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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何具海教学目的:1、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法律体系2、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以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3、树立法治观念,养成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明确法律素质是人的综合素质的重要内容一、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1、什么事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度的依据,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四部宪法。2、宪法的特征和原则⑴特征①在内容上规定国家根本制度,根本原则,明确国家国体、政体、组织形式、方针原则。②在效力上它具有最高效力,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③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为严格,制定需特别机构,修改需2/3多数通过。⑵原则①坚持党的领导原则②人民主权原则③保障公民权利原则④法治原则⑤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3、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体现政权中阶级、阶层的本质,政权的运转方式、国家形式等。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⑴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⑸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我国国家的阶级性质⑴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爱国统一战线重要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政体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2.“十六字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自治州设区市乡民族乡镇县区乡镇⑸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基础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有益补充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人民——政治概念公民——法律概念⑴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人身自由权平等权公民基本权利⑵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法律维护祖国安全荣、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5、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具体为: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利机关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元首⑶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⑷中央军委——最高军事机关⑸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⑺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⑻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机关现行宪法规定的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男,汉族,1942年12月生,安徽绩溪人,196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5年7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河川枢纽电站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59―1964年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学习1964―1965年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学习,并任政治辅导员1965―1968年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参加科研工作,并任政治辅导员(“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终止)1968―1969年水电部刘家峡工程局房建队劳动1969―1974年水电部第四工程局八一三分局技术员、秘书、机关党总支副书记1974―1975年甘肃省建委秘书1975―1980年甘肃省建委设计管理处副处长1980―1982年甘肃省建委副主任,共青团甘肃省委书记(1982.09―1982.12)1982―1984年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青联主席1984―1985年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1985―1988年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1988―1992年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西藏军区党委第一书记1992―1993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1993―1998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1998―1999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央党校校长1999―2002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央党校校长2002―2003年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央党校校长(2002年12月不再兼任)2003―2004年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2004―2005年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2005―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⑶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方案:☆设立国资委;☆将国家计委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银监会;☆组建商务部;☆在药监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安监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将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⑷中央军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四节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②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③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④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⑤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⑸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1)行使立法权利。(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4)培养干部的权利。(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8)管理财政的权利。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中国首席大法官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二、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法规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1、行政法律制度⑴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适当与公正⑵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国务院——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职务层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⑶行政行为①含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行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国家强制性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载量性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既可以是主动地也可以是被动的⑷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对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法律关系、活动内容给予确定、认定、证明的行为,各种管理登记均属于确认。行政强制——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征收——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或授权机构对相对人民事纠纷进行的裁定。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其它行政行为——行政调解、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复议、行政征用、行政指导等。2、民事法律制度⑴民法的概念和原则①民法是调解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平等原则自愿原则②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⑵民事主体制度——指在民事活动中平等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其他组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理智正常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间歇性精神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⑶民事行为制度——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依其意志而做出的民事行为。①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②民事行为可进行代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委托律师、他人)法定代理(监护人)指定代理(由组织指定专人)⑷民事权利制度①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②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出地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全能。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物权。债权——指债权人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知识产权——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职务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分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之分。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他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由主义权等身份权:配偶权、亲权等⑸民事责任制度①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分类》规定的情形: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爱、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民事责任分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违约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民事责任③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本文标题: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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