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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进度计划条款国际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做好施工组织进度计划,注意在履约时分析各工序间的相互依赖和制约关系,找出影响工程进度的关键工序即关键路径,运用CPM图的反馈功能,对各种干扰因素可能影响进度的概率及进度拖期的损失值进行预测和调整,抓好实施阶段的进度控制。以下我们探讨FIDIC合同有关进度计划的第14款和其他有关条款的应用。第14.1款应呈交的进度计划承包商在投标时应呈交一份进度计划,通常还附有施工组织说明、机械设备清单、外汇支出比例、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和履历等。这些资料在咨询工程师进行评标时必不可少,尤其是为了确信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已经认识到为保证项目工期所应做的相关工作——但这时呈交的决度计划并不属于该款定义的进度计划。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工期问题做出认真分析和可行安排,因为进度控制和施工方法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各类费用。一旦获得业主的中标通知书,承包商在合同第14.1款特殊条件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一般为21天)应呈交一份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并获得咨询工程师的批准。这时提交的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应该更准确,是对投标时的修订,目的在于经济而有效地利用人员和设备等资源,确保合同的圆满结束。进度计划通常是有时间坐标的棒图和CPM图,相应的施工组织说明要对工序安排和施工方法做出大致的文字描述。FIDIC合同认为承包商应该对其工程和经济行为承担最终责任。进度计划完全由承包商负责,施工组织应自行安排,呈交给咨询工程师只是为了听取建议性意见,咨询工程师仅对其中欠妥或不符合合同之处提供咨询,给承包商参考。尽管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承包商应呈交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并获咨询工程师的批准,但这些资料通常不属于合同文件(在FIDIC合同协议格式第2节所列合同文件的清单中也没有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并不增加业主或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只是提供了一个时间参照系,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受其制约。承包商在签约时不能接受将进度计划强行列入合同。案例:某业主在标书中强制承包商必须满足标书规定的施工方法,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附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在签约时特别说明后又将此列入合同中。承包商签约后在施工中发现按标书的施工方法根本无法施工,提出按第51.1款由工程师发出变更令后改按可行的施工方法继续施工。仲裁判定:1)投标时所附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并不是合同第14.1款的进度计划;2)由于签约时已做特别说明并列入合同,这个进度计划和监工组织说明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只要法律和实际上可行,承包商有义务按该计划的进度安排施工;3)经证实,标书中原规定的施工方法确实不可行。因此,新的可行的施工方法改变了这类工作的性质,承包商应得到变更令并为此获得补偿。分析:若承包商在签约时不承认投标时提交的进度计划构成合同之一部分,则该计划属于第14.1款范畴,对双方无法律约束。这样,承包商就会更主动,所有风险将由业主承担。FIDIC合同的总原则是承包商应该按期完工,但如何达到目标或采取什么手段则应由其自主做出切合实际的施工组织安排。咨询工程师代表业主监督工程进度,但无权改变或干预承包商安全、均衡和准时地完成合同的义务。如果承包商没能按该款呈交进度计划,FIDIC合同并不认为这就构成承包商违约,因业主很难证明仅只由于承包商没能提交进度计划而造成其重大损失。但是,承包商将为此失去运用下列合同条款的依据,难以维护自身利益,处于被动地位;第6.4款咨询工程师出图延误而不能满足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安排;第12.2款外界障碍或条件干扰按原进度计划施工;第20.4(g)款咨询工程师设计不当造成的风险损失;第27.1款施工现场发现化石或类似事件对进度的干扰;第313款其他承包商的干扰;第36.5款测试的影响;第40.2款合同中途停工的影响;第42.2款业主征地延误造成进度落后;第44款顺延工期没有根据,缺乏原进度计划作参照系;第51款变更令的影响;第53款进度计划将有助于发生索赔后的时间评估;第59款指定分包商的工期延误;等等。