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破产法讲义(北邮)概要
1破产法2本章问题思考——为什么要学习破产法?每一个曾经声名赫赫,无限风光的企业倒下的时候,CEO们都会给出这样那样的一大堆理由,却惟独漏掉最最重要的那一个——他们自己的罪过。(《财富》)经营者对企业破产的个人责任是企业法和公司法关于经营者义务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同时也是公司法上强化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思潮的直接产物。对于一个已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最好的纪念方式可能就是吸取教训,不要重蹈覆辙。3破产法的重要性破产法对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而言,它起到的是经济基本法和经济宪法的作用。第一,破产法体现了衡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第二,破产法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破产法给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和相关的利益者,包括雇员、政府部门都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第三,破产法还是一种游戏规则,就是说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给市场主体特别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法律框架下的商业安排。(以破产制度体现,故又称游戏规则)4破产案件破产案件数量在不断增长。88年开始实施后,89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为98件,90年是32件,91年是117件,92年是428件,93年是710件,94年是1625件,95年是2583件,96年是5875件,97年5376件,98年到2002年这五年共38342件。5本章提示破产法律制度是将竞争的结果通过法制渠道加以落实破产制度是一种市场退出机制,在企业理论中被认为是企业死亡。破产制度可以防止政府行为主观随意、厚此薄彼、顾此失彼。无情破产可以有情操作(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企业的风险之一就是要接受破产退出机制的洗礼(微软离破产总是18个月)破产是企业的权利(美国破产法——典范)“经文”不错,谨防“念歪”。6破产法框架框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颁布,当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还没有出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1988年8月1日出台的,所以这部破产法直到1988年11月1日才正式实施。框架之二:《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991年修改《民诉法》时特地加的一章,共七条。7破产法框架框架之三:1991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2002年最高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实际上破产程序当中的很多具体问题、操作程序都是靠91年和2002年的司法解释进行的。8破产法框架框架之四:从1994年开始,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破产文件、破产政策。在18个城市开始进行破产、兼并、减员增效的试点。94年开始在18个城市实施,96年在56个城市,97年在111个城市,到2002年推向全国256个城市,从点到面,全面推开。9破产法框架这些破产政策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是国有企业能不能破产的问题。原来即使有国有企业破产法,但国有企业不能破产,94年文件说能破产了。第二,是职工安置问题。(国有企业的破产马上面临着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的问题)第三,是银行的呆坏账怎么处理的问题。10破产法框架框架之五:除立法、司法解释、中央政策外,各个地方颁布的大量的地方法规及破产实施办法。譬如说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是由广东省人大通过的,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都是在1998年颁布的。各地的试点城市也有许多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11一、破产内涵1、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有其严格的内涵(状态、程序)将两种含义结合起来,破产的内涵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别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法律程序。12债务人无力清偿的表现无偿付能力是描述一个债务人(有可能是个人,也有可能是企业)的财务状况,从经济学角度讲,无偿付能力意味着不能还债。从破产法的角度讲,有两种测算标准和方法可以用来判断一个债务人是否构成无偿付能力。13债务人无力清偿的表现第一种方法——资产负债表测试法(通过资产负债的比例来判断一个债务人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如一个企业资产是1000万,负债是800万,那么他资产负债率是80%;如果它的资产是1000万,负债是1200万,那么它的资产负债率是120%,负债超过了资产,我们就说它是无偿付能力。(很多传统的观点都认为这种方法是测算无偿付能力的唯一方法,英国破产法中就是采用这种方法。)14债务人无力清偿的表现第二种方法——现金流测试法。如一个企业有资产1000万,负债800万,现在是资大于债。但它的负债是现金负债,资产呢,则包括厂房、设备、仓库存货,也确实达到了1000万,而现金呢,一分没有或只有500万,这时即使这个企业是资大于债,我们也可以说它是无偿付能力的。现金流测试法,对破产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一个企业如果现金流出了问题,那它就有可能无偿付能力。)15请思考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采用什么办法可以避免破产?破产存在的社会条件是什么?提示:经济条件法律条件16二、破产能力(破产主体)依1986年《破产法》以及1991年《民诉》第19章,我国现在有破产能力的主体只有企业法人。请思考: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能力问题?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是否相同?17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18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各国立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方式主要有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列举——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各种具体行为,实施行为之一者即视为发生破产原因。概括——则对破产原因从法学理论上作抽象规定(如不能清偿;债务超过,即资不抵债;停止支付。)我国立法采取概括主义。