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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的原则2、履行的规则3、履行的抗辩权4、合同的保全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协助履行全面履行按照合同的规定,逐条履行。价格、数量、地点、期限等,换言之,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恪守信用、诺言,依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各自承担约定义务的实施阶段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的,按照市面通用标准履行合同对有关事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履行,仍不能确定的按下列规则履行(法定补充)。价款报酬质量要求地点期限方式费用负担给付货币的,在接受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按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应执行政府定价的按定价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合同的履行——抗辩权解题要点:(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什么叫抗辩权,抗辩权有哪些种类?各自的条件是什么?抗辩权概念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己方履行债务的权利三种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1)适用条件:——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格。2)权利人:后履行方(又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或者先违约抗辩权)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自己拒绝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停止的或延期的抗辩权,而不是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2、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履行抗辩权)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1)适用情形双方明确约定应同时履行的;双方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推定同时履行。2)适用条件——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格(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权利主体:双方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双务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停止的或延期的抗辩权,而不是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1)权利人:先履行方2)行使权利的两个阶段:中止履行权:先履行人能够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行使此权解除合同权: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了担保后,先履行人应恢复履行;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人方可行使此权中止履行的法定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无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不安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在对方未履行合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如果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或作了对待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如果走向解除合同,即终止或消灭合同关系或合同之债。此时,不安抗辩权就从延期抗辩权变成了永久抗辩权。案例分析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原材料供给等问题,生产能力骤减,已经拖欠丙公司钢材数月,无法按约定数量交付自己钢材,并有拖欠丙公司钢材的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应承担什么义务?(4)假如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呢?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可以中止履行。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生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互为对价给付的债务。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甲公司的义务是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了担保后,先履行人应恢复履行;(4)提供了担保,甲公司就应该支付预付款,履行合同之约。(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引例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出具了借据。后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先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却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问:(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方法来保护合法利益?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与乙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甲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甲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这两种权利属于合同的履行中的保全成立要件:1、到期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均为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3、债务人已迟延履行其义务4、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有效且非专属自身的债权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且以其债权为限;6、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合同保全保全概念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代位权撤销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到债权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债务人有以下三种行为时1、放弃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一年内行使(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习题1、债权人以对自己造成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下列那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该情形2、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那些措施?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D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答案2、BC。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1、BC。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A是合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之一《合同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消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引例甲方向乙方订购1000台电脑,分两批交货,时间为该年的3月30日和6月30日,每次500台。由于该电脑市场需求量很大,甲方提出要求乙方3月30日一次性交付1000台电脑。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到3月30日,乙方交付500台电脑,甲方指乙方违约。双方关于变更交付电脑台数的协商属于什么行为?乙方是否违约?为什么?•由于双方当事人对3月30日具体的交货数量没有明确作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在3月30日交付1000台电脑,乙方在3月30日交付500台电脑不构成违约•什么叫合同的变更,变更的要求什么?1、含义——广义:指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狭义: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主体的变更一般称之为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主要限于内容的变更。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前提:有效成立的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因协商或法定事由就合同内容予以修改或补充。一、合同的变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经协商以协议的方式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3、种类: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发生法定的可
本文标题:合同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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