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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物权法一、本章教学要求及主要内容二、本次课主讲内容(6.1节)6.1.1物6.1.2物权6.1.3物权法6.1.4物权变动6.1.5物权保护三、课程小结四、布置思考题本次课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物权的种类。[教学方法]理论讲解与自主学习、探究、研讨相结合(看得见的物权、看不懂的物权法)[重点难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课外学习]相关书籍、文章、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相关网站第一节物、物权、物权法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用益物权第四节担保物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第六节案例分析本章主要内容6.1.1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的能够被人们支配和利用的具有物质属性的有体物。物具备如下特征:A有体性--即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B可支配性--物的可支配性是指物能够为人类支配和控制。C可使用性--这是指物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的物质或精神需求。思考:身边哪些物属于物权法上的物?思考:亲人的书信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吗?物吗?思考:火星上的土地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吗?2.物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以下主要分类:①动产和不动产----以物能否移动及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②特定物和种类物----以物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为标准。种类物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选定(意志)而转化为特定物。③主物和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主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分为主物和从物。④原物和孳息----以两物之间的渊源关系为标准能够产生收益的物是原物,由原物产生的收益是孳息。“孳”:繁衍(天然孳息);“息”:利息(法定孳息)注意:1.原物和孳息必须是两个独立的物。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由原物产生,应当归原物所有人。6.1.2物权案例导入:租赁权是物权吗?案例中的当事人谁能取得物权?案例刘国江一家从1993年4月起租用韩春祥三间房屋。02年10月初,韩告知刘因其急需用钱,欲将出租房以5万元价格出卖,并须在同年年底付款。刘同意买下,订立书面协议,将购房款5万元交付韩。11月初,韩之堂弟表示欲购买该三间房屋,并愿出价7万元。韩通知刘,房价提至7万元,刘欲购买,须再交2万元;否则,该房将卖与其堂弟。刘当即反对,认为韩出尔反尔,自己已交5万元,实际等于己买下该三间房。因此,刘坚持既不补交2万元,亦不同意韩将此房再卖他人。三个月后,韩之堂弟再次要求买房,韩遂以7万元价格卖给其堂弟,二人办理了过户手续。其后不久,韩之堂弟又以10万元高价将此房转卖他人。刘国江得知后,与原所有人韩春祥发生争执。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特征物权具有以下特征:①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对其价值可以进行估计或以金钱进行计算。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物权②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问题:专利、商标、著作等精神产品属于物权吗?③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举例:房屋所有人居住、出租、出卖、抵押等④物权是一种对世性财产权。任何人侵害或者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主张权利。⑤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例如:一间房屋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⑥物权是一种优先权。例如:在抵押权和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优先受偿。⑦物权的追及权。指当物权标的物被他人不法占有时,无论该物流向何处、在何人之手,物权人并不因失去物的占有二丧失物权,物权人有权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物权人的追及权受阻:善意取得几经易手的手表应属谁所有99年夏天,刘朝在公园游泳时丢失一块瑞士进口手表。该表被泳池管理员拾得后交给有关部门。刘朝未在规定保管期内认领,该部门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该表后被袁平以拍卖价买下。00年秋天,袁平因参加体育比赛,把手表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被小偷偷去。00年冬天,该小偷被抓获,并供认自已曾偷得一块瑞士表,并将手表以320元现款卖给同事杜晓,杜晓不知情。经查,手表失主为袁平。袁平根据公安局通知前去认领。刘朝也认出此表为自已在泳池丢失的那块,要求袁平返还;杜晓也认为手表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表。三方争执不下,刘朝和杜晓均诉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分析图解]几经易手的手表归谁所有案法律关系图解:杜晓从小偷处买刘朝原所有人拍卖机关管理员拾得人小偷非法取得袁平拍卖买得3.物权的种类物权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为如下几类。①自物权和他物权----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历程:我国《物权法》的起草始于1994年,历经了13年起草,人大常委会7次审议,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于2006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是关于国家、集体、私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基本财产权利的法律。6.1.3物权法概述6.1.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保护原则。关键词:主体②物权法定原则。关键词:种类和内容法定、效力法定③一物一权原则。关键词:所有权④公示、公信原则。关键词:“知”登记、交付“信”链接:学者最新研究内容物权法定种类结构图物权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相邻关系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学者研究:杨秀华.论物权法中物权法定的基本内涵与适用----北大法律信息网申卫星.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解读我国《物权法》的两把钥匙[J]《法制与社会发展》6.1.5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的概念与类型(1)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2)物权变动的类型“公共权力”继承或遗赠事实行为自然事件国家取得特殊方式时效取得买卖、互易、赠与2.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目的(2)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登记要件说,即未经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但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清朝末年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债权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合同的生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判断不登记变动行为不发生效力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图: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效力的影响(3)登记机关及其权责目前至少有5种登记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①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权利。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权利。【分析图解】图: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更正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申请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③预告登记及其所保全的请求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分析图解】④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国务院:明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kux预告登记甲(卖房人)乙(买房人)丙(第三人)房屋购房合同所有权将来是所有人预告登记限制取得物权预告登记限制处分图预告登记示意图注意: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3.动产交付1)动产交付的概念交付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其他人占有的行为。《物权法》23条2)动产交付的类型及其效力在动产物权的变动中,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移转,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形。①简易交付。例:甲占有乙的电视机,后卖给甲,自合同成立之日,所有权归甲②占有改定。例:乙卖给甲电视机,乙再借看数日,自合同成立之日,所有权归甲③指示交付。例:甲出租给乙一台设备,后卖于丙,丙请求乙返还,代替交付6.1.6物权保护1.物权保护的含义物权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2.物权保护的途径物权保护可以分为私力保护和公力保护。(1)私力保护私力保护又称为自力保护、私力救济。(2)公力保护公力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是指物权受到侵害时,由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对物权实施的保护。3.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发生,对现实妨害或将为妨害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课程小结重点:1、物权的特征2、物权的法定种类3、物权变动的类型4、物权请求权难点:1、更正与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3、观念交付布置思考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1.物权是人对物的统治,体现着人与物的关系。2.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本文标题:第六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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