因此,承包商应主动按该款规定提交进度计划并获取咨询工程师的批准,作为各类索赔的时间参照系,强化自我保护地位。由于FIDIC合同对于承包商提交计划后咨询工程师的批准没有做时间上的定量规定,也有些咨询工程师考虑到不呈交进度计划只有承包商本身的利益受损,从不催促承包商提交这一计划或拖而不复,却准许其施工。对于这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应该特别小心。案例:某承包商按合同第14.1款提交了按期完工的进度计划并同时标出咨询工程师应在各道工序施工前提供相关图纸的时间。但在施工时咨询工程师没能满足出图时间表,因而造成整个工程拖期。仲裁判定:根据第6.3款和第20.4(g)款,咨询工程师有义务满足承包商正常施工的用图需要。由于承包商已对图纸需求早有图表和文字提示,应该赔偿承包商停工待图的全部经济损失并顺延合同工期。分析:承包商充分运用了第14.1款、第6.3款和第20.4(g)款,事先抓住了咨询工程师设计能力的弱点。第14.2款修订的进度计划计划的不变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承包商应经常运用群体网络系统对影响进度目标实现的干扰和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及时调整资源冲突,修订其进度计划。咨询工程师有义务为维护业主的利益,按进度计划随时掌握施工进度变化并监督承包商的履约情况。当发生工程未按计划进行时,咨询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以确保按期究工。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按期完工包括了合同第44数项下自正常延期,因此,咨询工程师应在要求承包商修订进度计划之前,根据实际情况批复第44款的延长工期,以利调整进度计划。如果咨询工程师做不到这一点,那么承包商将敲开为此索赔起工费的大门,尤其是若承包商最终得到了曾遭拒绝或拖而未复的工程延期时。另外,承包商应注意咨询工程师不能按第6.4款和第20.4(g)款提供图纸及对自己施工进度的影响,并对此索赔拖期和停工待图费。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只是不能按原进度计划完成某些单项工序时,尽管咨询工程师可以根据第63.1款提出多次警告,但这本身并不构成承包商的违约。承包商有权根据第8.1款和第8.2款合理支配实施工程所需资源及施工方法,只要能保证最终的工期却可。尽管在实际安排施工时承包商力图比预定的合同工期提前完工,但在向咨询工程师呈报各类进度计划包括修改计划时应该注意务实并留有余地,否则再次申请延期时将有不利影响。案例:在某房建项目的合同中明确工期为29个月,并附加了承包商进驻工地后7天内应呈交进度计划的条件。承包商在签约后提交了一份进度计划,标明在25个月内完工。在实施后期发生的争端中承包商认为该进度计划根据第14款不是合同的一部分,承包商仍可在29个月内完工而不受25个月计划的限制。仲裁判定:1)进度计划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因为签约时有此附加条件;2)承包商应在25个月内完工;3)业主没有提供资源及财务帮助以保证承包商在25个月内完工的合同义务。计划在25个月内完工只是承包商的一厢情愿,提前完工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自身利益,如减少支出和节省管理费。分析:承包商提出缩短工期的计划只是给自己增加了义务,但没有明确权力,造成被动。如果确想提前完工,应将业主为确保提前完工的相关义务也写入合同。第14.3款提交资金周转估算一般承包商在呈交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的同时,还要提交与之相对应的验工计价产出配置表,即资金周转估算。尽管这一资金周转估算表只是供业主在筹措资金、安排付款时参考,与第60款的付款条件毫不相干,但它对于指导承包商的资金回收却相当重要,也是承包商的利益所在。国际承包工程这一经济技术活动集中到付款这一焦点上,因而验工计价的资金周转快慢对顺利实施整个项目有着直接影响。在当今的竞争社会,资金都是有偿占用,企业的活力在于加速资金周转。承包商在施工组织安排时应与验工计价的财务收支曲线统筹考虑,要在报价时就安排尽早收回资金,多摊入一些到早期的施工单价中,使B.Q.单的前期工作收入合理地大些,减少贷款数额及利息支出或获取较高的存款利息收入,因为从业主处可以得到的工程预付款毕竟有限。咨询工程师同样有权要求承包商随进度计划的修改而提交相应的修订资金周转估算。案例:某公路项目在签约后承包商提交了进度计划和资金周转估算表,将前期收款安排得很大,承包商认为业主应按此资金周转估算表付款。仲裁判定:承包商的合同单价与签约后所提交的资金周转估算不匹配,不能按提交的资金周转估算表调整,仍应按合同中B.Q.单的各工序单价付款。分析:承包商应在不影响总报价水平的前提下,投标时就将B.Q.单中前期工序如临时营地的单价合理地增大,而将后期如最后一道工序路面磨耗层的单价适当降低。第14.4款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承包商呈交了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说明和资金周转估算甚至咨询工程师的批复都不能解除其合同义务,不能成为推卸各类责任的借口。