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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的概念和特征二、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的种类1.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的概念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2.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的特征(1)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具备特定条件的人。(2)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取得遗产的权利是独立的。(3)根据遗产取得人的实际状况和遗产的数量确定其可获得遗产的份额。二、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的种类(一)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且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1.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2.缺乏劳动能力。3.没有生活来源。(二)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物质帮助生活照料精神慰籍成某,女,北京某外企经理,离婚后儿子随前夫王某在美国生活,父母在外地居住。成某有一好朋友方某,夫妻俩都不幸患重病住院。方某知道自己将不久于人世,考虑到其夫张某也患重病无法抚养幼小的女儿张捷,便恳请成某在自己离开人世后照顾女儿,不久,方某病故。成某经过张捷的父亲的同意,将张捷接到自己家中居住,并雇请阿姨照看。张某非常感谢成某的帮助。3年后,张捷6岁,成某将张捷送到条件较好的寄宿小学上学。有一天,成某驾车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成某死后留有高级公寓住宅1套(三居室),价值60万元,存款48万元,高档家用电器几件。成某的父母来京办理女儿的丧事,前夫王某闻讯后也回国,为儿子代理继承事宜,并认为张捷无权分得遗产。提问:(1)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2)张捷能分得部分遗产吗?法律依据是什么?江某与妻子叶某是父母包办的婚姻。结婚三十多年,感情一直不好,夫妻已分居多年。江有一子江甲,已成年,结婚单过。江某的姐姐江乙年愈七旬,一直由江某供养,江每月按时提供其生活费。1990年,江某认识了王某。其时,王某已离异多年,独自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俩人产生了感情,在生活上彼此照顾。1995年,江某因病卧床不起,整整3年的时间,王某一直陪伴在身边,照顾其饮食起居,精神上也给了江极大的温暖和安慰,直到1998年江某去世。江某死后,家人清理其财产,除去夫妻共有财产外,尚留有遗产8万元,王某认为,自己与江某虽然不是夫妻,但照顾了江多年,应当分得一定的遗产。江某的姐姐江乙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由江某供养,现江某死亡,自己的生活没有了着落,所以也应分得一定的遗产。江的妻子叶某认为,自己和儿子江甲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只能由他们继承,江乙和王某都无权继承。江乙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得适当的遗产。第四节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二、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三、代位继承时的遗产分割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被继承人子女(父母)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继承人(死亡)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子女称为代位继承人,二、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三)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四)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见案例)三、代位继承时的遗产分割(一)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二)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数限制(三)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参加继承。(见案例)生子女的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代位?(讨论案例)(四)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并不绝对均等(五)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并不绝对排斥其晚辈直系血亲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六)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第五节转继承一、转继承的概念二、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一、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继承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被继承人继承人继承人被转继承人继承人转继承人1转继承人2二、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一)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二)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三)适用的范围不同下页转继承案例李某有私房4间。李某与妻子蒋某生育了三个子女,儿子李甲、李乙和女儿李丙。1968年,蒋某病故,李某独自抚养3个子女长大。1980年,李甲和李乙分别结婚单过。李某与李丙共同生活。李丙与赵某结婚后,为照顾父亲与李某共同生活。1985年,李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结婚,刘某与前夫生有两个儿子王甲和王乙,均已成年。刘某婚后搬到李某家,与李某和李丙共同生活。1990年,李某病故,死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2万元留给好友康某。在处理李的后事时,刘某因伤心过度突然休克,李丙和康某带其去医院,在途中遇交通事故,三人全部死亡。