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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总论第1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即契约,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1、合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签订的协议;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3、合同是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4、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应为协议)。二、合同的法理分类1、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前者指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就成立的合同。后者指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后仍不能生效,还需当事人交付一定的实物或完成其他约定的行为后才生效。2、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前者是指法律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后者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3、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前者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后者指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4、主合同和从合同。前者指可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条件的合同。从合同指不具有独立性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前者双称典型合同,指法律确定了专门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后者指法律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专门的具体规则的合同。6、当事人之间存在对待给付义务的为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为无偿合同。7、书面合同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指以语言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即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特点,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自由: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自由,选择合同形式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行使合同的权利。在民法中被奉为帝王原则。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追究违约责任的每个环节,合同当事人都应善意、非欺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善意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因合同词句使用不当、意思模糊或产生显失公平时,诚实信用原则可为解释合同的依据。法院也可直接应用诚信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3、平等原则。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契约自由的前提,是合同的基石,体现的是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而非合同结果平等。第2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主体合格原则: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在经营范围内订立合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特许经营或专有经营范围的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无效。3)代订合同要合法。2、合法原则。3、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二、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是对合同主体的明确。2、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任何合同必备的主要条款。1)物,分自由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将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当作自由流通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的合同无效。2)劳务。3)工程项目。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应具体、详实、细化,具有可操作性。7、解决争议的方法,确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选择仲裁解决;否则当事人有权起诉。还可依法选择法院。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合同订立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准备:1)确定自己的经济目的。2)认真选择对方当事人。2、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至少具备成立该合同必需的条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时,则要约不得撤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或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要约邀请即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的视为要约。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法律效力。3、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的。承诺可以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以行为作出,都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或作出承诺行为生效。承诺的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答复中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一经作出合乎要约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是确定法院管辖和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4、合同成立与效力:1)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反映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以合同书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受要约人承诺时合同成立。2)合同的法律效力,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的效力,是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价值判断。合同有效的条件:①行为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格。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的,办理完相应手续合同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3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即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指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时间,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各自的义务。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为履行不当或不适当履行。2、协作履行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给予对方的履行以必要的协助的原则。二、抗辨权抗辨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它的行使可以使对方的权利消灭或延期发生,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1、同时履行抗辨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辨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辨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三、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四、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4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一、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修订。包括主体变更条款内容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办相关手续,变更合同才生效。二、合同转让,指当事人将自己承受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受的行为。有债权人的转让和债务人的转让,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一并转让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时,债权人不得转让其合同权利。债权人转让其合同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其合同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转让其合同义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该转让无效。三、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未全部履行义务之前,终止该合同的效力。1、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协商解除。一是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款成就时合同即可解除,二是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协商解除。2、法定解除指依法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合同解除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随之而终止,但是,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时,视当事人过错来确定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当事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第5节合同的无效和撤销无效合同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的合同。一、无效合同的要件1、主体不合格2、无效代理: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代理期限届满但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代理人与对方恶意通谋以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订立合同等。3、意思表示不真实:1)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同意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2)以给对方的名誉、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等威胁或强迫手段相要挟,迫使对方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等。4、内容不合法: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三、合同的撤销1、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2、撤销权行使与否由撤销权人决定,若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未行使,合同仍然有效。撤销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四、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五、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偿第三人的利益。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履行2、解除,没有成立或无效合同不需要解除。应有通知行为。3、抵销,法定抵销条件:1)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互负债务的给负种类、品质相同;3)债权已届履行期;4)债的可抵销性。是单方可完成的法律行为。还有约定抵销
本文标题:089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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