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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主要内容: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七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八节公司债券第九节公司财务、会计第十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一节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二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从法律上讲,我国公司具有四项特征: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4.具有法人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无限公司4.两合公司公司的种类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1.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人合公司——无限公司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1.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本公司和分公司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利(一)公司法人财产权1.对外投资(1)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2.对外担保(1)对外担保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2)对外担保的决议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解释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解释2】股东大会在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解释3】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人数)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二)公司股东权利1.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例题】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哪个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解释1】公司老老实实做人,就承认它是法人:(1)法人独立地位: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解释2】公司不好好做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就不承认它是法人: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解释1】(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解释2】“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管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公司章程”,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一、登记事项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4.公司类型5.经营范围6.股东出资股东出资:(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二、设立登记(是否符合《公司法》)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P45)。2、公司的设立与登记注意: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P45)。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P46)。三、变更登记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相关链接】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住所: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6、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四、登记程序(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P50)(2)公司登记机关于3月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P50)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的资本1、公司资本的概念: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2、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实现。(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增资、减资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一)资本制度1、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解释】只要某一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要求。【相关链接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相关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2、出资形式及转让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1)全体股东的货币总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转移所有权:以货币出资的----存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主要为:①、发起人发起并制定公司章程。②、申请名称预先核准。③、股东缴纳首期出资并验资。④、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⑤、登记发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解释1】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解释2】只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抽回其投资的是()。A、缴纳出资后B、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C、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D、公司成立后答案:C(三)股东知情权(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四)股东分红权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解释】(1)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未约定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③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董事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1)组成及性质: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2)股东会会议的种类:首次会议——是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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