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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适航管理法规第一节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适航性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定义要点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如军用机,执行海关﹑警察任务的航空器)除外)安全运行——以安全为出发点和归宿环境条件——预期环境包括航路、气象、机场条件等;使用限制包括:飞机重量重心、飞行高度、速度、发动机性能和状态等综合——安全与物理完整性可维护性和始终——保持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安全不等于无故障)提出适航性要求的目的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的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政府机构对民用航空器安全性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需要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最低安全标准—基本的、起码的,且经济负担最轻的。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适航标准特点适航标准的法规性——多数以法律条文编写,相当部分是原则定性要求适航标准的务实性——以大量实验,实践,尤其空难调查为基础适航标准的稳健性——只反映已被证实的﹑成熟的航空科学技术适航标准的平衡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的最佳统一适航性责任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航空器的营运人(航空公司),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全部责任。适航部门作为国家的政府部门,则是在制定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定、监督和管理。一句话,适航部门及其成员要对其影响适航性的所有工作负责。第二节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适航管理的定义适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适航管理的分类初始适航管理——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器设计和制造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设计和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航空器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标准,保障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使用和维修的控制。适航管理的特点权威性或法规性—适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利;规章、标准是法规国际性—民用航空器是国际间运输工具;航空器设计生产国际化和管理开放性完整性和统一性—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适航部门代表政府尽职责动态发展性—不断改进和增加新的适航标准独立性—适航部门独立于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维修部门之外,行使权利按工作性质分为立法、定标——是安全性的要求(制定颁发适航标准、规章、规则、通告)颁发适航证件——是合法资格凭证(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等)监督检查——是符合性的要求(适航检查和持续适航管理)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此外,对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的人员,必须接受适航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人员执照,以保证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符合规定的要求。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从最低安全要求做起,向最高安全等级水准迈进,最终达到安全性、正常性和经济性的高度统一从颁发各种适航证件入手,对航空企业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自我审核机制的建立适航部门对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首要的是促进适航观念的转变适航部门对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重要的是对企业质量保证系统的评审适航部门对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关键的是促进企业建立自我审核机制以“外”促“内”,以适航管理促进企业的发展进步第三节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发布时间——1987年5月4日,6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国务院性质——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内容——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适用对象从事适航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和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由民航总局局长签发性质——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其各项规定涉及到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人员执照、机场管理、航务管理、航空营运、航空保安、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等各方面。有关适航管理的规章包含管理规则和适航标准的内容.适航指令适航指令(CAD)是CCAR—39的一部分,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时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适航指令的编号方法如:CAD90—B707—03修正案39—0079,表示该适航指令是1990年颁发的波音707飞机的第3份适航指令,CCAR—39部的第79次修正案。技术标准规定即CTSO是CCAR—37的一部分适航管理程序(AP)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专业分工起草、编写,适航司司长批准发布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AP的封面是绿色的咨询通告(AC)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对于适航管理工作中的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也可用咨询通告的形式,向公众公布适航部门可接受的处理方法对民用航空规章的某些条款作出解释,提出一些指导性的建议,以便正确理解顺利执行咨询通告(AC)咨询通告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分工起草、编写,由民航总局适航司司长批准发布AC的封面是蓝色的适航管理文件(AMD)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某些暂行规定,适航部门也可用适航管理文件形式发布执行适航管理文件在部门处应加盖公章后下发制定、修订规章的征求意见通知是为了保证制定的规章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一种形式,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收到此通知后,应认真研究,积极提出意见或建议。内容包括:制定、修订规章的主要内容;制定、修订规章的原因和背景;制定、修订后的规章和预定生效日期;征求公众意见的截止日期。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CCAR-45)l944年的芝加哥公约,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了航空器的国籍制度,这一制度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承认,各缔约国组成了“国际民航组织”,该组织的各个缔约国的国内法也都对国籍作了规定。航空器具有国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都设有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按本国的规定,进行航空器的登记我国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它代表国家负责航空器的登记和管理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航空器在其登记国领域内活动,完全置于该国管辖之下。航空器在其登记国领域外飞行期间,在一定条件下,其登记国也具有管辖权,对航空器内发生的法律行为和事件等可适用其登记国的法律。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航空器登记后,其登记国即对该航空器具有适航管理权。保护权:航空器登记国有权保护本国航空器。登记国的义务不滥用航空器。所谓滥用航空器是指容许不符合安全、有序和平等竞争的原则使用或经营航空器的行为。严格安全管理,制定标准并监督执行,以及颁发相应证件。航空器从事国际飞行须携带其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下列证件: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无线电台执照。国籍标志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国籍标志选定规则:国籍标志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择。须将国籍标志通知国际民航组织。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我国选定拉丁字母“B”为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并在我国恢复在国际民航组织中的合法地位不久,便通知了国际民航组织,得到了认可,已载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共用标志由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1969年1月23日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第3次修改,并于同年5月23日生效。引进了“共用标志”、“共用标志登记当局”、“国际经营机构”等词,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77条规定,预期不以国家形式登记航空器的可以采用共用标志。确定规则: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国际民航组织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代号系列中选定。由国际民航组织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共用标志。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标志须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的组合,列在国籍标志之后,第一位是字母的,则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之间应有一短划。登记标志中国航空器的登记标志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按《CCAR—45》规定执行由数位数字、字母或其组合而成,列在国籍标志B之后,两者之间有一短划目前我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四位数字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合起来是:B-XXXX。临时登记标志尚未取得国籍登记证的航空器,CCAR—45部规定,用于试验和表演飞行,为交付出口的调机飞行(在国外交付时)以及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申请临时登记标志。具有临时登记标志的航空器不得从事客货运输及其他经营活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绘制挂旗公司被国家指定航空器外部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我国指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器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它公司的航空器上均不得绘制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位于机身前部两侧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绘制的位置、字体及尺寸位置机翼–尾翼之间机身的两侧;右机翼上表面,左机翼下表面。字体正体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加装饰。尺寸机翼上每个字高不得小于50cm;机身上每个字高不得小于30cm;字的宽度(1和Ⅰ除外)应为字高的2/3,笔画宽度为字高的1/6,每两个字的间隔宽度不小于字宽的1/4。特殊情况下(如面积所限)缩小尺寸,须经登记机构同意。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绘制要求绘制的标志应永久性地附着在航空器表面上;每个字用实线构成,其颜色于背底颜色成鲜明对照;不能有混淆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图案、标记或符号;公司标志绘制在尾翼(垂尾)上。当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变更,以及他们的地址变更等,均应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交回原登记证。经民航总局核准的,在航空器登记薄上予以变更登记并发给新的登记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办理手续:持证人要求注销登记的航空器出口航空器退出使用或报废航空器失踪并停止寻找民航总局确认的其它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进行必要的处罚没有航空器登记证或用其复印件飞行的;变造航空器登记证;登记证破损,不及时申请更换的;登记证不放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的;国籍和登记标志不按规定绘制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而没有办理的监督与处罚第三章中国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第一节持续适航管理的意义和目的目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本文标题:20航空法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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