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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8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讲课提纲第一节概要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第三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第四节口头审理第五节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问题第六节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七节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判断3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审查原则三、审查方式四、回避制度五、审查决定六、更正及驳回请求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八、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第一节概要4第一节概要一、专利复审委员会1、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主要职能)51、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由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副主任(委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其他副主任6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专利复审委员会ThePatentReexaminationBoard立案及流程管理处光电申诉处(六)机械申诉处(一)研究处化学申诉处(五)医药生物申诉处(四)行政诉讼处外观设计申诉处(八)办公室通信申诉处(三)电学申诉处(二)材料申诉处(七)人事教育处7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发明、外观、新型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出庭应诉。8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3]156号《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部分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一、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二、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理;三、负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四、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技术判定的研究工作;五、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部门委托,对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9二、审查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执法原则3、请求原则4、依职权审查原则5、听证原则6、公开原则10二、审查原则1、合法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简称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11二、审查原则2、公正执法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12二、审查原则3、请求原则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审查请求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13二、审查原则4、依职权审查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14二、审查原则5、听证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15二、审查原则6、公开原则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16三、审查方式1、合议审查2、独任审查17三、审查方式1、合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审查的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或三人。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1)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3)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合议组意见的形成: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18三、审查方式2、独任审查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目前尚未执行过19四、回避制度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实施细则38条,审案人员:(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20四、回避制度回避请求的提出书面方式提出,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证据回避请求的处理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21五、审查决定1、审查决定的审批2、审查决定的构成3、审查决定的出版22五、审查决定1、审查决定的审批组成五人合议组审查的案件合议组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被法院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23五、审查决定2、审查决定的构成审查决定的著录项目法律依据决定要点案由决定的理由结论附图24五、审查决定3、审查决定的出版除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外,决定正文全文公开出版。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25六、更正及驳回请求受理的更正通知书的更正审查决定的更正视为撤回的更正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驳回请求26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1、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情形2、诉讼时效3、管辖法院271、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情形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其他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282、诉讼时效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起诉。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国内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涉外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29各种期限的计算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303、管辖法院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一审行政诉讼案归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二)第十七条)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案件,归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31八、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1、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3、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32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二、复审程序的性质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六、复审决定七、复审程序的中止八、复审程序的终止33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单方当事人参与3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驳回决定提起复审请求3个月内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35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是否同意撤销驳回决定是否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36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撤销驳回决定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发出复审通知书、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逾期未答复复审请求视撤;口审通知书视撤的情形答复或进行修改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37作出复审决定维持驳回决定撤销驳回决定法院判决维持复审委决定的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个月内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8二、复审程序的性质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39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1、复审请求客体2、复审请求人资格3、期限4、文件形式5、费用6、委托手续40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1、复审请求的客体——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对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2、复审请求人资格——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否则,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共同申请人的情况必须是全部申请人,补正,否则视为未提出。3、期限——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否则不予受理。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决定作出后(前)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允许恢复(两请求合并),复审请求应当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4、文件形式: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证据。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补正通知,期满未补正或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41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5、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视为未提出。6、委托手续——(1)涉及专利申请整个程序的委托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参照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2)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复审程序,补正,否则视为未委托。(4)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书面指定其中之一为收件人;未指定的,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5)未按规定委托涉外代理机构的,补正,未在期限内补正,视为未提出;补正不合格,不予受理。42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前置审查的期限收到案卷之日起一般一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前两种情形不进行合议审查,由复审委根据前置意见作出复审决定,由前身继续审查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43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但同时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认为审查文本中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但足以用已告知过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认为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如果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可以一并指出。44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1、理由和证据的审查2、修改文本的审查3、审查方式45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本文标题:专利复审无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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