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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0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的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合同的形式是表示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几种形式:(一)书面形式(三类:1、合同书;2、信件;3、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电等)(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合同形式(默示形式,通过行为。保管车辆——停放车辆和发给停车牌)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买卖——货物;借款——货币)(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运输、结算等)(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三、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一)要约1、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2、有效要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旨意;(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3)要约必须传递给受约人或其代理人;(商业广告内容确定、悬赏广告——不特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3、要约的生效(我国——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只要送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入之前,取消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入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三种情形: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例如注明“本次要约为不可撤销之要约”;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5、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二)承诺1、概念和有效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有效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2、承诺生效的时间(1)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例如,发货或付款的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撤回)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3、承诺的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四、合同的成立(一)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确认书,签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二)地点1、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以最后一方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当事人数据电文等形式,以收件人(受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三)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1、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五、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例如,甲乙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甲向乙许诺,如果乙不与丙订约,则甲将与乙正式签订合作合同。乙信赖甲的许诺而未与丙订约,但甲最终拒绝与乙订约从而使乙遭受损失,此时,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二)缔约过失的表现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告知其财产状况、履约能力;告知瑕疵;产品性能、使用方法等。)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销售对象、市场销售情况等)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订约过程中违背许诺)专题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方须承担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缔约费用及利息,如邮电费用)和间接损失(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案例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案例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案例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案例(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参考答案(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参考答案(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参考答案(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参考答案(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参考答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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