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从案例看公民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小组成员:董鑫,古丽米热,曹黎苹,马蕴浩从少女捅死色狼案看公民的案件简介•去年5月一个夜晚,90后少女小惠(化名)因为不够钱住宿,跟在广州火车站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回家留宿。大叔突然变脸,欲性侵小惠,她慌乱间取匕首将对方捅死。“好心”大叔变色魔捅伤色狼后害怕被报复继续砍刺数刀因受伤用真名就医被查获日前,这桩备受关注案件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小惠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小惠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她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她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未被法庭采信。——引发争议判刑依据•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行为因强奸行为引发。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大叔也会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后续砍刺行为只是将其死亡时间提前。••●杀人时她的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且大叔侵犯在先,故可认定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犯案时年仅18岁,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正方认为:小惠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被判刑反方认为:小惠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法院的定罪准确量刑合理正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杀人行为因强奸行为引发。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大叔也会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后续砍刺行为只是将其死亡时间提前。●当事人在高度恐惧下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小惠在高度紧张恐怖的情况下,很难判断杨某是否丧失了侵害能力。虽然法院后来认定,杨某被捅伤后躺在床上没有动弹,客观上不具备侵害的能力,但是要让处于高度紧张恐怖情绪中的小惠作出正确判断,是太过苛刻了。小惠此时已经失去理智,判断失误,她再捅刺杨某,并不是想致杨某于死地,不应该定故意杀人罪。●侵权容易维权难,伤害容易反抗难•网友们表示:•“遇到坏人还得先想清楚分寸才能反抗,那就是说没有法律知识的干脆别防卫了,拿捏不好是要坐牢的。”•“我不拼命保护自己,那么死的就是我。”•“从感性角度上,如果是事后补刀,最多也判个缓刑,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女孩不会有理性的判断与思考,毕竟她是弱势一方,法律也要体现人性的一面。”•……反方:故意杀人,应承担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将作案过程分成两段是合理的,后一段确实是故意杀人。●杨某倒地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小惠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她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而将他杀死属于假想防卫,应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类比案例2011年11月21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大二女生小米(化名)在上厕所时,因反抗同校大四男生敖翔对其实施猥亵而被杀害。5月2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最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官称:“考虑到女孩子在遇到侵犯时激烈反抗,才导致被告人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由此可见,面对不法行为要急中生智,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对他人的损失。从法律来讲,是中性的,法律不会偏袒向某个人,这就需要涉事人要正确处理,不然就可能保护了自己,却违反了法律。拓展反思•任何人的生命都容不得非法剥夺,任何人都有保护自己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两起案例中,前者“正当防卫演变为假想防卫”以及后者“考虑到女子在遇到侵犯时激烈反抗,才导致被告人杀人……”似乎告诉人们,面对性侵犯,反抗很危险。•时下,一些女子遭遇强奸、猥亵时真的很无助。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得出一个并不乐观的结论:她们面对侵犯不仅要承受伤害,还要事先学会很多法律知识、医学知识并能准确加以践行,否则要么惨死后还为致害者“提供”了从轻判决的理由,要么是面临牢狱之灾,受到二次伤害。第一,要学会保护自己,不要轻信他人的话语。如果小惠不是囊中羞涩无钱住宿,不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相信后面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也不会一人殒命,一人服刑。第二,面对不法行为要急中生智,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对他人的损失。从正当防卫到故意杀人,事件性质在瞬间发生变化。从法律来讲,是中性的,法律不会偏袒向某个人,这就需要涉事人要正确处理,不然又可能保护了自己,却违反了法律。THEEND收集材料:董鑫,曹黎苹PPT:董鑫Word:古力米热,马蕴浩
本文标题:从案例看公民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2573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