所有职工加班,抢修设备。赵某因平时与车间主任小有矛盾,以自己家住太远,小孩太小没人照顾为由,不同意加班。因赵某是车间骨干,没有参加加班,使抢修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化工厂经了解得知赵某住处离工厂只有20分钟路程,其子已满10岁。于是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给予赵某警告处分,并扣发半年奖金的处罚决定。赵某认为用人单位决定加班未与工会协商,且本人也未同意加班,不能以违反纪律为由给予处罚,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工厂的决定。问题:(1)车间主任是否有权作出加班决定?.(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赵某的申诉请求?第四节休息休假制度一、休息休假时间的概念又称为法定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的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的节假日。理解:1.劳动者休息时间内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2.休息时间由劳动者自行支配,是劳动者休息权的必要保证;3.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提供4.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如需依法占用,应给予特殊补偿。二、休息时间的种类(一)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二)相邻两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三)相邻两个工作周的休息时间(公休日)(四)法定节日属于全国人民的节日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规定:(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
本文标题:第十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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