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知识更新2017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知识更新公约与法规STCW公约《STCW78/95公约》产生背景国际海事组织于1978年6月14日至7月7日在伦敦召开了外交大会,制定并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STCW公约《STCW78公约》经过多次修正:1)1991年修正案是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和驾驶台单人值班试验2)1994年是关于液货船船员的特殊培训3)1995年经过全面修订通过了《STCW78/95公约》于1997年2月1日生效,1998年8月1日强制实施原公约的附则、附属大会的决议重新起草,新增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公约《STCW95公约》构成与性质《STCW78/95公约》主要包含公约正文、附则和STCW规则。STCW规则分为A、B两部分。A部分是关于附则有关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与附则的章节一一对应,共有八章。B部分是关于附则的建议和指导,它与公约附则、规则A部分的章节一一对应,是关于如何实施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和指导。STCW公约公约的编排《STCW78/95公约》的附则把公约技术条款在附则中以规则的形式体现,其内容共分八章。第1章--总则;第2章--船长和甲板部;第3章--轮机部;第4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第5章--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第6章--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第7章--可供选择的发证;第8章--值班。STCW公约STCW公约适用范围适用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上服务的海员,但在下列船舶上服务的海员除外:(1)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2)渔船(3)非营业性的游艇(4)构造简单的木船STCW公约《STCW95公约》新增的内容与《STCW78公约》相比,《STCW78/95公约》除了结构方面的变化,主要增加了下列内容:(1)全面、严格、多方位的遵章核实机制,包括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监督、对船舶和船员的港口国监督、对方便旗船舶海员发证的监督等。(2)加强对海员的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3)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定必须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STCW公约(4)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适应先进自动化船舶的“职能发证”体系。(5)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6)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7)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STCW公约STCW规则A部分和B部分的性质及其主要内容1.《STCW规则》A部分在本部分中,将在适任标准中规定的应具有的能力归纳为以下7项职能。1)航行2)货物的装卸3)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4)轮机工程5)维护和修理6)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7)无线电通信和3个责任级别1)管理级2)操作级3)支持级STCW公约A部分作为强制性规定,给出了海员最低适任标准、特殊培训和专业培训的要求、发证标准以及海员值班标准等。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和《STCW78/95公约》的缔约国,已将这些标准全部形成履约文件,并作为国家法规性文件由主管机关颁布施行,如本章中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STCW公约2.《STCW规则》B部分B部分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和指导,旨在协助缔约国和其他各方以统一的方式使公约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B部分由“关于STCW公约条款的指导”和“关于STCW公约附则条款的指导”两部分组成。STCW公约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0)产生背景国际船舶发展趋势: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信息化、以及保安方面的要求STCW公约修改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1、保留STCW公约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澄清已发布的、过时的要求及技术的发展;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的要求内容。STCW公约STCW公约主要修正内容:1、第一章总则的主要修订内容1)理顺证书管理体系。证书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的审查要求。2)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得得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登记的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的开发者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3)在控制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STCW公约4)增加了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对最初资料交流、后续报告及有资格人员的小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5)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要求海员健康检查应有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有经验的从业医生完成6)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公司应确保其指派到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的培训,任何时候都必须按SOLAS公约第Ⅴ章的规定确保其在船上能进行有效的口头交流。7)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生效日加5年,2012年1月1日STCW公约2、第Ⅱ章“船长和甲板部”的主要修订内容1)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2)简化天文航海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3)新增领导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和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的强制性适任能力。驾驶台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4)新增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5)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的内容6)新增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STCW公约3、第Ⅲ章轮机部的主要修正内容1)删除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的要求。2)提高普通船员晋升轮机员的要求,从1995年修正案的不少于6个月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提高到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金工实习和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不少于6个月的机舱值班(在轮机员指导下)服务资历3)新增领导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和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的强制性适任能力。机舱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4)新增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5)新增高级值班机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STCW公约4、第Ⅳ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的主要修正内容5、第Ⅴ章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主要修正内容重大调整:由ⅤⅡ液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分解为Ⅴ/1-1油船、化学品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及Ⅴ/1-2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两部分证书调整为5种: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证书、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STCW公约6、第Ⅵ章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求生职能的主要修正内容1)明确所有船员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增加海洋环境保护基本知识、海上有效沟通、团队工作、理解并采取措施控制疲劳等新内容2)保安培训分为4类培训:船舶保安员培训,熟悉保安培训、保安意识培训、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的培训。船舶保安员必须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所有船员必须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被指定负有保安职责的海员还应持有“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3)对船员保持包括基本安全、熟悉救生艇筏操作、高级消防等适任能力的方式修改为每5年需要提供保持适任的证据STCW公约7、第Ⅶ章可供选择的发证的主要修订内容8、第Ⅷ章值班的主要修订内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一)概述几十年来,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在海员的就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社会保障,在船上和在港口的福利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自2001年以来,经过近五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的现有ILO60多个公约及建议书,形成了一部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了《2006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将在达到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利比里亚(2006年6月7日)、马绍尔群岛(2007年9月25日)、巴哈马(2008年2月11日)、巴拿马(2009年2月6日)、挪威(2009年2月10日)。上述批准《公约》国家所拥有的船舶占世界总吨位的40%左右。公约的构成和性质(一)公约的构成《2006海事劳工公约》在结构上分为三个层次,即正文条款(Articles)、规则(Regulations)和技术守则(Code),其中守则分为A部分的强制性标准(Standards)和B部分的建议性导则(Guidelines)。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和守则在内容上分为五个标题(Titles),标题一为“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的内容;标题二为“就业条件”,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和海员就业机会标题三为“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包括居住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标题四为“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标题五为“符合与执行”,包括了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的应尽的义务等。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的性质SOLASMARPOLSTCWILOCONVENTIONIM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根本目标是:1)在正文和规则中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原则2)通过守则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3)通过标题五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善遵守和执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公约的主要内容(一)公约的正文条款1、一般义务2、定义和适用范围3、基本权利和原则(1)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2)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3)有效废除童工劳动(4)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4、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1)每一海员均有权享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且受保护的工作场所(2)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3)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4)每一海员均有权享受健康保护、医疗、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5)各成员国在其管辖范围内应确保本条上述各款所规定的的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根据本公约的要求得以充分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二)公约的规则和守则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条款(16条)标题(五个)规则28个守则A部分标准(强制性)守则B部分导则(非强制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标题二:就业条件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标题五:遵守与执行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1.1最低年龄:确保不准雇佣未成年人上船工作1.2体检证书:确保所有海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海上职责1.3培训和资格: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职责的资格1.4招募和安置:确保海员有机会利用高效和规范的海员招募安置标题二:就业条件2.1海员就业协议:确保海员获得公平的就业协议2.2工资:确保海员获得工作报酬2.3工作或休息时间:确保海员享有规范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2.4休假权利:确保海员有充分的休假2.5遣返:确保海员能够回家2.6船舶灭失或沉没对海员进行的赔偿:确保船舶
本文标题: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知识更新2017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1380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