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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经济法律通论)第五章物权法概论
第五章物权法概论【提要】人类是消费性动物,非利用财产不能生存。但是资源的稀缺性导致社会必须有定分止争的规范,以确定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保證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稳定。这种规范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存在。“定分止爭,物盡其用”是物权法的核心所在。物权法的使命是明确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与界限,并提供救济措施,在每个人与他人之间建立一道私人空间和公共领域的“楚河汉界”,你、我、他都有各自的落脚地和明白无误的“篱笆墙”,在交易和交往中达成和平共处。清楚的财产所有权不仅使契约的通畅成为可能,也降低了签约成本和履约成本与无端的耗费,同时也杜绝了“公地悲剧”的发生。本章重点说明物权的概念、效力、原则以及物权法的基本问题。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写入了国家根本大法。第十三条修正案明确指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物权法》的出台扫清了意识形态上的障碍。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物权法,这部规范基本财产权的法律,从2002年到2007年,从一审到八审,创下了中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的纪录。而其间所经历的波折,也远远超出了这部法律能够承受的范围。2005年8月,《物权法》三审稿公布出来,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时,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封长达6000字的公开信。这封公开信指出《物权法》三审稿需要解决三个问题:是否违反宪法;是否导致国有资产保护;穷人富人财富该不该平等;国家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签署主席令公布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场经济下的财产权包括四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物权和债权是传统民法的两种权利,知识产权和股权是民法权利体系中的两种新型权利。债权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范,知识产权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商标法》等立法来保护,股权主要由《公司法》和《证券法》来规范保护,而财产所有权以及他物权则主要由《物权法》来调整。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股权《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财产归属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慎子》目录第一节民法上的“物”第二节物权概述第三节物权法制定、体系和价值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物权的法律保护第一节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是指能被民事主体支配和利用,具有经济价值的物体。意义在于区分:“一般意义上的物”(离开人的主观意识而客观存在的现象)和“法律承认的物”:“法律承认的物”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承载着民事主体所追求的利益,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定义及其意义:二、民法上的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物”是民事主体(人)以外的事物。1.划分动物和人的区别;《物权法》第49条,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自愿原则;§无偿捐献原则;§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原则;§无伤害原则;2.“人”作为整体不能作为交易对象,但是人体的一部分:“器官”和“血液”可以成为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物”是有价值的,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1.一般来讲,同时包含“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特定情况下含有“精神利益”。2.突破了“有体物”的界限。农业社会现代社会甲、乙诉丙彩色扩印服务部遗失胶卷纠纷案原告甲、乙将一卷拍摄了两原告(甲和乙)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丙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18元。该部给甲开了冲印单一张。第二天,甲到服务部去取件,被告告知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后甲数度催要,均无结果。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索赔5000元。被告只愿按南京市摄影行为协会的规定(南京摄影行业协会服协字(92)142号第3条:“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冲印费。甲和乙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遗失其胶卷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害和精神损害共5000元。被告辩称,原告的胶卷确定是由其遗失的,愿意向被告赔礼道歉;愿赔一卷胶卷和18元的预收冲印费,但是精神赔偿不能接受。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8元,以及到返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00元。(三)物是人力所能控制的。1.日月星辰,下雨、温度。2.“控制”是指“排他性”的“控制”。月亮的装修工程至少在目前还是一个梦【小结】民法上的“物”主要是指“商品经济”的物,也就是财产,其核心在于“交易性”。判断一个物是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在于“有形或无形”,也不在于“价值大小”,而在于这个物能不能拿到市场上去交易。“非人性”、“价值性”和“控制性”都是围绕着“市场交易”。(1)“排他性控制”是交易的前提,只有可以被控制的“物”才能被交换;(2)“价值性”确定交易的内容,市场交易的物不再限于“有体物”,一切价值的“物”都可以交易;(3)“非人性”划定了市场交易的底线。二、物的分类:(一)动产(personalty)和不动产(realty)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其价值或者性质会有作改变的物,如房屋、土地、林木等。动产:“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物”1、权利转让方式不同:交付(一手交钱,一手交货)VS书面合同+“登记”2.权利公示的方法不同:“占有”VS“登记”3.