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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经典案例复习P50第三章引导案例案例一:一对生死恋人留下的保险纠葛[案情介绍]张强和陆敏是一对恩爱的恋人,双方家境也都还算殷实。去年2月6日,两人一起到当地保险公司,由陆敏花了1350元钱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额为75000元的人身险。保单上约定,被保险人是陆敏,受益人是张强。此后,谁也没把这当作一回事。去年底,眼见时机成熟了,两家人准备为两个年轻人操办婚事,两人更是忙得不亦乐乎。当时,张强刚拿到驾驶执照,其父便为他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让两人来去也方便些。2002年12月10日中午,陆敏乘坐张强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回家去。在经过陆敏家不远处的一座水泥桥时,汽车突然失控翻进了河里。陆敏被闻讯赶来的父亲从车中拉出,但已不幸身亡。相隔一个半小时,张强也被从车里拉出,但也已经死亡。他们留给双方父母家人的除了悲痛,还有就是一时难以解开的保险纠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问题思考]张强和陆敏的死亡存在下列三种情况:1、如果被保险人陆敏后于受益人张强死亡2、如果被保险人陆敏先于受益人张强死亡3、如果被保险人陆敏与受益人同时死亡P51引导案例二案例三:保险车辆转让后出险索赔案[案情介绍]2001年4月8日,某机床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保险期限自2001年4月25日起至2002年4月24日止。该公司及时交付了保险费。2001年5月25日,该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李某,共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将此车用于营运,5月29日,司机陈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经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4万元和5万元。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陈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01年6月,机床公司和李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于同年6月10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双方为此引起诉讼。案例三:保险车辆转让后出险索赔案[案情处理]法院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某机床公司将保险车辆在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转让给了李某,该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车辆过户手续证明。由于车辆转让后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本案的保险合同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无效。法院判决:机床公司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故驳回诉讼请求。案例三:保险车辆转让后出险索赔案P79案例四:第三章实训题锦城某小学生张某(女,7岁),在其生母与其生父离婚后,她与其12岁的姐姐随生母一起生活。2008年1月,张某的生母与黄某结婚组成新的家庭。同年9月,张某所在学校的学生集体投保学生团体平安险(一年期、保险金额2万)。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指定受益人。当时在老师的询问下,张某将其继父黄某的名字填入受益人栏目中。12月,张某的生母与继父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张某的继父黄某因为复婚之事和子女抚养问题与张某的生母争吵、大打出手,张某为保护母亲也惨遭毒打,其继父一怒之下将张某母子杀害。对于本案张某的身故保险金有几种处理意见:1、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应拒绝给付保险金;2、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给付给张某的姐姐;3、一种观点认为应支付给张某的继父;4、第四种观点认为应该给张某的生父。请问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P89:案例库4-2案例六:珠宝商丢失珠宝索赔案[案情介绍]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处理]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案例六:珠宝商丢失珠宝索赔案P104:案例库4-4案例七:一个出版商能为苏共总书记投保[案情介绍]1982年有个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向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任期保险。鲁滨逊诉说的投保理由是因为他正在计划出版一本由他女儿撰写的书,书名叫《安德罗波夫在台上》。劳合社的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双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这份特约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止,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保险事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承保人将按照合同给付鲁滨逊22000英镑,而这位出版商作为投保人则向承保人缴付4700英镑的保险费。后来,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果真病逝,由于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劳合社的承保人履行了给付责任。12案例八: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上运用[案情介绍]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13[案情处理](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案例九: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上的运用[案情介绍]成某为其妻王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王某指定成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王某与其夫成某离婚。假如:(1)离婚次日,王某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终身全残,对于王某该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3万元伤残金,王某和成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2)离婚半年后,王某因意外车祸致死,王某的父母亲以继承人身份,成某以受益人身份,以及王某生前的朋友吴某以王某债权人的身份,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王某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问上述两种情况保险人如何处理?为什么?[案情处理](1)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王某领取。因被保险人王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且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的受益权受法律保护,保险金既不能够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中间分配,也不能够作为清偿被保险人债务的财产处理。故本案在该保险合同存在受益人成某、且未改变情况下,受益人成某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虽然王与成的婚姻关系解除,但也不影响索赔权,该笔身故保险金请求权既不能由王某父母以继承人身份领取也不能由吴某以债权人身份索赔。P107:案例库4-5案例十:莱兰船舶公司诉诺威奇保险公司案[案情介绍]1918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险单承保的是“海上危险”。该船被击中后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哈佛港务当局担心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因此拒绝其靠岸。该船只好驶离港口,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17P110:案例库4-6案例十一:同一个事故,同样的保单同一个结果,为何理赔结果不一样[案情介绍]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人货车(后经交警裁定:人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18[案情处理]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案例十二:一起保险代位追偿案【案情简介】2010年7月20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方航空公司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委托航空公司运200台29英寸彩色电视机,总货款60万元。同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又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视机全部损坏。依照运输保险合同规定该损失也属于保险人承保风险。请分别说明被保险人红星五金公司可以有哪几种做法?与此对应,保险人应该怎么处理?【评析意见】2.答:如果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先向四方航空公司提出索赔,并获得全额赔偿,则长安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果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向四方航空公司索赔不足,则还可以继续向保险索赔其差额部分。如果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先向保险公司索赔,长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之后,可以以被保险人名义或者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向责任方四方航空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案例十三:财产保险标的位置变动哈尔滨隆兴制革厂与永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合同规定,哈尔滨隆兴制革厂投保固定资产730万元,流动资产350万元。保期为1年,自2006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07年4月1日零时止。在财产明细表中,详细列明半成品、原材料存放地点,某仓库或某车间。2006年5月哈尔滨隆兴制革厂与上海佳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根据合同,哈尔滨隆兴制革厂将价值37万元的原材料发运到上海,佳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货后,将其存放在自己的仓库内。2006年7月26日,仓库发生火灾,价值37万元的原材料全部烧毁。经过公安部有关机构检验,是原材料自然起火。当时,上海天气炎热。哈尔滨隆兴制革厂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该批原材料运离原贮藏地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哈尔滨隆兴制革厂起诉,一审胜诉。永安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永安保险公司胜诉。案例十四:家庭财产险重复保险损失如何赔付【案情简介】郭某于2005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2005年1月31日至2006年1月30日。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3月18日至2006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2005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郭某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赔。如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则甲、乙两公司应负赔偿金额分别是:7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4375元7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2625元如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甲、乙两公司的赔偿金额与前面是一致的。如按出单顺序赔偿方式:甲公司的赔偿金额为5000元,乙公司为7000元减5000元,即2000元。案例十五:未成年人自杀,保险公司能否免责案情简介:杨红,女,9岁,系河南平顶山某郊县钢厂子弟学校四年级学生,2004年1月21日也就是农历大年三十下午,因不满家人在过年时没有买新衣服,乘家人外出时自溢死亡,家人回家后发现杨红自溢急送医院抢救,经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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