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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1民航法律法规主讲教师:周菲菲开课院系: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邮箱:zhfay1220@163.com21998年9月11日,旅客应某持中国北方航空公司6328航班客票,乘坐MD-82飞机由广州飞往杭州。飞行中,应某(经济舱4排E座)打算往头等舱洗手间方便。他正要走进头等舱,便被坐在4排穿制服的机上安全员发现并劝阻,告知其去后部的经济舱洗手间,还告诉他飞机前部洗手间根据规定只能供头等舱乘客使用。应某要求机组人员出示法律、法规文件。安全员给他看了机上的广播词。应某看完不但不接受,反而更加激动,大声吵闹,后面的旅客有人向前围观,机上秩序混乱。此时,飞机在下降高度,做着陆准备,为了保证安全,维护正常秩序,机长派机上观察员到客舱协助维持秩序。应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动手推搡机组人员,并抓破了机组人员的手背。在此情况下,安全员报经机长同意,在机上观察员的协助下,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将其带上手铐,予以临时看管。飞机安全降落后,将其送交杭州机场公安机关。直至下飞机,应某没有要求上洗手间。应某被机场公安人员带到机场巡逻队接受了询问,机场公安人员并没有对应某做出处罚。数月后,应某以安全员拿出的仅是机上广播词而非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以人身权和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方航空公司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50万,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案例点击【案例】应某诉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案3一审判决后,航空公司提起了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应某购买航班经济舱的客票,理应只享受经济舱设备及服务。应某以方便为由,要求享受超标准的设备及服务,没有依据。应某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去闯仅供头等舱乘客使用的洗手间,在被拦住后不服从管理且不听劝阻,影响了机上正常秩序和威胁了旅客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5条规定的“寻衅滋事”,属于《民用航空法》第46条规定的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机上安全员为了控制局面,确保飞行安全,有权在飞行中对应某实施临时管束措施,机长的行为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2条第23条(2)项及有关规定,也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所以对应某实施管束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应某的诉讼请求。这是我国民航史上因机长授权机组人员维护机上秩序、行使管辖权力受到诉讼的第一个案例。案例结果【案例】应某诉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案结合这个案例,我们要了解以下知识:1、什么是航空人员?其包括哪些具体人员?2、机长的法律地位,机长的资格、职责、权力、义务和责任。4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第二节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第三节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第四章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5一、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民用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指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和乘务员。空勤人员指在地面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的人员、负责空中交通管制的人员以及飞行签派人员和航空电台通信人员。地面人员6二、民用航空人员的特征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专业性直接性7三、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8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第二节航空人员是直接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人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身体状况直接关系到民用航空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因此,法律对航空人员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按照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具备业务执照;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其他条件9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第二节一、具备业务执照机务维修类的执照分为三类: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执照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进近管制员执照、区域管制员执照、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执照、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执照、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执照、总局调度室管制员执照。飞行人员执照分为:驾驶员、飞行领航员、飞行无线电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工程师)执照。乘务人员执照分为A、B、C三类。10一、具备业务执照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只能持照上岗1995年,我国南方航空公司一架湿租飞机在上海机场准备起飞,因机械师疏忽未将右边发动机的阀门搬到位,致使发动机无法开动。由于上海机场没有持此类维修证照的维修人员,南方航空公司只得从新加坡聘请持有此类证照的维修人员赶赴上海。此维修师到机场后,只是将未扳到位的阀门扳到位便解决了问题。11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第二节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我国对身体检查具有特殊要求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12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第二节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等级:Ⅰ级体检合格证Ⅱ级体检合格证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13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第二节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Ⅰ级体检合格证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14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第二节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15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第二节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Ⅲ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Ⅲb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16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第二节二、取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Ⅳa级体检合格证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Ⅳb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171819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a.具有中专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b.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3年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c.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第二节三、其他条件1、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资格条件20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品德良好;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空中交通管制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口吃、难以听懂的口音或其他语言缺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满21周岁;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口齿清楚,能清楚地读、讲和理解汉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飞行签派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第二节三、其他条件2、飞行签派员的资格条件3、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条件21空勤人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空勤人员间断飞行时间超过规定时限,还应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应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并经过等级考试;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才能继续从事工作。招收人员年龄不超过25周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第二节三、其他条件4、安检人员的资格条件5、空勤人员的资格条件22第三节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机组是航空人员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由在飞行期间的航空器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通常可分为飞行人员和乘务人员。一、机组的构成包括驾驶员、飞行通信员、领航员和飞行机械员。飞行人员包括为空中运输提供服务的各类人员,如客舱服务员、空中保安、空中警察等。乘务人员23第三节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机长是航空器机组的领导者、负责人,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正驾驶员担任。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一)机长的法律地位24第三节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机长是航空器机组的领导者、负责人,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正驾驶员担任。——《中国民航法》第四十三条“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飞行中,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七条、第五十一条(二)机长的资格25第三节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1、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第四十四条第1款)2、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起飞。(第四十五条第1款)3、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第四十八条)(二)机长的职责26第三节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4、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第四十九条)5、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第五十条)(二)机长的职责27第三节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职责1、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第四十四条第1款)(三)机长的权力权利1、机组人员人事管理权和危机处理权①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时,有权对机组人员提出调整或做其他合理安排。(《中国民航法》第四十七条)②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第四十六条第1款)28第三节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三)机长的权力《民用航空法释义》在解释《民用航空法》第46条时指出:“必要的,是指如果机长不采取某些措施,上述行为人有可能给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旅客、货物的安全进一步带来危害或威胁,那么采取措施就成为必要。适当的,是指机长对行为人所采取的措施刚好足以制止行为人进一步实施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如何理解“必要而又合理(适当)”呢?29第三节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三)机长的权力考虑主观与客观结合谁判断行为的“必须”和“合理或适当”呢?主观是机长的个人判断,客观是他人或者一般人就当时情况予以判断
本文标题: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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