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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设法规教程曲成平2007、13曲成平青岛理工大学土木学院施工教研室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1号邮编:266033电话:13791900986E-mail:quchengping@sina.com4为什么学习建设法规?52.6.3我国的建设法规体系(2)截至2005年3月24日我国的建设法规体系状况:法律(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6我国已建立的建筑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引例8引例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虹桥”系綦江县形象工程,形似彩虹而得名,该桥跨越长江支流--綦河,连接城东城西,于1994年11月5日动工建设,1996年2月16日竣工,桥净空跨度120米。9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第2页)1999年1月4日,綦江虹桥整体垮塌,造成40人遇难,其中包括18名年轻武警战士,直接经济损失628万余元。10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第3页)专家组取证分析查明重庆綦江虹桥垮塌属重大责任事故本报重庆1月8日电1月4日重庆綦江虹桥垮塌,经专家组4天紧张取证、分析后,已得出结论,人行桥垮塌属重大责任事故。专家组认为:中承式拱形桥的拱架钢管焊接存在严重缺陷,个别焊缝出现痕缝性裂痕;焊接质量不合格;混凝土强度不足,普遍低于设计标号的1/3;连接桥梁、桥面与钢拱架的拉索、铆片、铆具都有严重锈蚀。另外,已发现工程承发包不符合国家建筑管理规定和要求,施工单位系个人挂靠行为,不具备市政工程施工资质,该桥实际属私人设计、组织施工。(摘自《人民日报》1999-01-09第2版)11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第4页)事故原因从各方面调查取证和专家组技术鉴定的情况来看,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彩虹桥整个建设过程当中,有关领导急功近利,有关部门严重失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程立项、发(承)包、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均严重违反了基本建设程序,且设计、施工主体资格均不合法,工程管理十分混乱,导致施工质量极为低劣,在吊杆锁锚、吊杆灌浆防护、主拱钢管焊接、钢管内混凝土强度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设计构造也有不当之处,致使桥梁建成时即已成为一座危桥。因此,认定綦江彩虹桥整体垮塌是一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12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第5页)审判1999年3、4月,綦江虹桥垮塌案涉案的14名责任人被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10人提起上诉,同年12月,重庆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原綦江县委员会副书记林世元、原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张基碧、原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赵祥忠、原綦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贺际慎、虹桥工程组织承建者费上利等人,分别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死刑,并对其中部分责任人处以2万至50万元罚款。13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第6页)审判预算彩虹桥承包时合同预算是250万元(包括勘测设计费),后来费某的预算是500多万元,最后结算是402万元(不含灯饰和绿化)。审判重庆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林世元男,原綦江县委员会副书记,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张基碧男,原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赵祥忠男,原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以罚金2万元。贺际慎女,原綦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费上利男,虹桥工程组织承建者,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外,李蒙泽、孙立等人,及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因重大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罪名,被判处6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3万至25万元罚金。14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第7页)设计者责任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赵国勋提起公诉,按照原计划,此案将于12月13日下午2点在渝中区法院开庭。可是就在昨天下午,当记者于1点40分来到主审法院时,却被告知因赵国勋病危,此案审理时间被迫押后,这意味着綦江彩虹桥垮塌案的“尘埃落定”仍然需要一段时间。问号1设计师该不该承担责任问号2庭审会否改变行业游戏规则15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第8页)设计者责任5年前的塌桥问责过程重庆市检察院当时的公诉书也主要针对施工方,随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除对设计者赵国勋提出要另案处理外,并未涉及其他设计人员。赵国勋,1926年生,原籍江苏,1989年退休前曾任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现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正教授级高工,曾参与设计重庆长江大桥等工程,为当地桥梁设计界权威。1994年,退休已5年的赵国勋以私人身份承接綦江虹桥设计工作,获报酬2.5万元,就此遭遇人生重大拐点。16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第8页)设计者责任5年前的塌桥问责过程据“綦江县虹桥事故调查专家组”当时出具的《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虹桥垮塌被归之于三大主因:“吊杆锁锚方法错误,以及主拱钢管的严重质量缺陷,是导致垮桥的直接原因”;同时,“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事故技术鉴定意见》的另一个结论是,“设计粗糙,更改随意,构造也有不当之处。……在成桥增设花坛等附加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5年前在庭审中即有证据表明,在成桥增设花坛等附加荷载,是綦江县委主要领导的意思,跟设计者无关。17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第9页)事故的主要教训重庆市委、市政府认为,虹桥事故的主要教训有四个方面:首先,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干部的腐败行为。个别人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搞权钱交易,最终造成了这一典型的“豆腐渣”工程,酿成恶性事故。其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管理混乱,不讲规矩。虹桥工程是一个无计划、无报建、无招投标、无开工许可、无工程监理、无质量验收的“六无”工程,这直接反映了綦江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第三,虹桥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监督机制极不健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个人可以为所欲为。第四,一些干部工作责任感差,失职渎职。18“六无工程”无正规立项、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正规设计、无正规施工单位、无工程监理、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19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此罪为单位犯罪,主要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20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检方指控罪名成立,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致多人死亡、重伤的;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的,如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企图逃避罪责的等;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经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拒不采纳正确意见和补救措施,一意孤行,终于酿成重大安全事,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1学什么?22目录1法律基础知识2建设法规概述3工程建设程序法规4城市规划法规5建筑法6招标投标法7建设工程合同管理8土地管理法9房地产管理法23法律基础知识1.1法的概念及特征1.2法的作用1.3法律的渊源与法律部门1.4法律关系1.5物权制度1.6债权制度1.7知识产权1.8诉讼时效1.9代理的法律规定1.10案例分析241法律基础知识基本要求1.掌握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2.掌握物权和债权的概念3.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4.熟悉法律的渊源与法律部门5.熟悉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6.了解法的概念及特征7.了解法的作用8.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251.1法的概念及特征1.1.1法的概念法:字典的解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6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它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271.1.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28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的性质。29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所谓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之为制定法或成文法。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30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它具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的约束力是以外在强制为特征的约束。而其它社会规范的约束则可能以内在强制为主要特征(如道德)。314)法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的制裁。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法不能为某一特殊事项或行为而制定,也不能因为一次性适用而终止生效。321.2法的作用1.2.1法的规范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类。一方面,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具有各种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是一定的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具有各种社会作用。332)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法的强制作用34(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35(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法律是一种判断标准,一种评价尺度。如果说法的指引作用可以视为法的一种自律功能的话,法的评价作用则可以视为法的一种他律功能。36(3)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实现法的教育作用。首先,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来说都具有教育和警戒作用;其次,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者支持,对所有人都有鼓励和示范作用;再次,平等、有效地实施法律,可以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法律的教育作用。37(4)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法律的预测作用也叫法律的可预测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行为人依据法律调整相互关系和行为人依据法律预测国家对某种行为的态度。在第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相互预测对方的行为,是指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一定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可以预先估计到对方应当如何行为,从而自己采取相应的行为。例如,在合同关系中,甲方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可以合理地预计对方也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也会估计到另一方将采取哪些求偿行为。38(4)预测作用在第二种情况下,是指人们可以依据法律,预先估计到国家对某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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