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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修订版)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筑间距……………………………………………10第四章建筑退让……………………………………………17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26第六章绿色建筑设计………………………………………33第七章停车设置……………………………………………37第八章海绵城市建设………………………………………42第九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44第十章市政工程……………………………………………51第十一章乡村规划建设……………………………………62第十二章附则………………………………………………66附录一:名词解释……………………………………………67附录二:计算规则……………………………………………86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1附录四:海绵城市用地分类设施指引………………………100附录五:玉溪市中心城区新旧城区范围示意图……………106附录六:玉溪市中心城区停车系统规划—停车设施规划分区图……10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在上述区域以外本市的各级规划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并作为项目规划审查审批核实重点要求。第四条建筑容量、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控制要求按控规规定执行。根据玉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玉溪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第五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旧城保护范围内,各项规划和建设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2-第六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第八条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见附录三)。第九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中,可以设置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鼓励居住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禁止工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混合。控制性详细规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设施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3-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第十条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形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鼓励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建设。(二)不能形成街坊整体开发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1规定的下限值表2-1建设项目用地下限值(三)在新区、旧区,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及公共绿地建设;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或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2.因临近土地为已实施建设或为已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进行整合的建设项目。3.经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进行改建的项目。第十一条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项目性质所在区域及项目类型商业性开发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居住非居住新区低层10亩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多层10亩3亩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中)高层10亩5亩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旧区低层、多层5亩3亩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中)高层8亩5亩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4-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容量指标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城市一般区域主要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2-2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规划审议、决策机构确定的规划设计要求。表2-2城市一般区域建设项目地块主要控制指标表注:1﹒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2﹒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3﹒住宅及商业商务建筑地块的容积率不得小于1。4﹒市政等其他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5﹒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及原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6﹒已经土地权属登记,且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外的用地面积作为基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7﹒对于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建筑,以所占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使用功能确定该栋建筑所归属的建筑类别。旧区新区DFARDFAR住宅建筑低层30%≤D≤50%≤1.530%≤D≤45%≤1.2多层≤35%≤2.0≤30%≤1.8中高层≤30%≤2.2≤27%≤2.0高层≤22%≤3.5≤20%≤3.2金融、商务办公、宾馆、饭店等低层≤45%≤1.5≤42%≤1.3多层≤40%≤2.4≤37%≤2.2高层≤35%≤3.5≤30%≤3.2商业、娱乐低层≤55%≤2.0≤45%≤1.5多层≤45%≤2.5≤42%≤2.0高层≤38%≤3.8≤35%≤3.5其他公共设施≤40%≤3.0≤35%≤2.5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建筑)≥30%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30%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5-第十三条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等设施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绿地面积按附录二计算规则折算后汇总计算。(一)商品居住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旧区不低于3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二)宾馆、饭店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40%,旧区不低于35%;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三)金融、商务办公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旧区不低于3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四)文化、娱乐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40%,旧区不低于3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五)商业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25%,旧区不低于2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20%。(六)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40%,旧区不低于3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七)危险品仓储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45%,旧区不低于4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八)一般仓储用地、一般工业用地绿地率:不超过2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20%。-6-(九)其它建设项目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旧区不低于3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十)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地率:红线宽度≥50米的,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包括40米),不低于25%;红线宽度在30-40米之间的(包括30米),不低于15%;红线宽度在15-30米之间的(包括15米),不低于12%;红线宽度<15米的,不低于5%;园林景观路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十一)新建城市主干道两边每侧应当建设3-8米宽的绿化带;次干道两边每侧建设3-5米宽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可建设宽度在8米以上的绿化带。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二)扩建、改建道路的绿地率: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十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河道应当按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绿地。第十五条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表2-3规定的指标要求。表2-3中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生鲜超市、垃圾收集点、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社区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组合设置、形成社区公共中心。-7-表2-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类别项目名称设置要求医疗卫生社区卫生服务★每10000㎡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10㎡,(每30000至50000居民的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3000至6000居民的社区或居委会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且须设置于住宅小区临街一至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商业服务生鲜超市★每10000㎡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50㎡,且须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建筑中社区服务社区用房每10000㎡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20㎡(每个社区建筑面积总和不低于200㎡,其中5000户以上或人口12000人以上的社区不得低于300㎡,新建住宅小区不小于20㎡/100户,小区级不低于400㎡),且须设置于住宅小区临街一至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使用要求,具备通风、采光且配套独立的水、电、通信等条件。物业管理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积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使用要求,具备通风、采光且配套独立的水、电、通信等条件。老年人服务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不小于0.1㎡,且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3‰(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必须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一层或二层,同时符合国家关于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规范要求。邮电通信设施信报箱按住宅套数设置,每套住宅设置一个格口,设置位置及设置方式等应满足《住宅信报箱工程设计规范》(GB50631-2010)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有关要求。通信网络广电设施按控规和地块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通信管道、设备间及建筑内配线管网。-8-注: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2﹒不得用门卫房、杂物房、设施设备用房充抵以上设施用房,不同功能的设施用房也不得混合设置。3.商品住房项目中每个地块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每个地块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5%,且需相对集中建设。4.表中带★项目建议以邻里中心方式集中配置项目。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4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5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本文标题: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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