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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协议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协议采购供应商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一、协议采购供应商协议采购供应商是指成都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协议采购中标人(以下简称“协议采购供应商”)。二、协议采购供应商的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委托的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地位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近三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3、具有提供本次招标项目所需货物的供货及服务能力。三、协议采购供应商的权利1、协议采购供应商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享有成都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权、交易权、投诉权和诉讼权。2、拒绝采购人以协议采购方式采购非协议采购产品。3、举报采购人在采购中标货物和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4、拒绝任何个人以采购人名义按照协议采购方式购买协议采购产品。四、协议采购供应商的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本协议,维护采购人利益。2、接受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做到诚实守信,不以协议采购方式销售非协议采购产品。3、在协议采购有效期内,以不高于中标的价格销售中标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4、加强对委托的供货商和售后服务机构的管理,如管理不善,将承担连带责任。5、在协议采购期内,实施价格调整的同时(从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24小时内)向采购中心递交书面报价,报价调整后的优惠率和服务不低于投标时的承诺,可以申请提供更高的优惠率。原则上每个月向甲方递交一次书面报价表。6、在协议采购期内,如果中标机型更新换代,应将原中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新机型的配置规格不低于原投标机型,其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机型)。新旧机型更换于当月26-28日登陆成都政府采购网公布,并书面报送采购中心,待审核通过后执行。7、保证其中标产品的销售和服务覆盖成都市各区(市)县,满足采购人对货物和售后服务的需求。五、对违规协议采购供应商的处罚协议采购供应商及其委托的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失分,或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分将在协议采购供应商参与下一期招标采购的“售后服务计划”得分中作为罚分予以扣减。协议采购供货商过失分累计达10分将被取消供货资格,三年内不得作为协议采购供应商。1、接到协议采购询价通知后,供货商不按时参与报价,记过失1分;成交后,供货商以暂时缺货为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予以通报批评,记过失2分;供货商不按时履行合同或提供售后服务,予以通报批评,记过失3分。2、不按约定时间书面报送产品价格变动表,或以协议采购方式销售非协议采购产品,予以通报批评,记过失3分。3、某一中标机型被另一新机型的产品替代后,不按约定时间报送采购中心更新,记过失2分;在未书面报送采购中心更新前以协议采购方式销售,或变相提高协议采购价格,暂停其协议采购资格1个月,记过失3分。4、因提供的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出现违约问题,受到采购人有效投诉,予以通报批评,记过失3分;一月内受到采购人2次有效投诉,暂停其协议采购资格3个月,记过失5分;一年内受到采购人3次有效投诉,取消其协议采购资格,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理。六、其他事项1、协议采购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最高限价,如果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其供货价格不能高于同期成都市场最低销售价。2、采购中心适时组织对协议采购供应商及其委托的供货商进行检查,监管其协议履行和服务情况。3、协议采购供应商及其委托的供货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注销后,应在10日内到采购中心办理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本文标题:成都市协议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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