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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说明《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已下发给大家,下面我结合《办法》和《合同书》中的有关规定讲解如何订立聘用合同和在订立聘用合同时重点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如何订立聘用合同首先要弄清订立合同的主体和形式,也就是要明确是谁跟谁订立合同,以什么方式订立合同?《办法》中第五条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这就明确了订立合同的两个主体,一个是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一个是受聘人员。合同的形式是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这里所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都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目前,我区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这些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就不能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而应由该单位的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或由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该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作为其代理人与受聘人订立合同。这种委托是需要明确授权的,要有授权委托书。下面我就结合《办法》重点讲一下如何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合同书》封面主要讲一下合同编号。编号共由10位数字组成。前四位是吉林市和丰满区的编号,即2009,第五位和第六位是主管局的顺序号(无主管局的即为本单位顺序号),第七位到第十位为本单位人员顺序号,从0001开始。2聘用单位(甲方)填写单位全称。《合同书》正文前附是“填写说明”,列举了签订合同的几点要求。在填写合同前需重点强调,必须按照填写说明填写有关内容。《合同书》正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甲方(聘用单位)、乙方(受聘人员)双方的自然情况;第二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十条,是《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聘用合同具备的七个条款;第三部分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包括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及关于合同的其他规定;第四部分为甲乙双方和鉴证机关签字盖章页。1、第一部分,是双方的自然情况。在填写时需注意填写内容的准确性,乙方姓名和身份证一致。2、第二部分(第一条-第十条)。(1)第一条“聘用合同期限”中“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项执行”,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聘用合同分为短、中、长期等固定期限的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项目合同两大类,因此,签订合同时需要首先明确该合同期限按哪一项确定,属于哪一类合同。合同期限从竞争上岗被聘任时间开始算起,暂签订三年,如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第一款为短、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因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有1年见习期。试用期只能约定3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聘用单位不得与受聘人员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第二款为长期合同。是签订至退休的合同。对在国有单位工作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就与其签订此合同。第三款是项目合同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选择(一)或(二)执行。(2)第二条为“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第(一)项明确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简要概括出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及所聘的职务。如农业技术推广站从事蔬菜种植岗位聘用为农艺师职务。(见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第(二)、(三)项是甲方对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质量标准的要求,可参考岗位设置方案中岗位说明书及所职聘岗位的岗位职责等的内容填写。别外临时岗位人员还需在空白栏目中填写“使用临时岗位”,超编人员还需在空白栏中注明“占用编制控制数”。(3)第三条“岗位纪律”和第四条“岗位工作条件”规定,是参考其他省市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和我省的劳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岗位工作条件”中(三)栏填写“按国家规定执行”。(4)第五条“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的第一款主要用于约定正常月工资支付标准,即聘任后所执行的工资标准。填写“按吉林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标准执行”或“按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第五款是对工资福利、资金、津贴、补贴等如有其他约定,空白处可填写““按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4凡完成竞聘上岗后的事业单位,应按受聘人员所聘岗位对应职务等级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档案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聘用前职务等级与聘用后职务等级相一致,且聘用前已执行本职务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不变,前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聘用前已取得本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岗位限制未聘及兑现工资待遇的,按聘任职务就近就高确定聘用职务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所有人员一律从聘用的下月起执行聘任职务的工资待遇。(5)第六-第十条“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终止、续签和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部分,是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内容规定的。第六条主要是合同的变更问题。聘用合同变更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但是,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变更合同有关内容。聘用单位出现变更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原单位受聘人员安置;撤销的,应由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单位受聘人员安置或给予补偿。(6)第七条聘用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因某种规定的情形出现,而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单方依法提出解除的。