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二章实体防护系统(PPS)PPS是一套科学、系统的安全防范理论,也有局限性。我们学习它,并完善它。第一节概论PPS(PhysicalProtectionSystem)最先是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针对核材料和核设置的保护提出来的。它不是单纯地给出一个定义,而是提出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不是只从技术的角度去规范一个系统,而是从设计目标出发,提出一个普遍的原则,特别是用一个可以度量的指标(时间)把组成系统的不同功能、不同技术方式、不同运行形态的诸要素联系起来。首先、它用一个量化的总目标去指导和限定PPS的设计,并将其分解成PPS各要素的具体要求,同时提出了PPS评价及系统失效判定的概念,用客观的方法对PPS进行评价。这些概念一经提出立即引起安全防范技术行业的重视,并将它的许多设计原则应用于安全防范系统。当然、它也有局限性,一是过于概念化,PPS是IAEA向各国核安全机构推荐用于指导其核保卫工作的导则性文件,不是可以直接引用的具体的标准模式。二是PPS所针对的核材料和核设置的保护与一般部门的安全防范系统之间有着相当的差异,特别是在系统的价值评价方面。尽管如此,安全防范仍把它视为基础理论和指导原则。一、核安全概述1、核安全的国际环境世界各国在发展原子能事业中,都十分重视安全。核能在早期主要是应用于军事目的,因此、那时核安全主要考虑的是国防利益。随着核能事业的发展,核能的和平利用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各国掌握核技术的水平提高了,掌握核技术的国家也增加了,核武器泄露的危险、核材料转移的危险以及核辐射的潜在威胁越来越大。除保证核能利用的生产安全外,必须考虑对核设施的恐怖攻击和利用核技术的恐怖活动。以保证国家利益和国防利益不受损害,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环境不受到伤害。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专门成立一个安全保障司(Safeguards),负责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的核材料实施安全监督和安全保障,专门核实它们履行条约中所规定义务的情况。安全保障的主要目的是及时探测是否有核材料从和平利用转为用于制造核武器的活动,或转用于目的不清楚的活动,通过这种早期探测,来抑制这种活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实体(物)保护很重视。但核安全(管理)是核设施、核材料拥有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实体保护也是各个国家、部门(核安全管理、生产部门)自己的责任和事。核安全是预防将来不出问题,所以要看得远些。保证必要的投入和有效的监督。国际原子能机构仅提供指导性建议和实体保护的导则性文件,供各国政府参考。这些导则性文件主要是:1972年出版的《核材料实物保护的建议》,1975年经专家修改后,以文件INFCIRC/225第一版形式发表,1989年出版了INFCIRC/225第二版,1993年6月又召开专家会议对其进行修改,以便与国际《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规定一致。在谈到安全防范时,特别是建立它的理论体系时,就不能不谈由上述过程产生的实体防护技术(PPS),它是首次科学、系统地对一个安全防范系统作了完整的描述,提出了系统构成的要素、系统要实现的目标、建设系统的原则和设计方法、及系统的评价体系。可以说它是安全防范技术的基础理论。2、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我国核设施的运行安全是通过立法和国家核安全局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来保证的。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由5个层次组成,见图l。原子能法国家法律核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核安全规定]实施细则部门规章核安全导则指导性文件核安全规则技术文件参考性文件图1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第一层次是原子能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法律。第二层次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在核材料管制方面,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HAF0600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规定了要控制的核材料的范围、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和职责、管制的办法、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和奖惩办法。《条例》还规定了我国核材料管制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三层次是部门规章,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如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委和原能源部发布的《条例》的《实施细则》(HAF0601),它规定了许可证申请、审查、核准和颁发程序;核材料管制办公室核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核材料衡算、核实物保护的要求。公安部发布的有关消防和实体保护方面的管理办法及有关强制的技术标准,例如、《GA26-92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等。也是该层次的文件。第四层次是核安全导则。它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法规或推荐方法和程序的指导性文件。此类导则主要是属于技术性的规定。它主要是提出一些建议,供使用者参考。只所以是指导性文件,主要是考虑核设施与核材料的保护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硬性地规定一个统一的模式。再有考虑到技术的发展,对技术问题仅作指导性规定较为适宜和灵活。第五层次是核安全法规的技术文件,是参考性的。主要是对一些专门的技术问题进行叙述。例如、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关于各核设施的核材料衡算管理技术报告(HAFJ0015,0016,0017等),对各种核设施在核材料衡算管理中的具体做法作了介绍,供各核设施在制订衡算计划时考虑。我国签署了《国际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定了“自愿核保障协定”。因此,我国在国际上承担了不扩散核武器的义务,即不进行用于军事目的的核技术国际合作或贸易;对国际运输的核材料给予实物保护;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我国核设施进行核保障监督检查。3、法规对实物保护的要求《HAF0600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对核设施、核材料实体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五条规定,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条例》。