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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经济法第2讲 公司法概要
第二讲企业法第一章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调整企业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设立、变更、终止–资本构成–出资者相互之间及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一、企业的法律形态•什么是企业?•什么是企业的本质特征?•我国现在的企业形式有那些?1、企业及其法律形态•企业——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组织。–企业的本质特征——营利性•企业法律形态——一个国家里企业所采取的法律形式。–在任何一个国家里,企业采取什么形式,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采取法律上没有的企业法律形态。企业分类依据•企业种类的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即学理标准和法定标准。–学理标准——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们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所作的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这种分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法定标准——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法定的企业种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商法关于企业的法定分类•商法上——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主要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法律对这三种企业划分的基本内涵作了概括•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责任形式•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按所有制形式安排企业立法,划分企业类型。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也将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作为我国企业的基本法定分类。2、中国企业类型的划分标准•所有制(经济形式)•企业间的从属关系•企业规模•出资者责任和资本构成二、区分企业法律形态的意义•(1)出资者责任•(2)企业的控制方式•(3)企业营利分配•(4)企业的筹资能力•(5)企业设立成本•(6)企业义务•(7)企业税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小组讨论•请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不同企业类型的优缺点第二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概念•公司种类•公司基本制度一、法律上公司的概念•公司——指由一个以上的股东依法设立的营利性法人。–与语义上的公司不同(company——数人为从事工商业活动所形成的联合或组合)–并非任何公司均可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businesscorporation)二、公司的特征•人格性——公司具有法人地位–法人——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分类——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国家机关法人。•股东的责任有限性•营利性•社团性(?)三、公司种类•(1)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分类)–无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种类•(2)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封闭式公司——英国称privatecompany,美国称closelyheldcorporation,是指股东人数较少,股东转让股权须受限制,不得向社会公众募股,实行封闭式经营的公司。–开放式公司——英国称publiccompany,美国称publiclyheldcorporation,是指可以公开募股并由社会公众持股,股权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公司种类•(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大陆法系学者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对公司所作的学理分类)–人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称之。–资合公司——公司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考虑股东个人信用的称之。–人合兼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数额两方面的称之。公司种类•(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和管辖关系划分–母子公司——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或支配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都是独立的法人。–总分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的管辖系统,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公司是法人,分公司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中国公司立法•1904年时清政府已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即《公司律》),中国有了自己的第一部公司法。但是,帝制下的《公司律》形同虚设。•1994年7月1日,中国《公司法》颁布,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了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中国的公司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特点•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可发行股票,出资证明书是股东的权利凭证•股东转让出资受到较多限制•组织设置灵活股份有限公司特点•股东人数无最高限制•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可发行股票•股东所持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交易,股东可以自由地购买和转让股票•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必须公开小组讨论•请基于以上公司的特点和异同,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自的优缺点。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优点–设立简便–组织设置灵活–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较强。•缺点–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资金规模受限–股份转让受限(外转须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优点–可从证券市场筹资,具融资优势。–股权转让方便,可有效通过股权转让制约公司经营管理。–组织设置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缺点–因股票发行有严格法律规定,筹资成本高。–股东分散,不易于参与公司管理。–由于股价受多种因素影响,非市场因素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四、公司法主要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以下主要制度构成:–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一)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指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特征–公司设立是创设公司并使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共同行为。•在现代公司法中公司设立制度占有重要地位–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设立制度均表示关注,因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以公司有效存在为前提。主要内容•发起人•公司设立条件•股东类型与出资形式•出资缴纳•出资瑕疵及其责任•组织机构•公司设立程序(二)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的公司资本制度——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主要关注前者1、公司资本与注册资本•公司资本——指在公司的财产中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财产部分。•注册资本——在法定资本制下,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并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并于公司成立时或成立后一定时间内缴足的以金钱表示的金额。股东出资经营所得负债所得2、资本三原则•法定资本制度由资本三原则构成–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沿革(三)公司法人制度•法人——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赋予公司法人地位,在鼓励投资热情的同时,又带来了什么问题?1、公司法人格的内容•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实质内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思考:公司作为商业工具,其中贡献最大的是什么?最易引发道德风险的又是什么?有限责任的缺陷•麻烦制造者——虽公司被描绘为法律上的人,但这个“人”的功能,毕竟是由那些运作公司的人组成的,一旦操纵公司的人出了问题,他也就成为巧诈舞弊者的保护伞。•现实呼唤法律的支持!2、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格否认•揭开公司的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并非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而是对法人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法条提示•《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提示:公司面纱!•“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法院可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四)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的理论与模式•公司治理理论的演变•公司内部治理的内容•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基本原则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平等(股东依出资享有权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禁止大股东滥用权利侵害小股东)基本原则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可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基本原则监督机构——由股东会选举组成的业务活动监督机构。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股东权利出资证明、收益、转让、异议、红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知情、质询、提议等人员构成有限责任公司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19人;具体由公司章程决定,常规5~9人。公司的大股东或管理者担任内部董事;也可以由外部人担任(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工董事(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人员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2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基本职责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增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发行债券做出决议;对股东向外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基本职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其汇报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就提交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制定方案;重大事项决策;聘任公司高管及财务人员等;对违规监事提起诉讼;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董事长职权: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基本职责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列席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会议召集定期会议:股份有限公司一年一次;有限责任公司无要求。临时会议:1/10有表决权股东提议或1/3以上董事、监事提议。会议召集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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