合同的解除有多种情形,除双方协商一致外,还可由单方提出。(7)第八条是聘用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共5种情形。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要为原受聘人员出具相应证明(《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4)和《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5)。这是为了证明该人员与原聘用单位已无聘用关系,该人员可凭此证明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5(8)第九条聘用合同的续签。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30日内办理。《聘用合同续签书》见附件1。(9)第十条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第一款是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的两种情形,赔偿金的标准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协商约定。此栏填写“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二款是乙方应违约责任的3种情形。第一种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在《办法》中做了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按约定进行补偿。培训结束后受聘人员为聘用单位每服务一年,补偿费就递减20%。例如:聘用单位出资1万元对受聘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一年后,双方解除聘任合同时,该单位最多只能向该人员收取8000千元的培训补偿。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则单位不得收取补偿。此栏填写“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或写出具体的补偿标准。第三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是指除了合同中的几种情形之外,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约定。如没有填“无”3、第三部分包括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及关于合同的其他规定。(1)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书》的第二、四、五、十条均在后面留出空白,用于记载合同双方对本条内容的其他约定;而第十一条是甲乙双方对除第一至第十条合同必备条款以外其他重要事项的约定。如没有填“无”。(2)第十二条主要是争议处理即合同仲裁。(3)第十三条是附则。附则(二)应为“本合同一式四份,聘用单位的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爱子聘人员6个人档案,一份交鉴证机关留存”。我区要求,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必须到鉴证机关办理鉴证手续,我区的鉴证机关为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4、第四部分为签字盖章部分。甲乙双方对合同无异议后,签字盖章,并于规定的时间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合同鉴证时甲乙双方均需到场,如不到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合同》中所另附页的内容和修改的内容必须加盖有关经办人的名章。二、在订立聘用合同中需重点解释说明的事项1、要明确首次签订合同的几个具体问题一是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几种情况。现役军人的配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二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级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职)手续。三是职工拒签合同的情况。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应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退的,予以辞退。2、要掌握订立合同的必备内容。聘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以及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七项条款。在此基础上,其他双方认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条款,可经双方一致后,在合同中7明确约定。比如,受聘人员试用期的长短、受聘人员受聘期间的培训及相关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限、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期间的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期间从事研究、发明的知识产权归属等都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约定。3、把握好合同订立的期限。《办法》对聘用合同按照聘期,分为短、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项目合同四类。其中对签订至退休的合同称为长期合同。对这个“长期”,不能简单地从时间长短来理解,因为这个时间跨度较大;对于年龄接近退休的职工,这个聘期可能只有一两年,显得比较短;而对于年纪相对较轻的职工,这个聘期可能会长达十年八年甚至更多。因此,这个“长期”是指双方签订了聘用至该职工退休的合同,聘用合同一以订立后,直到该受聘人员退休,双方的聘用关系长期存在,始终保持不变。另外《办法》中规定的“对在国有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并不是只要符合这个条件的人员提出,单位就必须与其订立合同。订立这个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该职工也要参加竞聘上岗,并得到相应的岗位,才能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如果该职工在竞聘上岗中未能得到相应的岗位,未被聘用,单位就应比照未聘人员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但不得解除该职工与单位的人事关系。这种合同也不是一经订立就一成不变的,如果在合同期内该人员的聘用岗位等发生变化,双方可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或按变更后的条件重新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此外,订立了这种聘用至退休合同的人员,也不是说就进了“保险箱”,就不能被解聘了。聘用单位仍要对其进行认真的考核管理,如果出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单位仍8可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4、合同的法律效力。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需注意的是,下列聘用合同是无效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采用欺诈、威胁告示不正当手段订立的;权利与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具体实施阶段,因为各单位、各部门的情况不一样,会出现许多复杂的问题,我们要在认真研究好政策的同时,用好政策,同时也要根据各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大家要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到各事业单位,认真完成合同的签订和鉴证工作。附:一、各单位合同编号中的顺序号:林业01民政02劳动03农牧04建设05财政06人事07文化08卫生09计生10教育11环保12司法13科技14发改15政府办16安监17汽车办18执法局19移民办
本文标题: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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