19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多数采用概括主义的国家以不能清偿作为对自然人、法人普遍适用的一般破产原因,而以债务超过作为对资合法人、清算中法人、遗产等仅以有限财产为清偿保证、无人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的特定主体主动申请破产的特殊破产原因,目的是防止其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不适当地扩张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规定,停止支付可推定为不能清偿,以解决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问题。20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立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应满足以下要求:1.明确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判断标准,使达到破产界限者均能及时、顺利进入破产程序;2.避免未达到破产实质界限的企业被牵连进破产程序;3.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有易于举证的判断标准,利于其行使权利;4.法院有可迅速判断案件是否应当受理的可操作性标准;5.立法宽严之度符合具体国情和社会政策要求。21我国现行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1、国有企业企业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非国有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2我国现行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注意:破产障碍(1)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23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案例:某省某运输企业系国有企业,1993年8月开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0万元。1993年10月,该企业与某省某市华卫实业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该运输企业由华卫企业承包经营至2003年10月31日。不久,华卫企业又与其职工李某签订合同,授权李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运输企业。在李负责经营期间,由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收支严重不平衡。1996年9月,该企业停止经营,并于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24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案例(续)运输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提交了企业的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以及债权与债务清册。该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中说明,企业现有资产100余万元,但负债已达200余万元。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应收款系坏帐,收不回来,因此要求宣告破产,企业提供的1996年8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运输企业的应收款为人民币200余万元,但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70余万元,其余约130万元应收款没有明细记载。25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案例(续)就是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70余万元中,除去7万多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另有60多万元都是个人借款的白条。其中李某一人的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多万元,另一人张某的借款也达人民币20多万元。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运输企业的破产申请。请思考:该企业是否已经达到破产临界点?注意:何为到期债务?26四、破产制度及其功能1、破产制度是程序制度2、破产制度的功能(1)保护债权人(债权人平等)(2)淘汰作用(3)救济债务人(4)约束警示作用(5)终结债权债务关系(6)顺畅民事流转关系请思考:企业实行破产的作用是什么?27五、我国当前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观念问题(二)社会保障问题(三)资产变现难问题(四)法制规范难问题(五)债务人申请破产动机不纯,利用破产方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问题28五、我国当前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六)侵犯债权人利益问题资产评估不充分,作价不公正强令债权人放弃债权担保物权形同虚设优先提取职工安置费企业资产缺少必要的公示制度,债权人无从把握自己债权受损情况29五、我国当前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七)银行信贷制度不合理,资金投放缺乏必要的风险保证,企业破产自然使银行损失最大。(八)企业破产中政府行为色彩浓厚,破产程序规范化程度不高。(政府请客,债权人买单)30六、破产案件的管辖(一)专属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二)级别管辖:(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31七、破产程序——(一)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的受理(七天裁定)2、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注意:债务人是国有企业的,申请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3、效果:(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2)诉讼时效的中断32(二)受理1、破产申请的受理(七天裁定)2、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约束: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2)对债权人约束: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33(二)受理(3)对其他人的约束(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1)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2)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34(三)债权申报1、概念:申报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申报债权,以明确其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申报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2、逾期未报的后果:视为自动放弃债权。35(三)债权申报3、期限: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
本文标题:破产法讲义(北邮)概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1259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