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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离婚的法律后果本章学习重点:1.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2.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3.离婚救济制度4.离婚对父母子女的效力一、离婚的法律后果概述(一)对当事人:人身关系上:夫妻身份消灭双方获得再婚权姻亲关系消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夫妻同居\忠实义务终止财产关系上夫妻抚养义务终止继承权丧失夫妻共同财产消灭(范围确定、分割、债务)(二)对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双方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教材第252页)(一)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按照第五章所讲认定)注意: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才可以分割;(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是属于共同财产的要进行分割)1.协议分割登记中的协议、诉讼中的协议2.判决分割诉讼中协议不成,就要进行判决;(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视为未达成协议(1)判决分割的原则(四个)教材:第254页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因单方的过错导致离婚,对无过错方要适当多分财产该规定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关系)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2)分割的具体方法(见最高院财产分割意见)1)一般均等分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归管理使用方所有,如悬殊较大的,由多得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已经登记未共同生活的,根据财产来源情况分割4)生产资料要分给有经营条件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5)在婚后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其增值部份为共同财产,要分割;6)不能分割的房子,分到房子一方向另一方补偿;7)关于有价证券及投资企业财产的处理(255页)解释(二)第15、16条第15条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16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第17条用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18条---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第18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9)公房使用和承租的处理(第256页《公房承租解答》)---享有承租权的8情形;---决定有那一方承租的处理原则(四个照顾)---面积大,分别租住;---准许另外调房分别租住或承租人给予另外一方解决住房;10)部分产权房的处理(《公房承租解答》)由得到住房的一方按照离婚时当地政府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对方补偿;双方争要的,双方条件相当,采取竞价的方式取得;1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第257页)分割意见11条: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土地承包法第30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12)婚前个人财产的损耗《财产分割意见》第16条: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三、夫妻债务的清偿(一)共同债务的清偿1.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婚姻法41条:共同生活所欠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2)分类(教258)(1)因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履行亲属扶养义务、购买家庭生活用品、维持日常开销等;(2)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3)违法所欠债务;交社会抚养费、承担赔偿责任等2.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从现行法中可知:(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欠的债务;(共同对外所负的债务,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举债)(2)婚前个人所欠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二)23条: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属于共同债务(二)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按此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特殊情况例外例外:两种情况。1)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约定为个人债务2)能够证明是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约定分别、债权人知道)。3.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连带债务,具有不变性。1)不因离婚协议改变;2)不因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而改变;依据(二)第25条3)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改变。(二)26条:只要债权人的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夫妻双方都有偿还义务。债务人及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作为其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不足的协议分担,协议不成,法院判决.5为什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具有不变性?为了交易安全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以下三个原因(1)夫妻关系的特性夫妻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阻却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债权人无法实际控制和影响债务人婚姻关系的变化,如果允许变化,债权人的权利可能因此而落空或者丧失,这样会有违公平和正义。(2)法院判决的特性。人民法院对夫妻财产的判决,在债权人未参与的情况下,只能就夫妻内部的财产问题进行判决,只能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无约束力。(3)债权债务产生的基础。债权人在与债务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对债务人的信赖是建立在其婚姻关系关系的存在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负担能力的基础上6.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二)第25条:按此,在一方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分担债务的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夫妻一方在共同债务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不能成为其向债权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抗辩理由(1)追偿权成立的条件1)必须以连带债务存在为前提。2)必须以其行使了使其配偶免除原债务的行为为条件。(一方行为,使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全部消灭)3)夫妻一方向债权人给付之金额超出了其应当负担的金额。(判断依据:协议或者有效法律文书)(2)生存方追偿权行使的限制1)有夫妻共同财产的,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不足的再用个人财产。2)生存方追偿权的行使,以死者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除继承人自愿清偿外,生存方的追偿权不能实现。3)实行约定财产制的,一方还债后,应当在约定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内行使清偿权,不足的再要求用个人财产偿还。(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教259页)1.个人债务的概念:定义应当为: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所欠的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无关的债务。2.个人债务的范围:第260页1)婚前所欠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2)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与债权人约定-(二)24条;)3)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4)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债,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5)其他应该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个人继承而产生的债务、个人违法行为和不合理的开支而形成的债务、3.个人债务的清偿。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案1:规避债务的离婚是否有效?此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教程第108)属于假离婚处理:(1)离婚有效。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婚姻关系解除的后果自己承担责任(2)财产协议无效理由: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另外一方仍然要承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案2:所欠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P108问.上述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用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去衡量属于个人债务73岁老汉婚外恋签下95万欠条分手后被追债浙江嘉兴一73岁的老人郑发数年前结识比自己小近30岁的王花,两人开始婚外恋。期间,为应付二人开销,郑发多次写下欠条,共计95万,而借款来源则是小三王花的哥哥。在郑发与王花分手后,他和妻子阳惠被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债务。除一张15万的欠条郑发以做生意借款为由要求妻子签了名外,其他欠条上妻子的签名都是郑发模仿的。73岁老汉婚外恋签下95万欠条分手后被追债法院审理后认为,阳慧在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上签名,应当认定阳慧和郑发是此笔借款共同借款人。对其他借款,阳慧毫不知情,原告也无证据证明郑发夫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故阳慧未签名的四份借条共计80万元为郑发的个人债务。阳慧曾汇给原告30万元,其中一笔15万元应当认定归还其在借条上签名的借款,另一笔15万元应抵扣郑发的借款,故郑发尚欠借款本金65万元,为郑发的个人债务。最终,平湖法院判决被告郑发返还原告王简(化名)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驳回王简的其他请求。四、对侵犯财产权的处理侵犯财产权的形式: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2.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3.将诉讼保全或责令保管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毁损;隐藏毁灭证据;处理:婚姻法第47条:司法解释(一)第31条1)过错方少分或不分;2)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两年内请求法院再次分割;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AD解析:《婚姻法》第47
本文标题:10离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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