在继承过程中,李丙的丈夫赵某、刘某的儿子王甲、王乙分别要求继承李丙、刘某的遗产,康某的妻子魏某也要继承遗嘱中的2万元钱,均遭到李甲和李乙的拒绝。于是,赵某与王甲、王乙、魏某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遗产。李某李甲李乙李丙赵某康某魏某刘某王甲王乙朋友遗赠2万夫妻李丙第六节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一、遗产分配的原则二、遗产分割的方法一、遗产分配的原则(一)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分配(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平均分配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杨某1959年与王某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杨甲、女儿杨乙、次子杨丙三个子女。王某于1977年因病去世。1985年杨某不顾长子杨甲的反对,与郝某结婚,从此杨甲不再回家。1990年杨某因脑溢血瘫痪,生活由郝某及女儿杨乙照料。其间,杨乙曾多次去找杨甲,希望杨甲能回家看望父亲,并尽赡养义务。杨甲认为,既然杨某不顾子女感受,坚持再娶,就应由郝某承担其全部扶养义务。1991年杨某病故,死后留下其与王某的私房两间,以及1987年因技术发明所得奖金1万元。三子女认为奖金应平均分割,房屋由子女继承。郝某认为奖金是夫妻共有财产,不能平均分;同时认为,自己在杨家生活6年,也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二、遗产分割的方法(一)关于遗产分割的时间(二)关于遗产分割的办法(三)关于遗产分割的份额(1)实物分割办法。是指适用于遗产中那些经过分割并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实物的分割办法。各继承人,取得应当继承的遗产中的实物。如分割粮食、布匹等就可采取此办法。(2)补偿分割办法。是指适用于遗产中那些一经分割就可能改变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实物的分割办法。例如分割房屋、车船等不可分物时,就可采取这种分割办法。(3)变价分割办法。是指适用于遗产中那些被出卖的实物的分割办法,即把遗产中的实物出卖,变为价金,然后再由各继承人按照法定的遗产继承份额分割价金。被继承人生前留有的财产扣除部分:(1)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他人债务或拖欠应当缴纳给国家的税款;(2)被继承人用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遗产(3)遗赠给国家、集体、社会组织或其他公民的财产;(4)依法应当给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的人的照顾份额;(5)为胎儿保留的必要遗产继承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遗产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1法定继承人2(死亡)法定继承人3代位继承人2代位继承人1遗嘱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二者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被代位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宋某是解放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文革”期间被关押。1980年平反出狱,退还了被查抄的财产并补发了关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共计6万元。宋某有二个儿子,长子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次子及儿媳黄某、孙子宋某某共同生活,1990年,次子因病死亡。宋某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儿媳黄某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1993年宋某死亡。宋某留有存款6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宋的好友赵某在其被关押期间曾给予极大帮助,心存感激,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两万元赠送给赵某,以报答其恩情。宋的长子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遗嘱中的赵某早在1992年死亡无法继承,遂将6万元存款全部取走。赵的儿子赵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继承。黄某也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和儿子享有继承权,要求依法继承。案例:吕甲,男,21岁,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吕乙,男,52岁,某村农民。吕丙,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吕丙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吕乙,吕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1982年,吕丙与其妻先后逝世。吕甲以吕丙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吕丙的胞弟吕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吕丙的遗产,理由是吕甲是吕丙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吕丙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吕丙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吕甲去学校法律教研室请教法律老师该如何办。某市居民陈美云与离异女子吴玉结婚,吴玉带一个6岁的女儿吴平,结婚后吴玉将女儿的名字改为陈平,陈平喊陈美云作爸爸,4年后陈美云病故,妻子吴玉改嫁,但女儿留在陈美云的弟弟陈美华家,与陈美华的女儿住在一起,并一起上学。陈美云的父亲陈克在新加坡经商,退休后返回国内定居,在儿子陈美云死了5年后病故,留有30万元遗产,陈克有3个儿子和2个女儿,大儿子与其他三兄妹商量,4个人平分爸爸留下来的财产,其他3个人一致同意,于是就开始分遗产。这时,陈平的舅舅知道此事,就对陈美云的兄妹说,陈平是个孩子,需要陈家的抚养才能长大,现在她的爷爷死了,也应该分一点遗产给她才说得过去,但是,这个意见遭到了四兄妹的拒绝。提问:(1)你同意陈平的舅舅的说法吗?(2)陈平能否代位继承爷爷陈克的遗产?
本文标题:第三章法定继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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