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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2016.04目录一、概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营改增。二、新旧纳税标准旧标准:营业税,税率3%。新标准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二、新旧纳税标准特定应税行为: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三、新旧合同认定标准旧合同(建筑工程老项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新合同:五月一日以后签订合同以及开工的项目。四、新旧抵扣方式营业税:自营的3%纳税。总包分包税务局备案,可以采用差额纳税。增值税:只就增值部分纳税。前提是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五、新旧纳税时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五、纳税地点六、营改增影响以及应对措施老项目:影响不大新项目计税方法选择:选择简易征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无法抵扣,面临运营商是否同意开具普通发票问题。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不能取得下游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人工费占比较大面临的是我们不能抵扣,就要增加8%的税负。六、营改增影响以及应对措施应对措施:1、选择简易征收方式,需要跟运营商沟通取得运营商认可;2、选择一般计税办法:一定要取得下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最重要的是我们业务模式更适合那种计税方法。最终根据五局党政联席会决策要求执行1、最佳模式:按照完工进度开具发票收到工程款,确认收入,取得分包发票匹配成本,缴纳增值部分税款;2、最差的模式:未开工先开票,迟迟收不到款,无法取得分包票,全额纳税,无法匹配收入成本;3、工程尾款质保金:一年或更长时间回款,营改增以后,协商质保金回款前开票;七、其他需关注事项(一)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七、其他需关注事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二)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率3%)。七、其他需关注事项(四)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五)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能抵扣。(七)老项目备案:五月一日以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备案15谢谢
本文标题:营改增政策解读(第四页清包工及甲供材料工程简易纳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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