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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1海洋法与渔业法规10章1-3节
第十章我国主要渔业法规•我国渔业法规发展历史•一、古代的渔业限制•二、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渔业法规的发展•1、1949年至1966年逐步进行渔业立法时期•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1957年4月水产部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草案)》;•195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1957年7月水产部颁发的《对渔轮入侵禁渔区的处理指示》;•1962年4月水产部发出的《关于制止在浙江敲舟古作业的通知》;•1962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水产部制定的《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1964年6月国务院批转的水产部制定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2、1967年至1978年渔业立法停顿时期•3、1979年以来加强渔业法制时期•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79年2月,国务院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国家水产总局颁布了《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5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要内容《渔业法》共分六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一、《渔业法》的立法目的•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特制定本法”;具体地说:•1、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2、发展人工养殖;•3、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4、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二、《渔业法》的主要特点•1、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体现了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2、扩大和调整适用范围,与国际新海洋制度相衔接•3、完善、加强了渔业管理制度,适应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变化•4、规范了行政主体行为,适应渔业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5、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适应市场经济下依法治渔的需要•三、《渔业法》确定的渔业生产方针和管理原则•1、确定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2、养殖业的发展方针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3、捕捞业的发展方针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4、渔业监督管理的原则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四、《渔业法》贯彻实施要点•1、全面贯彻养殖业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2、争取政府支持,扶持远洋渔业的发展;•3、加强渔船管理,全面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4、创造条件,稳步推行捕捞限额制度;•5、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力度;•6、推进渔港立法,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7、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五、《渔业法》的主要规定•1、《渔业法》适用的效力效力的地域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包括内海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有关国际法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4)以及沿海、江、河、湖沿岸的滩涂。•生效时间《渔业法》生效为1986年7月1日,修订后《渔业法》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对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2、养殖业•(1)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2)当事人因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水域、滩涂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人不得破坏养殖生产。•(3)国家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征地规定办理。•(4)加强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郊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5)鼓励和支持水产良种的选育、培育、推广;新品种需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规定了苗种进出口办法。•(6)加强养殖生产技术和病害防治工作;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要求科学地定确殖养密度、合理饵投用药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3、捕捞业•(1)捕捞业的发展方针是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但远洋捕捞需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属于不可转让类型。颁发捕捞许可证的条件是∶•有渔船检验证;有渔船登记证书;符合有关其他条件。•许可证中规定了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3)实行总可捕量制度。•(4)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船作出了规定。•(5)对渔港建设和渔监工作作出原则规定。•4、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1)加强增殖渔业资源和渔业资源增殖征收费。•(2)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和其生存环境,建立该保护区。•(3)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4)规定可捕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等。•(5)禁止捕捞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禁止围湖、围垦;建闸筑坝应有过鱼设施等。•(6)保护濒危珍稀水生野生动物。•1级:儒艮、白鳍豚、中华白海豚、新疆大头鱼、中华鲟、达氏鲟、白鲟、库氏砗磔、鹦鹉螺等9种;•2级:其他鲸类和黄唇鱼、松江鲈鱼、克氏海马鱼、胭脂鱼、唐鱼、大头鲤等22种•(7)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5、法律责任•违反《渔业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种。•(1)行政法律责任包括:炸鱼、毒鱼、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者;未按《渔业法》的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捕捞;未经批准在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等,此类违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2)刑事法律责任•对违反《渔业法》某些条款,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包括:炸鱼、毒鱼、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者。伪造、买卖捕捞许可证等。•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机构和人员违反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也应负有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法等的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对外国人和外国渔船的违法处理也作了规定。第二节我国主要渔业制度•目前,我国渔业法规规定的主要渔业制度有:渔业许可制度、禁渔制度、渔业资源保护和增殖制度、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制度、渔船渔港管理制度、渔业监督管理制度。•一、渔业许可制度•1、渔业许可的含义•国家根据水产资源的状况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对从事渔业活动的人员及这些人员在渔业活动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使用的船舶、涉及的水域、捕捞对象和作业时间的许可或批准。•2、意义:国家为了对渔业生产进行有效的科学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渔业许可制度一般是各国渔业法律制度的核心。•3、我国渔业许可制度主要包括:渔业船舶许可、渔业捕捞许可和渔业养殖许可。•1)渔业船舶许可:国家渔业管理部门根据渔业水域和生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对渔船数量、船舶吨位、主机马力和作业类型进行控制,规定渔船的建造、更新、引进、报废手续和渔船检验程序的制度。•包括:捕捞渔船建造、更新、引进许可;渔业船舶技术许可;近海捕捞渔船许可;外海捕捞渔船许可;远洋渔船许可。•2)渔业捕捞许可:国家对作业渔场、作业时间、作业方法和捕捞对象作出具体规定,以达到控制捕捞力量、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的目的。•分为捕捞水域许可、捕捞时间许可、渔具渔法许可和捕捞对象许可。•3)渔业养殖许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的制度。•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对水面、滩涂的使用权。•4、渔业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1)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捕捞许可证有效期5年,每年一次年审。•临时捕捞许可证有效期1年。•2)养殖使用证•审批核发权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按照现行渔业法规,养殖使用证发证对象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但允许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制定了本规定,于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1)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2)国家对捕捞业管理制度: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3)主管机关及职权: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4)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1)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2)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3)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5)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1)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2)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4)D类渔区:公海。•(6)船网工具指标管理•1)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2)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有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3)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负责审批:•A)专业远洋渔船;•B)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C)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跨海区买卖渔船;•D)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E)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4)同一海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报农业部备案。•其它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审批。•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7)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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