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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第九讲第八章证明对象第九章证明责任第八章证明对象第一节证明对象的概念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征1、证明对象的概念2、证明对象的特征A.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B.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C.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D.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二、程序法事实与证明对象程序法事实,比如回避的事实、管辖的事实、审判组织组成的事实、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的事实、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事实等,能否成为证明对象,学理上有肯定、否定、折衷三种观点、我们同意肯定说,认为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三、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证据事实,也就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证据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对象,学理上也存在肯定、否定和折衷三种观点。我们赞同否定说,即事实证据不能成为证明对象。第二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实体法方面的事实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二)刑事诉讼程序事实。二、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个人的自然情况。b、民事行为(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活动)、民事权利义务成立、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如登记结婚、订立合同等。(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如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如债权)和发生争执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三、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案例分析一:A市的顾某是著名的内画专家,他画的每个鼻烟壶都能卖到550元人民币以上。B市的某旅游商店以每个3500元的价格向顾某订购了两个,双方约定四个月后交货,旅游商店给付顾某2000元定金。一个月后,海外某机构邀请王某出国讲学。顾某在出国前,对他的一个徒弟说:“这两个壶就交给你了,你临摹上我的两个壶,写上我的名字,就当是我画的,那5000元就算给你的报酬啦”合同到期,旅游商店来取货。顾某将这两个壶交给了旅游商店,收取了5000元报酬,后将这笔报酬给了徒弟。旅游商店将这两个鼻烟壶放在店中,被一个外国客商看中,用重金买下。该客商回国前请有关专家鉴赏,发现是赝品,要求退货。旅游商店将顾某起诉到B市人民法院,要求顾某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顾某认为“我是A市市民”,B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问:a.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b.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能否成为证明对象?案例分析二1994年8月6日,王某从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双A厂生产的国产名牌皮鞋,穿了一个月后发现,该皮鞋质量低劣,鞋底已出现裂痕。王某与商场交涉未果,向市工商管理局举报。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对市人民商场尚未出售的56双该品牌皮鞋予以查封。并将王某提供的皮鞋请有关专家进行了鉴定。经专家鉴定认为,此皮鞋质量明显低于A厂生产的皮鞋质量,属于冒牌劣质产品。据此,市工商局以市人民商场为由,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对市人民商场罚款一万元。市人民商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被告市工商局的处理决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问:具体说明本案的证明对象。案例分析三:被告李文婚后家庭关系和睦,生有独子李小,现年5岁,李家三代单传,对李小爱若掌上明珠。1997年2月匕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文骑自行车带李小去邻村亲属家喝喜酒。席间,李文喝了8两白酒,2瓶啤酒,已超过平常5两白酒的酒量。当晚8时许返家途中,李文因酒性发作不能继续骑车,便用车推着李小走。行至离家约正里地的一块麦田地时,李文突然乱蹦乱跳,口出狂言,说是身边来了许多鬼,然后把自己的鼻子打出血进行驱鬼,又把儿子李小当作鬼按倒在地,骑在身上用拳打,用牙咬,附近农民鲁朋等人听到喊叫声赶到现场,发现李文边打李小边喊:”‘快来看呀我抓到一个鬼,你们离远点,用手电给我照着,我来打!”鲁朋等人见李小满脸是血,生命垂危,随即将李小从李文身底下抢出,送往医院。李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小系头部受钝器打击造成脑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案发后,经对被告人李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文行为当时处于病理性酒精中毒状态之中。请回答本案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第九章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证明责任有如下特征:(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2)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注意理解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我们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一个概念,两者可以在同一的意义上使用。二、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三、证明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四.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概念英美学者一般认为,证明责任概念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证明负担,一是举证负担。五、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性质的几种观点在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性质存在几种观点,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和负担说。*第二节证明责任的承担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1、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1)公诉案件中A.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B.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须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即设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沉默权。3、在下列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A.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B.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C.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4、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二、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一)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学说1、在古罗马时代,证明责任的分担有两条原则:一条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一条是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2、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形成了较有影响的三大学说:(l)待证事实分类说(2)法律要件分类说。(3)法规分类说。3、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等新型案件的出现,国外又有新的理论出现:(1)危险领域说(2)盖然性说(3)损害归属说(4)利益较量说(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的法律规定A、就主体而言: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主体实当事人。当事人包括民事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就人民法院而言,人们法院可以收集证据,但不是行使证明责任,某些情况下(见教材)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B、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应作如下分配:1、“谁主张,谁举证”2、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l)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之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3、举证责任的免除(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道事实和自然规律。(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的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们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6)司法人员依职权可以认知的事实。三、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一)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二)行政诉讼在被告履行其举证责任时应当遵循如下规则:1、被告提交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不但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且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2、被告提交的证据必须作到确凿充分。3、被告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前收集到的证据。4、被告必须在答辩期内提供全部证据。(三)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也负举证责任,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解释》第27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在这四种情况下,原告均有责任举证,且除第三种情况外,只有原告有举证责任,被告反驳,无举证责任。在第三种情况下,作为侵权赔偿之诉,实为民事诉讼,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对自己的主张,亦应负举证责任。案例分析一1999年6月5日,吴某下公共汽车时,由于人太多车太挤,踩到了张某的脚,两人发生口角,后发生殴斗。在殴斗中,吴某击打了张某脸部数拳,造成张某脸部数处软组织损伤。在接到张某报案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吴某出来后不服,认为两人殴斗是由于张某先动了手,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a.本案的证明责任如何分担?b.人民法院要求吴某提供有关“张某先动手”的证据,这个要求是否合理?说明理由。案例分析二1999年五月,王某夫妇从某商店购买了一台29寸彩色超平电视机,准备放置于刚装修好的新房客厅中。回家后王某妻子发现,该电视机机壳有碰碰的痕迹,遥控器上也有划痕,怀疑曾被人使用过。王某当即打电话给商店,要求更换一台同型号彩电。商店工作人员李某答复说,这台彩电卖出前经过了王某夫妇的检查,且该型号彩电商场已无货,不给退换。王某无奈,只得将彩电图在家中使用。第二天晚上,正当王某夫妇观看电视节目时,电视机突然发生爆炸,将王某的妻子炸伤。事后,王某夫妇与商店交涉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损害是由于电视机质量有问题造成的,要求商店赔偿一切损失。而商店则认为这是由于王某使用不当造成的,不予赔偿。问:本案的证明责任如何分担?
本文标题:证据学第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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