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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泰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邦宁制药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合民三初字第76号原告安徽省安泰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园。法定代表人余世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政,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邦宁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237号。法定代表人杨国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忠彬,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安泰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安徽邦宁制药有限公司在2000年6月22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第一条的双方职责约定乙方负责新药“青霉素V钾分散片”的基础研发和资料整理、补充及申报工作,直至获得新药证书,承担上述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负责去甲方进行工艺技术交底,直至由甲方人员独立操作可生产出三批合格产品为止。甲方按照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向乙方支付研制开发费用(包括转让费)总计人民币六十八万元整,协助乙方进行新药证书申报工作,承担去甲方进行技术交底的乙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第二条的开发计划约定2000年7月争取完成省厅申报生产的初审工作,2001年4月获得新药证书。第三条的开发经费及支付方式约定开发经费总计(包括转让费)六十八万元人民币,分期分次支付。第一期甲方支付乙方四十八万元整,分两次实施:第一次在本协议签字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二十四万元整,第二次在获得新药证书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二十四万元整。第二期甲方支付乙方二十万元整,在获得新药证书之日起四年内付清,每年(以新药证书注明日期为准,限期每年底前)支付五万元整。第四条的成果归属约定甲乙双方共享该产品的成果权,乙方独家转让该产品给甲方生产。第五条的违约责任约定乙方若在规定时间延期三个月未获取新药证书,则折让甲方已付款项的5%作为罚款;若延期六个月仍未获得新药证书,则折让甲方已付款的10%罚款;若在2001年度未获得新药证书,乙方在一个月内返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并承担已付款项的10%罚金等。2000年6月27日,安徽邦宁制药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安泰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新药研制费二十四万元。2003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国药证字H20030530号《新药证书》,证书注明的药品名称为“青霉素V钾分散片”,持有者为“安徽省安泰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邦宁制药有限公司”,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件号为2003S01399的《药品注册批件》,批件上注明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新药证书》持有者为:“安徽省安泰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邦宁制药有限公司”。2005年7月,原告安徽省安泰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安徽邦宁制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药品研制开发费(包括转让费)三十四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05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技术开发费用人民币八万五千元。二、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与被告在2000年6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三条约定的最后两次付款各五万元,由原告和被告另行处理。四、本案诉讼费用九千一百三十二元。由原告自愿承担。本协议经原告与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齐东海审判员朱治能代理审判员王怀庆二○○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林媛媛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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