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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中国矿业大学力建学院工程管理研究所自我介绍主讲:张辉联系方式:13775982510E-MAIL:hubert1072@sina.com建设法规课时:32学时考核:闭卷平时成绩:30%卷面成绩:70%教材:《建设法规》黄安永主编东南大学出版社前言课程目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的目的是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熟悉建设基本法规,掌握建设法规基本知识,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把建设法规运用于现实工作和建设项目中去,从而更好从事建设工作和服务于建设行业。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一、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对于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二、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项目经理与注册建造师国发[2003]5号文是取消项目经理资质的行政审批,而不是取消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岗位则是企业设定的,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授权或聘用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者。建造师执业的覆盖面较大,担任项目经理只是建造师执业中的一项。建造师需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统一考试和注册后才能从事担任项目经理等相关活动,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注册建造师考试一级建造师,英文译名:Constructor,是指通过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等10个专业类别。《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为客观题。注册建造师考试报考条件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成绩管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主要参考资料1、《建设法规概论与案例》金国辉编著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2、《建设法规》主编王孟钧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3、《房地产法案例精解》黄健雄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4、注册建造师考试相关书籍5、建设法律概论1.1建设法律概述1.2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作用1.3我国建设法律立法概况1.4建设法律关系1.5建设法律体系1建设法律概论1.1建设法律概述1.1.1建设法律的概念建设法律的概念: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1.1建设法律概述1.1.1建设法律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设法律表现:1.建设法律: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2.建设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3.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建设法规、政府规章等。4.宪法、刑法等也是建设法律的渊源。其中,建设法律和建设法规是内容集中的或专门规范性文件,是我国建设法律主要的来源。1.1建设法律概述1.1.1建设法律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设法律是调整建设活动或建设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建设活动行业管理特点,建设行政法规在建设法律法规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在建设行业中,习惯将所有建设法律规范,简称为建设法规。1.1建设法律概述1.1.1建设法律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设法律的调整对象,即建设关系,也就是发生在建设管理活动和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一是规范、指导、协调与服务;二是检查、监督、控制与协调。(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各种经济主体间的建设协作经济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因人身损害发生的赔偿关系、财产保险法律关系、房地产交易等法律关系。1.1建设法律概述1.1.2建设法律的特征1)行政强制性:建设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法律必然要采用直接体现行政权力活动的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建设法律关系。调整方式有:(1)授权;(2)命令;(3)禁止;(4)许可;(5)免除;(6)确认;(7)计划;(8)撤消。1.1建设法律概述1.1.2建设法律的特征2)经济性:建设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业和房地产业等建设活动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增加积累。建设法的经济性既包含财产性,也包括其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性。数据:中国1999年建筑业占全国GDP6.6%,香港5.4%,日本8.6%,美国4.0%;03年至今建筑业占全国GDP7%左右。3)技术性:大量的建设法律是以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等形式出现的,如: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等。1.2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作用1.2.1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责权相一致原则1.2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作用1.2.2建设法律的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1.3我国建设法律立法概况1.3.1工程建设与建筑立法概况1.3.2房地产立法概况1.3.1工程建设与建筑立法概况1、起步阶段(1949-1952)2、着手完善阶段(1953-1957)3、第一次曲折阶段(1958-1960)4、进一步恢复修订与完善阶段(1961-1965)5、第二次曲折阶段(1966-1979)6、恢复、完善阶段(1979-1983)7、体系化、规范化发展阶段(1984-1996)8、完善和发展阶段(1997-)1.3.2房地产立法概况1、建国至“文革”之前(1949-1965)2、“文革”期间(1966-1976)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8-1994)4、进一步完善阶段(1995-)1.4建设法律关系1.4.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1)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建设业管理和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4建设法律关系1.4.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2)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规范的综合性: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行政法律、建设民事法律、建设技术法规构成。(2)内容的广泛性:横向的和纵向的。(3)行政性法规为主。1.4建设法律关系1.4.2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发改委、建设主管部门等。社会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公民个人:1.4建设法律关系1.4.2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1)物: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设备等;(2)财: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卷;(3)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等;(4)非物质财富:专利、著作权等。1.4建设法律关系1.4.2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活动参与者具体享有的权力和应当承担的义务。1.4建设法律关系1.4.3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形式有三种:(1)自然消灭;(2)协议消灭;(3)违约消灭。1.4建设法律关系2)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1)法律事实的概念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2)法律事实的分类①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②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1.5建设法律体系1.5.1建设法律体系概念1.5.2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1.5建设法律体系1.5.1建设法律体系概念1)法律体系:通常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建设法律体系概念: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与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协调的完全统一的体系。1.5建设法律体系1.5.2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的建设法律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地方性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枝干构成的。1.5.2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建设法律按其立法的权限分为五个层次: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各项法律。这是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建设部门规章:主要指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地方建设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规章。案例2000年5月,浙江湖州市织里9幢商住楼内9位购房户先后向湖州市消费者协会织里分会投诉:他们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9间3层楼商住房,存在挑梁等裂缝,屋内漏水等质量问题,要求退房或赔偿损失。购房户要求每户赔偿2万元自行修房,开发公司只同意补偿5000元,修复由公司负责。公司认为:宁愿修房5万,不能多赔5000。案例6.16日,经消协分会委托,由市质监部门、开发公司、设计单位、与购房户协商后对挑梁采用钻芯取样检验。6只试件平均抗压强度为15.77MPa,最低12.1MPa,到不到C20,1、2层挑梁存在结构安全危险。经鉴定认为该建筑各承重构件尚未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可以安全使用,但存在一定的隐患,须立即采取加固措施。案例8.6日,经消协分会调解达成协议:由开发公司补偿给每户购房者29500元,共265500元,挑梁由开发公司加固,费用由开发公司承担,如该房今后发现结构问题,严重影响安全使用,由开发公司负责。案例1、该案的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什么?2、市质监站和市房屋安全鉴定站的监测结果,从性质而言是何种法律事实?对购房户和开发公司产生怎样的影响?行为;由于违约行为使得在开发公司与购房者之间产生了修理、修复和违约赔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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