《条例》在第十六条规定许可证持有者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凡违反《条例》者,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建议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服从核材料管制、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偷盗核材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条例》对核设施等固定场所的安全要求:《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在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对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核材料的场所,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采用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条例》第十四条对安全保密工作作了规定。《实施细则》则是用于“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准、颁发,核材料的帐务衡算管理及实物保护”。将根据核材料的质量、数量及危害性程度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我们知道,实体保护系统是由警卫、守护等人防措施,实体屏障和技术防范措施等多方面组成的具有纵深防御性能的系统。《实施细则》对实物保护的各项要求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对固定场所核材料保护的基本要求作了规定,主要是要选择合适人员,建立制度并定期检查措施,建立消防系统和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一、二、三级核材料固定场所的警卫守护要求。要求对警卫人员进行严格的训练。第二十八条对一、二、三级核材料固定场所的实体屏障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建立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对完整可靠的要求应是指:该实体屏障在延迟非法入侵者是有效的,即入侵者要花相当长的时间才能穿越该屏障。而这个相当长的时间是可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使警卫人员发觉,并通知反应力量,使反应力量及时赶到现场,并制止该非法入侵活动。由于我国法规未规定反应力量的反应时间,因此、实体屏障的坚固程度取决于该设施的实物保护系统的具体情况,但要满足上述之完整可靠的要求。国外,对应急反应力量的反应时间是有规定的,如法国规定为30分钟,日本规定为15分钟。据此、来确定对实体屏障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对一、二、三级核材料的固定场所要求安装技术防范设备,即报警、监视设备。但规定较笼统,没有具体功能和指标要求。只是要求能对非法入侵发出快速报警。必须指出:技术防范设备(系统)可以补救人防措施的不足,一是可以节省大量人力,二是可以避免人为的失误。实践证明:许多情况下、人为失误是较大的、不可避免的。实践证明:夜间值守时,人的失误率约达25‰。《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为此、公安部于1992年3月发布了行业标准《GA26-92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核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该标准在4,5,6三节中分别对不同级别的防护,报警系统和组织措施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第7节则规定了对各设施的实物保护中,风险等级的确定以及技防工程方案的审批和工程的验收等程序的要求。2)、《条例》对核材料运输的安全要求《条例》第十三条对核材料的运输安全作了规定,运输托运单位要负责制定运输保卫方案。“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以确保核材料运输的安全。《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对各类核材料运输保卫的要求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则对运输押运人员的职责作了规定。《条例》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七条则明确规定:一旦发生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的事件,即核材料事故。当事单位有责任立即追查原因,追回核材料,并向上级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核材料实物保护措施中应包括“紧急情况处置方案”,该方案应与公安部门商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造成事故者,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规和对核安全的要求体现了安全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和概念,首先明确安全是国家(政府)的负责,同时规定了部门和单位要承担的具体责任;明确风险可能出现的主要部位和过程;规定安全系统的基本构成和要求;规定了出现事故时应采取的反应措施及与责任相对应的惩罚措施。由于我国核材料管制工作历史较短,法规尚不完善,实际执行中常会遇到一些不明确的地方,但核材料管制的总目标是明确的。相信今后工作中,在业主、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法规会不断完善。尽管如此、核安全法规体系在我国所有安全领域中是最完善的,最健全的体系。安防与之相比差距差距就更大了。这里介绍上述内容也不是为了说明《条例》。而是让大家清楚建立核安全法规对核安全的具体指导作用及核安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二、PPS的基本概念核安全的内容很广,它包括核设施的生产安全、针对核设施的恐怖活动、及反核组织对核设施的冲击、核材料(原料、材料、废料)的非法生产、转移、利用和利用核装置及具有辐射能力的装置(脏弹)进行的恐怖活动等。就核设施、核材料的保护来讲,核安全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1)核设施的运行安全,简称核安全(Safety)。这是一种高危险性的生产安全,因为它的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生产人员的生命健康损失,生产设备的损坏,还会造成环境的污染,而后者的危害往往比前者严重的多。(2)核设施与核材料的保卫,防范盗窃或非法转移核材料和防止破坏核设施的活动,简称核保卫(security)。它主要是针对人的入侵行为造成的事件,包括非法取得核材料以用于其它目的,或某些反核组织的破坏活动。(3)核材料的严格控制,简称核保障(Safeguards)。通过严格的衡算管理,控制和监督核材料的使用、运输、保存等各个环节。核安全主要目的是防止核(生产)事故、核保卫主要是防止人为的破坏和盗窃,核保障主要是防止核材料的非法转移。它们的目的与范围,采用的预防措施与方法不尽相同。但也有很多共同的地方,相互是有机结合和密切相关的,因此、管理部门应统一规划,以提高效率,节省资源。1、PPS的基本功能根据上述核安全的内容(核安全的总体目标),PPS的基本功能(目标)是:(1)保证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2)防止有意或无意地非法进入保护区;(3)实现准确地探测、识别和有效地阻拦,防止任何对保护区的入侵活动:(4)准确、有效的出入管理和控制,保证经批准(合法)的人、物、通畅地出入保护区:(5)当发性核安全事故、事件或出现紧急情况时,能作到及时、有效地反应(处置和控制事态的发展)。(6)在紧急情况时,能保证消防、医疗和安全执法人员迅速进入保护区。2
本文标题:安防概论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124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