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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一章 卫生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卫生法学概述一、“卫生”与“法律”“卫生”的涵义:卫生是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它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人体在出生前后便有一个比较强健的体质(优生优育);二是促使人体在生活和劳动过程中增强体质,能够避免和抵御外部环境对人体的不良影响,并保持完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防疫、保健);三是对业已患病的人体进行治疗,使之恢复健康(医疗、康复)。卫生和法律的关系:卫生是人类一种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组成内容之一。卫生作为知识体系,其本身并不具有阶级性。而法律是为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所控制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是,卫生和法律之间又是相通的。第一节卫生法学概述一、“卫生”与“法律”二、卫生法学体系本学科的体系:根据众多卫生法学专家的观点,一般认为卫生法学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绪论部分(2)总论部分(3)分论部分第二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1)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2)卫生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二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二、卫生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特征:(1)卫生法师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性结合的法律(2)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3)卫生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4)卫生法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健康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公平原则(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5)患者自主原则第二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二、卫生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三、卫生法的作用卫生法的作用首先,贯彻党的卫生政策,坚持卫生立法。其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再次,维护我国主权,促进国际卫生交流与合作。第二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二、卫生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三、卫生法的作用四、卫生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2)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3)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4)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卫生法律关系主体(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人身智力成果卫生行政机关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公民)1、权利: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权利在内涵上是由利益、权利人的自由、法律的许可、国家的保障等要素构成的。权利人有权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己方的意志。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依法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己方的意志。2、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责任。义务在法律上是由利益的付出、义务人的无可选择性、责任、国家强制性等要素构成的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对于权利主体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义务主体不承担义务。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第二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二、卫生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三、卫生法的作用五、卫生法的渊源及其主要内容、分类、四、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卫生法律;(3)卫生行政法规;(4)卫生行政规章;(5)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6)地方性卫生规章;(7)卫生标准(8)法律解释(9)卫生国际条约卫生法分类: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卫生法分类:第一章卫生法基础21、卫生法概述2、卫生法律关系3、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二章卫生资源管理41、医疗机构管理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第三章疾病预防与控制61、传染病防治法律管理2、精神疾病的预防第四章基本健康控制管理41、食品卫生2、药品管理3、母婴保健4、人口与计划生育第五章医疗事故管理181、医患关系2、医疗事故的构成3、医疗事故的鉴定4、医疗事故的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管理方面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方面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方面特殊人群健康保护方面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管理监督方面疾病预防与控制方面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环境污染防治方面中医药与民族医药管理方面卫生法分类: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六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即卫生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主体对自己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例题1:法律责任的主要特征是:()A强制性B财产性C产权性D补偿性E负责性例题2:我国卫生法规中所涉及的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A赔礼道歉B赔偿损失C恢复原状D排除妨碍E恢复名誉AB例题3:我国《刑法》中刑罚规定的主刑不包括:(C)例题1:法律责任的主要特征是:()A强制性B财产性C产权性D补偿性E负责性例题2:我国卫生法规中所涉及的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A赔礼道歉B赔偿损失C恢复原状D排除妨碍E恢复名誉AB例题3:我国《刑法》中刑罚规定的主刑不包括:(C)例题4:狭义的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A各种卫生法律B各种卫生条例C各种卫生章程D各种卫生办法E各种卫生规章A例题5:我国卫生立法的重要原则和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是:()A促进国际交流B保护公民健康C规范卫生工作行为D预防为主E推动卫生事业发展D第三节卫生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古代社会的卫生法: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埃及就开始颁布一些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法令。如有关屠宰牲畜、掩埋尸体、排水以及失职医生的处罚等的规定等,同时严禁人工流产和弃婴。古代社会的卫生法:公元前2000年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摩奴法典》对公共卫生、医生失职引起事故的处罚以及妇女产后的卫生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古代社会的卫生法: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汉谟拉比法典》古代社会的卫生法:公元前450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阿基拉法》和《科尼利阿法》等有对医师的管理、医疗事故的处理、城市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疾病预防、医学教育等方面的规定。古代社会的卫生法:公元五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封建国家兴起13世纪法国的腓特烈二世颁布了《医师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以及有关医科学校管理法令;14世纪,威尼斯、马塞等地颁布了检疫法,开创了国际卫生检疫的先河;一五四○年,英国制定了管理药品的法规,并在这前后编纂了一系列药典,如一四九九年《佛洛伦萨药典》、一五四六年的《纽伦堡药典》和一六一八年的《伦敦药典》。近现代社会的卫生法:17世纪至18世纪的欧洲经历文艺复兴时期和资产阶级革命,欧洲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近现代社会的卫生法:二战以后,卫生立法得到了迅速发展,各国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健康保护权,制定了关于医院管理的医政法规,环境立法也达到了空前兴旺的时期,出现“公害罪”,明确规定了法人犯罪问题。第三节卫生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二、中国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古代社会的卫生法: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了卫生方面的法律规范,殷商《韩非子•内储说上》、《周易》等都有记载周代,建立了中国最早的医事制度古代社会的卫生法:秦汉时代,已经有比较系统的法典唐代是中国历史上的强盛时期,医学立法到唐代时期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记载云梦竹简古代社会的卫生法:宋金元时期,医药卫生制度在许多方面沿袭唐制,但在卫生立法上有所发展明朝《大明会典》清王朝建立,先是沿用明代法典,其后制订《大清律》新中国成立前的卫生法:太平天国的《太平条例》、《刑律诸条禁》对医院制度、医疗免费、公共卫生的法制建设做了一次特殊的尝试。中华民国时期,仿效西制设卫生部负责全国医药卫生工作,医药卫生管理制度日趋完善,进入了卫生立法专门化、具体化的时期新中国成立前的卫生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也先后颁布实施了《卫生法规》、《卫生运动纲要》、《卫生防疫条例》、《战时卫生勤务条例》等,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卫生立法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卫生法:1957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卫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卫生法: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卫生立法也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新时期。《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先后出台第三节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一、卫生法的制定(一)概念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二)卫生法制定的依据宪法是卫生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法制定的政策依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卫生法制定的客观依据医药卫生的客观规律是卫生法制定的科学依据二、卫生法的实施(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贯彻与实现的活动。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守法和卫生法制监督四个方面(二)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我国卫生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有以下三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则均以颁布之日为生效之时。卫生法的失效有以下三种情况:新法颁布施行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失效;新法取代旧法,在新法条文中明确宣布旧法废止;立法机关通过发布专门的决议、通令等,对某些适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符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令废止。卫生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卫生法的空间效力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
本文标题:第一章 卫生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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