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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规定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一)“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市、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市、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三)其他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二、明确清理责任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市、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清理。具体如下:(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负责,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的责任单—2—位)、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配合进行。(二)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三、清理依据及处理原则(一)清理依据1.“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1)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2)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2.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二)处理原则1.经过清理,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3—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2.经过清理,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3.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坚决杜绝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4.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相互矛盾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形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四、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1.市政府所属部门自行清理阶段(2017年8月25日前完成)市政府所属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处理原则,对以本部门为主实施(或该文件的文稿由本部门为主起草)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附件3),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局(委、—4—办)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于2017年8月25日前填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4),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2.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7年9月25日前完成)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对市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并将审核把关意见于2017年9月10日前汇总至市法制办。市法制办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反馈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将清理意见于2017年9月25日前反馈给市政府各部门。3.清理意见处理阶段(2017年10月20日前完成)市政府所属部门对拟废止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启动办文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后于2017年10月10日前送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组织综合审核后,按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前统一报市政府审定。(二)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本部门自行清理,并于2017年10月20日前填写《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见附件5),报送市法制办。(三)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程序,—5—由本级政府决定。各县(市、区)政府要汇总本地区的清理结果,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和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分别填表(附件6),其中,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形成专门清理工作报告。上述附表、清理结果和报告于2017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法制办。(四)配合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在清理过程中,要注意结合推进我省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自贸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建设,认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中存在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定或法律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可以提出清理建议,并提出具体修改方案和理由。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可一并研究提出建议和修改方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建议、修改废止方案和理由,请于2017年8月4日前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对有关清理建议和修改方案进行汇总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于2017年8月15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6—(五)清理结果报送市法制办负责汇总全市的清理结果,“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专项清理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省法制办。五、工作保障(一)工作保障。鉴于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范围大、数量多、内容复杂,各地各部门要从人力及办公条件等方面做好保障。(二)市法制办牵头从市编办(审改办)、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各抽调1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于9月11日至24日参加清理审核审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抽调人员数量,配置相应的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并安排1间办公用房作为此次清理工作的专用办公场所。六、工作要求(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7—导。对不及时清理、清理不到位、影响“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问责。(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清理方案,确定具体分管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倒排时间表,明确清理时限,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请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将清理工作的相关具体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附件7)于2017年8月4日前报送市法制办。(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本次清理工作与《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漳政综〔2013〕154号)做好衔接,在原清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照此次清理要求提出清理意见,按清理程序办理。(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清理结果属于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均应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联系人:康逸欣,联系电话:0596-2030523陈智敏,联系电话:0596-2025676传真:0596-2030521电子邮箱:zzsfzb2012@163.com—8—附件:1.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目录2.2013年以来“放管服”改革涉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3.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4.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5.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6.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7.清理工作联络表—9——10—附件1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字号文件标题1中发〔201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2中发〔2015〕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3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4中发〔2015〕36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5中办发〔201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6中办发〔2015〕3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7中办发〔2015〕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的通知8中发〔2016〕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9中办发〔2016〕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0中办发〔2016〕2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1中办发〔2016〕7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2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13国发〔2013〕20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14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15国发〔2013〕3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11—序号发文字号文件标题16国发〔2013〕39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17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18国发〔2013〕4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19国办发〔2013〕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20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1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2国发〔2014〕16号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23国发〔2014〕18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24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5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26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7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8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29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30国办发〔20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31国办发〔2014〕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32国办发〔2014〕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33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
本文标题: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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