如果咨询工程师对计划和资金周转未置可否,也不意味着可以解除承包商的责任。案例:某承包商按第14款呈交了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说明和资金周传估算全部资料,并均获得咨询工程师的批准。然而在施工中承包商提出由于工程量的变更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度,不能保证经济、高效地施工,要求业主对此给予经济赔偿。仲裁判定:工作量的增减在8%以内,没有超出第52.3款变更令规定的+-15%合同范围,承包商的要求毫无根据,不能以影响其自身进度为借口向业主索赔。分析:承包商忽视了第52.3款是合同明示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进度计划条款国际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做好施工组织进度计划,注意在履约时分析各工序间的相互依赖和制约关系,找出影响工程进度的关键工序即关键路径,运用CPM图的反馈功能,对各种干扰因素可能影响进度的概率及进度拖期的损失值进行预测和调整,抓好实施阶段的进度控制。以下我们探讨FIDIC合同有关进度计划的第14款和其他有关条款的应用。第14.1款应呈交的进度计划承包商在投标时应呈交一份进度计划,通常还附有施工组织说明、机械设备清单、外汇支出比例、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和履历等。这些资料在咨询工程师进行评标时必不可少,尤其是为了确信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已经认识到为保证项目工期所应做的相关工作——但这时呈交的决度计划并不属于该款定义的进度计划。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工期问题做出认真分析和可行安排,因为进度控制和施工方法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各类费用。一旦获得业主的中标通知书,承包商在合同第14.1款特殊条件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一般为21天)应呈交一份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并获得咨询工程师的批准。这时提交的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应该更准确,是对投标时的修订,目的在于经济而有效地利用人员和设备等资源,确保合同的圆满结束。进度计划通常是有时间坐标的棒图和CPM图,相应的施工组织说明要对工序安排和施工方法做出大致的文字描述。FIDIC合同认为承包商应该对其工程和经济行为承担最终责任。进度计划完全由承包商负责,施工组织应自行安排,呈交给咨询工程师只是为了听取建议性意见,咨询工程师仅对其中欠妥或不符合合同之处提供咨询,给承包商参考。尽管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承包商应呈交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并获咨询工程师的批准,但这些资料通常不属于合同文件(在FIDIC合同协议格式第2节所列合同文件的清单中也没有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并不增加业主或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只是提供了一个时间参照系,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受其制约。承包商在签约时不能接受将进度计划强行列入合同。案例:某业主在标书中强制承包商必须满足标书规定的施工方法,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附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在签约时特别说明后又将此列入合同中。承包商签约后在施工中发现按标书的施工方法根本无法施工,提出按第51.1款由工程师发出变更令后改按可行的施工方法继续施工。仲裁判定:1)投标时所附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并不是合同第14.1款的进度计划;2)由于签约时已做特别说明并列入合同,这个进度计划和监工组织说明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只要法律和实际上可行,承包商有义务按该计划的进度安排施工;3)经证实,标书中原规定的施工方法确实不可行。因此,新的可行的施工方法改变了这类工作的性质
本文标题: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进度计划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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