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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知识产权概述1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2知识产权价值1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什么?1.1知识产权是什么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中关键词是“专有权利”、“智力成果”、“依法享有”,具有无形、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征。知识产权有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之分。狭义的或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中又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指Know-How权即商业秘密)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即“邻接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所创造的成果。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知识产权范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内容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活动领域内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成果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具体内容,可见图例:其中:文学作品:书面作品小说、诗歌、散文、剧本、乐谱、论文、文书、日记、科学专著等形式的作品,口头作品(即席讲演、祝辞、宗教家的读经布道、艺人说书,即兴填词赋诗)等。艺术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绘画、书法与篆刻、雕塑、建筑艺术、和工艺美术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科学作品:技术经济依据、计算书、图纸、模型、预算.说明书及其他资料,设计图纸及其说明通常包括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工作图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传播者权,是指艺术表演人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人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称作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还将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列入了邻接权。专利(Pantent),我国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其中,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都列为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而且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也可以按规定授予专利权(包括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光纤通讯方法等的发明)。商标(Trademark),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商标示范法》中的定义是:“商标是将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要素的组合,使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所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的显著标记。俗称“牌子”。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还增加了声音商标。Eg.要素组合、立体、音响、气味、动态商标(555,TCL,音响公司声音商标,香水气味商标,律师事务所动态商标等);铁通、电通、网通、联通服务商标。商标与企业名称不一样。Eg.企业名称或商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经营模式)、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2、《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范围《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指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该知识产权范围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与贸易有关,主要保护财产权;二是主要体现发达国家标准,保护水平较高;三是有准司法保护保障,不同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3、《民法通则》的知识产权范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六种,即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其他科技成果权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可见,知识产权就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与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动紧密关联,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国家创新发展密切联系。1.2知识产权法是什么1、知识产权法概念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知识产权人在创造、使用和转让、保护其作品、专利、商标等智力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科学地概括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和特征。首先,知识产权法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因智力成果所产生的关系。其次,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为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知识产权法是有关确认、保护知识产权人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是:首先,知识产权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成独占、垄断的市场竞争国际规则、惯例,为此各国各企业是如此重视;其次,知识产权法是有关权利义务的规范:创造、使用和转让、保护,还包括管理——制度资源、公共资源,大家都可以利用;再次,知识产权法是鼓励性规范为主的规范,因创新、创作获得荣誉、收益、发展。2、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纵观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沿革,知识产权法起源于封建社会时期,但此期仅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封建特权对待,而非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迄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最早提出并开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英国。1565年,英王马丽一世颁布《星法院法》,批准成立钦定的出版商公司,并规定非该公司成员不得从事印刷图书活动,否则视为非法。1617年英国便决定建立专利制度,1642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1709年颁布《安娜女王法令》,1857年法国颁布《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识和商标的法律》,这些被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它标志着近代知识产权法的产生。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商品与技术输出,市场从国内走向国际的需要,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建立。1883年,由法国、比利时等国在巴黎共同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并据此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至今,该公约参加国己发展到百多个。为了更有效地在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协调各国间因知识产权交流、转让所产生的关系,贯彻实施各个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条约,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根据这一条约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专门机构,管理着除《世界版权公约》以外的几乎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公约。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要求下,知识产权问题作为三大新议题之一,列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1993年12月15日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5年1月1日,新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TRIPS的缔结,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相互保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并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明确了法律救济的措施和具体手段。因此,如何遵循TRIPS的规则,既保障知识产权国际交往的秩序,又能符合本国国情,真正有效地保护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已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新课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最早的商标保护,是在帝国主义列强强迫下,清王朝在对外通商条约中所订立有关保护外国商标的条款。第一部商标法规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北洋政府以此为基础,于1932年颁布了《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但末施行。直到1930年,国民党政府才颁布并施行了《商标法》。中国历史博物馆现保存的一块“白兔儿”商标铜板,是目前我国发现的最早的商标图形,是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所使用的用以印制商标的铜版,铜版上既有白兔儿图形,又兼有“白兔儿为记”的字样,可谓图文并茂。逐步建立到基本停滞。新中国成立后,为迅速改变我国科技、文化等方面落后的状况,除在《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中对发展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规、条例。1950年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及《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方面,1951年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出版工作的决议》,同年11月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1952年出版总署颁布了《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等。这些单行法规和条例,草创了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但1957年以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左倾错误的干扰和破坏,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停滞。逐步恢复到基本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文化艺术发展和科技进步,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党和政府针对具体情况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立法。自1978年来,我国先后重新印发和颁布经修订的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相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的犯罪惩治进行了专节规定等。为适应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和文化交往的需要,我国先后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92年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知识产权制度的日趋完备与实施,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文化艺术繁荣,提供了法律保障。1993年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基本完成,或者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业已建成。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通则为基本原则,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内容,以国务院、有关主管行政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条例、细则,以及实施办法、规定为配套的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同时,为加强和增进国际间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中国参加了几乎所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的条约、公约。到目前为止,中国参加了近10个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2001年加入WTO,对商标法、专利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完成了与Trips协议的接轨,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同时在合同法、刑法中进行专章规定,补充了一些司法解释,完善了立法。世界知识产权前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曾经说:“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较短的时间内是建立了,较前半个世纪是质的飞跃,但这不等于完善了,更不是全面实施了,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不足,有待完善,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尚有待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还有一个历史过程。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见图。知识产权法律渊源2知识产权价值——为什么需要学习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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