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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食品和饮料加工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213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消防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第12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生产法》第17条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其他负责人根据分管业务范围,明确其安全职责。无锡市食品和饮料加工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214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明确其他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二)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明确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明确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明确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明确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明确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15条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安全检查制度应包含:(一)明确安全检查的部门、人员组成,(二)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三)明确安全检查的项目、内容和方式,(四)明确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五)明确复查要求,确保闭环。《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无锡市食品和饮料加工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215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度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三同时”安全管理“三同时”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值班制度值班制度(一)明确本单位值班的部门和岗位;(二)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三)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工作程序和要求;(四)明确值班人员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五)明确值班记录要求。《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库房安全管理制度(一)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虫鼠霉变,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二)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三)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四)库房管理实施门禁制度。(五)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存在职业伤害的各个工种、工序和岗位都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一)明确安全生产例会频次;(二)明确安全生产例会要求;(三)明确会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食品和饮料加工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216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例会制度例会制度记录要求;(四)明确安全生产例会的组织部门和组织人员。第11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3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4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6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第(七)项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无锡市食品和饮料加工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217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培训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台账,且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8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做好档案记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安全生产奖惩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并建立相应档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无锡市食品和饮料加工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218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档案档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情况的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6条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建立相应台账。《安全生产法》第43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41条职业卫生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19条个人防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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