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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述 第一节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劳动的概念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在我国内地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有偿劳动,非无偿、义务劳动)•劳动的社会性质(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社会关系•个体劳动、农民劳动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二、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概念:广义与狭义一般是从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它包括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狭义劳动法)和与劳动法典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劳动立法体系:•1995.1.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实施的《就业促进法》•2008.5.1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1.7.1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劳动法的法律位阶?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1.劳动关系的含义•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劳动关系可分为两大类: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产生的关系;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分析案例P62.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他我结合”•农村村民的联产承包,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过程是人与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作用的过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力与物化劳动的交换过程)•劳动者是否对劳动产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思考:P7?•(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民法原则:契约自由契约优先•劳动法原则:限制契约自由法定优先•思考P7•物化劳动成果的交换•(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劳动关系建立的平等性•职责上的隶属性•(5)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劳动力工资3.劳动关系的种类•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是否适用劳动法?•广东劳动部门称麦当劳肯德基少付薪水违规用工•“政府规定兼职工每小时有7.5元工资,麦当劳却明显违规,每小时只发4元工资,这样太不公平了!”在广州某麦当劳餐厅兼职的大学生小陈最近向本报投诉。•肯德基和必胜客所属的百胜餐饮集团广东市场部经理崔焕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兼职工)既不属于全日制用工也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该公司与其所聘的计时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其工资水平也就根本不受“广东省非全日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制约。•据统计,到目前为止,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在中国开设的餐厅共达3000余家,聘用的中国劳工达20万人,其中大多是非全日制工人(钟点工)。业内人士估计,该三家快餐企业所聘用的劳工中,大约有80%约160000人是非全日制工。记者粗略计算,如果非全日制工每人每小时少发1元钱,按每人每天工作5小时,每月工作21天计算,一年下来,这三家餐厅企业每年至少少发中国劳工约2亿元之巨,如果以每小时少发2元钱计,则为4亿余元,而这比三家企业全年向中国交的税还多。•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个体工商户?争议:•1.企业法定代表人?•2.有企业经管理决策权的高层管理人员?•3.党委书记、工会主席?•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③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出版社?医院?学校?重点提示:•①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公务员国务院聘用制规定,只要国务院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聘任制辞职、辞退及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②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的或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人员,适用公务员法;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法;其他社会团体•③民办非企业的劳动关系:民办高校?思考11•④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及基金会的劳动关系:组织形式?基金会?⑤劳动力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部分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3)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③现役军人④家庭保姆⑤自然人用工思考:•农民工?(乡镇企业?进城务工?)•退休职工再就业(4)劳动法的特别适用范围•①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进而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除了法定的用人单位以外,在现实生话中还存在着一些用工主体。如非法用工组织、个人用工等。在界定用人单位范围的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一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但却涉及用工行为的主体规定了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将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练习:27选择题•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劳动法的是哪一个?•A、企业的党委书记•B、企业的工会主席•C、家庭保姆•D、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下列关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适用《劳动法》•B、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帮工适用《劳动法》•C、家庭聘用的保姆适用《劳动法》•D、乡镇企业的农民工适用《劳动法》•以下哪些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A家庭保姆与其雇用家庭•B市政府秘书长张某与市政府•C前卫村农民老马与村委会•D王某与其工作单位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应支付约定的报酬。••加工承揽运输保管委托•民事关系调整•(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隶属关系•法人或非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商品交换•(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劳动过程与条件非单纯的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成果瑕疵担保责任?•(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用人单位承担劳务提供者自担风险•(4)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持续定期支付•一次性劳务报酬•工作岗位正常?与用人单位关系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等2005年劳工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有偿劳动组织性从属性案例分析:•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2010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1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2002年4月12日至2004年3月11日期间,叶某通过他人介绍到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汽车运输公司分配叶某驾驶一辆东风汽车进行运输工作。叶某每天要到公司签到,并接受公司的调度安排。但两者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3月18日,叶某驾驶该货车承运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叶某认为,自己受伤属于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单位认为自己仅仅是雇佣了叶某,两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叶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自己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某2000年5月1日与某运输公司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司机,试用期为3个月。2000年5月7日,单位派李某开车送货,李某在送货回来的途中为比让一行人,车撞上路边,造成重伤,医疗终结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三级。单位认为李某刚到单位几天时间,且在试用期内,造成工伤应由个人负责。•某大型焊接厂安全科派人前往某百货公司劳动保护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看完样品后,双方订立了一份购货合同。•百货公司交货后,焊接厂安全科对其中的工作服、面罩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遂向百货公司提出交涉,要求更换或退货。但百货公司却坚持认为,提供的货物与样品并无多大差别,拒绝了焊接厂提出的要求。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请问焊接厂与百货公司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何种关系?(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也称劳动附随关系。它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和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P4思考?•1、判断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否有密切联系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1)是否为劳动关系发生的前提;•职工招用调配职业介绍就业培训•(2)是否为劳动关系发展、变化所产生的直接后果;•社保机构与
本文标题: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述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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