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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赠与合同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效力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第四节特别赠与引言设民事主体甲愿意赠与民事主体乙10万元,乙表示接受。10万元尚未交付给乙。问:1、该赠与合同是否生效?2、甲能否撤销该赠与?如果能,甲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该赠与?3、甲能否不履行给付义务?如能,甲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给付义务。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一、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第185条)1、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赠与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国家。3、自然人作为赠与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应对赠与的财产享有处分权。4、法人作为赠与人应不违法。5、自然人、法人作为受赠人,其主体资格无限制。6、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为“财产”,其范围如何?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二、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所有权或类似于所有权的其他财产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5.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为赠与人的义务。一、给付赠与财产并移转其权利的义务。1.赠与人是否必须给付赠与的财产?(1)依诚信原则和合同的效力,应给付。(2)三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应给付。(第188条)(3)三种情况下可以不给付。(第186、192、195条)2.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责任(1)受赠人可请求其交付。(第188条)(2)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的范围限于赠与财产的价金。(第189条)3.移转赠与财产的权利(办理登记手续)(第187条)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效力二、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原则上不负此责,但有两例外(第191条)1、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应符合下列条件:1.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何理解此处的“权利”?2.须是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赠与人应将任意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已给付的赠与财产,怎么办?受赠人的损失,么办?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由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1.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事由:(第192条)(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何为“严重”?“近亲属”的范围?(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这时的“扶养”是否包括抚养与赡养?(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续)2.撤销权人(第193条)原则上属于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第192、193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赠与人)或六个月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续)4.撤销权的消灭(1)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经过。(2)赠与人抛弃撤销权。(3)赠与人的宽恕。(4)受赠人死亡。5.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被法定撤销后,自始不产生赠与的法律效力。已经履行的部分,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后,赠与人因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195条)其在性质上是一种抗辩权(史尚宽称之为赠与之紧急需要抗辩权),而且赠与人不得预先抛弃此抗辩权。已经履行的,能否请求返还?第四节特别赠与(P297)一、混合赠与混合赠与是指含有偿行为的赠与。二、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也称为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款的赠与。附负担的赠与不同于附条件的赠与。附负担的赠与的特殊效力:1、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所附义务。(第190条)2、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履行或者撤销赠与。3、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第四节特别赠与三、目的赠与目的赠与,是实现某种目的而为的赠与。四、定期赠与定期赠与,是指赠与人按每一确定的时期无偿给付受赠人财产的赠与。五、死因赠与死因赠与,是指赠与人生前与受赠人订立的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赠与。第四节特别赠与六、损赠(一)捐赠的概念与种类捐赠,是指赠与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某种特定目的而将其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捐赠,依其性质可以分为三类:1.不附任何条件的捐赠。2.附特定条件的捐赠。3、为特定目的的募捐。第四节特别赠与六、损赠(二)募捐的法律效力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其他组织或个人为特定目的而组织的募捐,我国现行法律无明确的规定。依法理,应用于该特定目的,实属无疑;但捐赠财产尚有结余的,如何处理?本章思考题1.为什么说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2.我国合同法对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如何规定的?3.简述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4.简述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5.如何理解赠与人的给付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之间的关系?6.论述题认真思考下列三则事例,根据我国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试论赠与合同的撤销。(要求:归纳撤销赠与合同的类型,分类论述其原因、条件、撤销权的归属、行使与效力,并依相应理论对下述三则事例作简单评述)(1)自然人贾庄身体健康,假装下肢瘫痪的残疾人沿街乞讨。自然人胡闻动了恻隐之心,给了贾庄人民币100元。贾庄将钱装入口袋,起身疾走,被胡闻的同伴抓住。胡闻要求贾庄返还100元,贾庄不给。(2)自然人傅佳家境殷实,平时乐善好施,某日见邻居琼花生活特别困难,送给琼花500元,以解燃眉之急。琼花在与其他邻居闲聊时说:“傅佳算不上慈善家,因为她那么有钱,只给了500元,太小气了。”此话被傅佳知道后,傅佳大为不满,要求琼花返还已赠送的500元。(3)袁天与尤仁原是一对夫妻,现已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未成年女儿袁哈妮随母亲尤仁生活,袁天每年给付抚养费1000元。今年,尤仁未与袁天协商,将女儿的姓名由袁哈妮改为尤哈妮。袁天知道后大为不满,表示不再给付抚养费。当尤仁找袁天要小孩的抚养费时,袁天将仅有的1500元财产赠与了其新女友颖山,外出打工去了。尤仁找不到袁天,小孩又急需用钱,遂以小孩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颖山从其受赠的1500元给付1000元。颖山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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