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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定义、特征与分类:(一)、定义:1999年新《合同法》取代了1993年《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1、英美法系:“允诺”、“许诺”或“诺言”说强调一方当事人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对于违反这种允诺,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则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许诺,这个许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2、大陆法系:“合意”、“协议”或“契约”说,来源于古罗马法强调双方当事人法国:《民法典》第305条:“从法律行为上认为合同为一种契约。”1101条:“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我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注意事项: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概念有接近大陆法系的趋势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合同为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立合同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二)、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2、合同是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民事行为。3、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4、一致性、真实性。(三)、合同分类: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2、主合同与从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二、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定义:1、合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合同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2、王利明的观点: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3、内涵和外延:合同法的本质不在于合同是否直接或间接带来效益,而在于调整合法的经济扭转关系。合同法理论把社会经济生活中主体间转让产品,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的经济活动从整体称作为经济扭转,经济扭转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整体的运动状态,特别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交换、分配和流通运动的过程。经济扭转的核心问题是商品交换,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合同是促进商品经济扭转的桥梁,社会财产关系的扭转靠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来实现,合同是组织社会经济扭转或财产扭转的法律工具。(二)、特征:1、任意性。2、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3、具有国内与国际的统一性。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1、含义:指合同主题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签订和履行合同,同时维持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2、从三点出发判断该原则:主观上当事人应真而不欺利益上为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进行公平的较量行为上指以正当手段获取正当利益主观判断说利益平衡说行为规则说Eg:美国:《统一商法典》1201条对诚信的解释:“在相关的行为或交易中,忠于事实真相。(二)、合同自由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缔约自由2)合同内容自由3)合同形式自由4)合同履行自由5)违约补救自由2、法学界存在的争议:1)有的法学家认为新合同法第4条规定得不够完全,自愿只是自由的一部分,还应订立详细的合同自由原则。2)有的法学家认为应该严格限制合同自由,以保护个人利益与自由。(三)、情势变更原则(合同落空原则):1、概念: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作为合同存在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变化,以至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经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以达到平衡风险、损益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2、情势变更产生的原因:1)价格非正常的涨落。2)币值大幅度升降。3)市场异常变化。4)国家经济、法律或政策的重大变化。3、情势变更构成的要件:1)不可预见性要件;2)不可归责性要件3)特定期间性要件;4)显失公平性要件4、法学界存在的争议:1)此原则因为要由法官来定,所以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很高,否则将造成权力的滥用。2)有的法学家认为情势变更已经包含在不可抗力中,所以不应再订立情势变更。思考题: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异同?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结构:(一)、合同条款:1、一般性条款2、主要条款:合同的核心部分《合同法》第12条:8项: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3、必要条款(二)、合同的组成部分条款:ХХХ买卖合同甲方;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住所乙方;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地址合同签定地:ХХХ全部条款一般性条款主要条款必要条款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见证人:签名盖章签定日期该合同一式Х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每见证人各保留一份二、合同的订立(一)、概念1、定义:订约主体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过程2、外延:①此过程是实现客观权利向主观权利转化的关键。②是启动命运动态过程或者财产扭转关系的首要环节3、时间:是一个从要约到承诺的过程(二)、合同订立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3、审慎原则4、完备原则(三)、订立的程序1、要约邀请(准备阶段)指要约引诱人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一般可以是议项书,议项协议的形式。它的作用就是当事人之间最开始的互相接触、互相了解。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明确的要约邀请行为有以下几种:①价目表的寄送②拍卖公告③招标公告④招股说明书⑤一般的商品广告2、要约(订立合同的实质性阶段)(1)定义:要约以称为发盘、发价、出价、出盘或报价。指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有效的条件(大陆法系)①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或有缔结合同的明确表示②必须含有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合同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③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发出意思表示④必须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⑤受要约人同意后,要约人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3)要约的表现形式:①口头要约②电报③信件④数据电文E-mail⑤传真(4)几种特殊的要约形式:①悬赏广告②投标书③拍卖(竞买)④自动售货机⑤商品标价陈列(5)要约生效与失效的时间:①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月24日起草要约3月30日寄出要约4月2日要约在受要约人所在地邮局4月4日受要约人打开邮箱看到该要约表示主义发信主义mailboxrule到达主义了解主义②失效时间: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e)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思考:撤销与撤回的异同?3、承诺:(1)定义: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有效的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要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作出。口头承诺应当在当场就要作出,书面承诺要在合理期限内作出。④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的方式: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4、反要约:(1)定义:指受要约人将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后所做的承诺。(2)反要约的作用:反要约构成对要约的拒绝,并且使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3)反要约的法律后果:如果要约人明确表示不能对该要约进行任何改动,则反要约无效。如果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表示,受要约人进行的是非实质性变动,该反要约有效。案例1:甲、乙两人买卖笔记本电脑纠纷案•考点:合同的订立•甲、乙两人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制为了……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乙5月1日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上午收到该回电。上述E-MAIL为甲、乙两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丙正急需一台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就将该电脑卖给了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甲的电脑上本来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病毒。结果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整台电脑报废。对此,丙要求乙赔偿他经济损失4000元。问题•1、在甲、乙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电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要约?•2、在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哪一个构成承诺?•3、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于何时?•4、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于何地?•5、设乙发现甲的电脑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后,拒绝购买,甲也不同意降价。双方遂解除合同。则往返于C地和D地的费用应如何处理?•6、若丙届时未付款,他是否应当向甲担违约责任?•7、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脑报废给乙造成的损失?参考答案•1、4月30日甲的邮件,5月1日的回电,5月2日甲的回复构成要约。•2、5月4日的回电构成承诺。•3、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于5月4日。•4、甲、乙之间合同的成立地点在甲的经常居住地C地。•5、该费用应当由甲承担。•6、丙不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7、甲对乙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要约邀请、合同订立•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正确答案]•(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
本文标题:3、第三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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