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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地基处理工程合同C-SG-TJ-009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地基处理工程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名称】地基处理工程合同1地基处理合同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设计单位:1.4工程监理单位:1.5工程总承包商: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工程名称】地基处理工程合同2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A.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B.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附表;C.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D.中标通知书;E.招标文件;F.投标书及其附件;G.设计图纸;H.工程量清单;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3.3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3.4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第四条承包范围4.1承包范围:本工程所含的,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甲方责任外其它有关本工程图纸、【工程名称】地基处理工程合同3施工技术方案中所列内容及本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义务均为本合同工程范围,均应由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完成。4.2具体工程内容和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第2部分《技术要求》-第3条技术及服务要求。4.3界面划分乙方负责招标范围内的地基处理方案设计及施工(包括截桩头),总承包商负责桩间土、褥垫层、弃土外运、回填。第五条技术标准与要求详见附件1《技术标准与要求》第六条工期6.1施工工期6.1.1开工日期:年月日。6.1.2竣工日期:年月日。6.1.3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日。6.1.4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6.1.5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6.2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及各总包单位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成进度提出额外要求。6.3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6.4工期延误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竣工的,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名称】地基处理工程合同4A.不可抗力;B.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6.5工作时间乙方已全面了解国家、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保证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相关文件中对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任何由于工程进度需要的夜间施工,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第七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7.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其中:一标段:元;二标段:元;三标段:元7.2本合同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7.2.1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含完成全本合同全部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一切费用。本工程总价款组成明细详见附件四;7.2.2除甲方与监理共同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7.2.3如出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调整之情形,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中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7.3如发生附件中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单价由乙方上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经审核的工程变更、洽商的费用按本合同约定进入工程结算。【工程名称】地基处理工程合同57.4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7.4.1本工程所有的直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法定收费、风险、税金;7.4.2产品相关的包装、运输、装车、卸车、组装等的全部费用;7.4.3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焊料、抗震垫、易损件等施工所需的全部辅材费;7.4.4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内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保修期内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7.4.5安装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的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等;7.4.6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费率、汇率、利率、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7.4.7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7.4.8深化设计、检验检测(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各种检测)的费用;7.4.9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7.4.10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所必须的,或者是为克服工程移交前的任何困难而可能变为必须的所有附属的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支出。7.4.11乙方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自行办理招标及合同备案手续,所需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7.4.12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7.5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7.6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名称】地基处理工程合同6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7.7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成品保护、冬雨季施工、抢工、超高、交叉作业、自行搭拆脚手架、施工场地的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按甲方要求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等。7.8总包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总承包商提供材料堆放场地,承担本工程施工及生活水电费,总包服务费已含在甲方与总承包商的合同价款范围内,无需乙方再行支付。7.9工程结算7.9.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28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所有发生的工程变更、洽商要求应在竣工后15日内报齐,逾期不予以受理。7.9.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45日内,甲方将安排甲方预算人员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与乙方开始核对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初步确定合同结算价款,但该价款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7.9.3本合同双方的最终竣工结算价款需经甲方的上级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后方可确定,在审计过程中,乙方应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工作,甲方上级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最终审定的金额经甲方和乙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最终竣工结算价款。7.9.4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7.9.5甲方和乙方对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按照合同内相关的约定解决争议。7.9.6乙方申报的竣工结算价格要合理,不能虚报,若经甲方委托的咨询公司审核后审减额超过5%及以上,将会影响乙方的后评估得分。【工程名称】地基处理工程合同7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8.1工程价款的支付8.1.1合同签订且乙方按甲方之要求进场施工后6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8.1.2工程分标段完成检测及经过甲方、监理、设计方、乙方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标段合同价款的40%;8.1.3项目分标段主体结构封顶后30日内支付该标段合同价款的20%;8.1.4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并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6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8.1.5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年,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5%的工程尾款(质量保证金)。8.1.6依本条甲方扣留的工程价款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8.1.7甲方有权从应当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包括质量保证金)扣除或抵消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但如果乙方对有关的扣除或抵消提出异议,双方可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解决争议。8.2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8.2.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应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8.2.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8.3甲方凭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和出具的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向乙方支付款项。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止。8.4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工程名称】地基处理工程合同8第九条履约担保乙方应按如下第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A.提供履约保函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10%,即人民币元整(¥)。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营业的商业银行或有资质且北京市建委认可的担保公司开具,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B.不提供履约保函第十条甲方驻工地代表和监理人职权10.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职务:。10.2甲方驻工地代表的主要职权:A.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权;B.工程施工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C.工程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权;D.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E.工程技术监督权;F.甲方授权的其他职权。10.3甲方委派的监理人:。职权:本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10.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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