诉讼管辖:“物随人走”VS“专属管辖”■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划分:《物权法》第24条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关系罗马法:土地绝对吸附建筑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房随地走”《物权法》146、147条静态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主体一致的原则;《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动态房地产交易:房和地必须作为同一交易对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担保法》第36条(二)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是具有单独特征的或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化的,不能用其他物替代的物。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特征,能用同品种、规格、质量的物替代的物。1.有助于区别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和债权);2.确定标的物灭失的责任——是否免除实际交付责任。3、种类物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选定(意志)而转化为特定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三)主物与从物主物和从物是两个独立的物,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从物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主物的效用,增加主物的价值;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从物随主物处分原则当物的所有人处分主物时,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处分主物的效力一般及于从物,从物应当随主物一并转移或抵押,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前提:是否构成从物?【例】下列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有:A.鞋子和袜子;B.汽车和备胎;C.汽车和轮胎;D.房屋和窗户;■判断主物和从物的标准:①二者在物理上相互独立;②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③交易观念上视为主、从关系:彩电和遥控器;(四)原物和孳息能够产生收益的物是原物,由原物产生的收益是孳息。“孳”:繁衍(天然孳息);“息”:利息(法定孳息)1.原物和孳息必须是两个独立的物。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由原物产生,应当归原物所有人。牛肉买卖合同(每斤3.5元)【案例】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村民甲肉联厂黄牛宰杀费80元加工承揽合同牛黄牛肉牛皮、牛头、牛下水一、财产权〖产权〗的基本内涵:(一)产权是财产权,“是与身份权、人格权分属于不同类别的权利。”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区别:1、人身权的的客体“人格利益”不能直接表现为商品,也不能作为财产加以消费、分割或有偿转让,财产权都是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2、人格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和抛弃;3、人身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始与出生,终于死亡,财产权的取得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4、人身权具有平等性,财产权实际享有因人而异,不可能完全取得;5、人身权来自于“法定”,财产权来自于“法定”和“约定”。2、伦理和法哲学: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基础“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所应享有的三大自然权利。——洛克人首先是一个生物的存在。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如果没有权利占有和支配劳动的成果,也就失去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基础,保护财产权有利于保障人权。“当你千真万确地夺去了我赖以谋生的手段时,你不是在夺去我的生命吗?”——《威尼斯商人》自我实现的需求理想、价值&马斯洛“需求层梯”安全需求(物业、职业场所等)生理需求(饮食、睡眠等)归属需求:婚姻、友谊尊重需求:社会地位、角色等前两个属于低层次的物质需求,后三个属于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无论是物质需求还是精神需求,如果失去了清晰的、分立的和持久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等于扼杀了人的基本、正常的需求。(二)产权是一种制度(制度经济学):“产权”的概念在经济学上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并不单指财产的归属,而是至少包括“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一个制度安排。1973《西方世界的兴起》;2009《中国人为什么勤劳而不富有》——陈志武;《资本的秘密》赫尔南多·德·索托【结论】:“产权”(制度)重于“财富”本身“当我们从纽约登上飞往雅加达的飞机的时候,我们抛在身后的并不是由传真、制冰机、电视和抗生素等构成的高科技的世界,事实上,许多第三世界的人们也拥有这些东西。我们抛在身后的其实是一个财富可以被合法地用文件来代表的能执行的产权世界”。《资本之迷——资本主义为什么在西方成功而在其他地方失败了?》第二节物权概述【提要】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而人对物的支配关系集中反映了人们对财富的向往和追求。而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完全按自己的意愿占有财物。因此,调整人们之间对财富占有和支配的利益冲突,是物权法的根本意义之所在。2019年8月18日一、物权定义《物权法(草案)》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①特定的物享有②直接支配和③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牢牢地把握住“物权(支配权)”和“债权(请求权)”是民法的一对基本法律概念,讲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实际上在讲物权和债权的区别,顺便讲了债权的特征。二、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人不用借助其他任何人的行为,就可以通过对物的直接支配获得利益,实现其权利。债权是请求权,其客体是义务的行为,权利人只能通过请求义务人进行相应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1)物权人支配“物”,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物权人支配的对象是“特定的物”;(3)权利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4)具有排他效力;《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就在物权的“排他性”;只有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才受到侵权法、刑法的保护;案例:非法侵入住宅罪“直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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