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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王宏科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电话:0991-2356029手机:13609921398)2012年4月·乌鲁木齐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三、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要(一)主要背景(二)主要组成部分(三)主要不足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作为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共四十条,较全面地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为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一)主要背景1、法律背景:《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社区矫正给予了法律上的肯定。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郝赤勇副部长答《法制日报》记者问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1、法律背景(1)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十三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2)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2、实践背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对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总结。从2003年在全国六个省、市、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到全面试行近9年来,各地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3.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51.2万人,已解除矫正人员中,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1%,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法制日报》2012年3月23日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针对性、操作性更强,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专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制日报》2012年3月23日3、国际刑法执行背景2010年底,美国70%的成年犯获得了缓刑和假释,处于社区监督中,其余30%处于当地的看守所或者州和联邦监狱的监禁中。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澳大利亚从1999年以来社区矫正的人数是监禁人数的2倍,近年有稳定下降的趋势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社区刑罚占据重要地位的主要原因1.监禁刑罚执行的成本昂贵2.监禁的改造效果不佳3.罪犯刑事责任的变化(犯罪社会学理论的发展)4.人权保护观念的深化5.刑罚结构的调整(轻缓与扩大的结合,不是“轻轻重重”,而是“重轻轻重”)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大量节省了社会资源(1)社区矫正节省了大量刑事司法资源•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年矫正经费仅为监狱刑服罪犯监管经费的1/10•自2003年以来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77万多人,节省刑事司法经费192.5亿元人民币(2)社区矫正节省了大量的其它资源•避免了社会劳动力浪费•亲属探监的费用•社会救济费用……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二)主要组成部分1、一般规定(NO1-5)2、具体规定(NO6-31)3、特别规定(NO32-33)4、保障措施(NO34-39)5、附则(NO40)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1、一般规定(NO1-5)分别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目的和依据、有关部门的职责、工作力量、社会评估(审前调查)、告知和法律文书的送达等。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2、具体规定(NO6-31):主要规定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矫正教育、适应性帮扶等执行环节中的具体问题。包括报到与接收、矫正宣告、矫正小组、矫正方案、矫正档案、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奖惩、司法所的职责、矫正解除和终止等环节。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3)特别规定(NO32-33):分别对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和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矫正教育和适应性帮扶的原则和方针及身份保护等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4、保障措施(NO34-39):主要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法律监督、责任、法律与安置帮教的衔接、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及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队伍、经费保障等问题5、附则(NO40):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及相对效力。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概述(三)主要不足:1、相对原则,相应的配套政策不足。2、表述欠规范统一。如罪犯、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档案等(我国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完全专业化,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缺乏针对性的、个别化的矫正措施和工作规划—最高法马东);3、一些重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如社区矫正机构(当然也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留下了较大空间);4、衔接中间有空档。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监狱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一)目的(二)依据(三)相关部门职责(四)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后送达法律文书材料……(二十三)组织领导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一)社区矫正的目的(NO1):《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矫正,使罪犯适应并顺利融入社会。•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二)依据(NO1):《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的重大贡献(1)在立法中肯定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成绩(2)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3)为社区矫正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从法律层次来看,有利于解决法律间的法律冲突•从文字表述来看,有利于推动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依法”两字——倒逼《社区矫正法》出台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三)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NO2):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3、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4、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1、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未明确级别的)•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NO2-1)•对违反监管规定或禁止令的,派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NO22)•对剥权犯配合公安机关监管(NO32)•协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落实社会保障措施(NO18)•建立相关制度(档案管理、执法考评、监督检查),完善机制(突发事件处置),建立信息交换平台(NO35)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共19项)•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N03-1)•适用社区矫正前的受托调查评估(NO4)•登记接收(NO6-1)•指定司法所(NO6-1)•组织查找并报决定机关(NO6-1)•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NO6-2)•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NO10-1)•特定区域、场所进入的审批(NO12)•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旗)的审批(NO13)•变更居住县(市、旗)的审批及征求意见、移送法律文书、档案(NO14)•脱管后的组织追查(NO19-2)•违反规定的警告(NO23)•治安管理处罚的提请(NO24)•撤销缓刑、假释的提请(NO25)•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建议(NO26)•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执行(NO27)•减刑建议(NO28)•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NO30-4)•死亡通知、通报(NO31-2)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2)司法所主要职责(共14项)•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NO3-1)•接收后的宣告(NO7)•确定矫正小组并签订责任书(NO8)•制定和调整矫正方案(NO9)•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NO10-2)•离开居住的县(市、旗)七日内的审批(NO13-2)•变更居住的县(市、旗)的签署意见(NO14-2)•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到场说明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及脱管报告(NO19)•定期走访(NO20)•记录矫正情况、进行考核、分类管理(NO21)•矫正期满前的鉴定、安置帮教建议(NO29)•组织解除矫正宣告(NO30-1、2、3)•与安置帮教部门衔接(NO34)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2、人民法院主要职责•委托社会调查(NO4-1)•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判决、裁定或者决定(NO2-2)•交付义务(核实其居住地并书面告知其相关事项及后果、法律文书移交等)(NO5、6-2、25、26、28)•裁定撤销缓刑、假释(NO25)•决定暂予监狱执行罪犯收监执行(NO26)•裁定减刑(NO28)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3、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对交付矫正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变更矫正和终止矫正的合法性实行监督•日常监管、矫正教育进行监督•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实行监督•受理申诉、控告、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立案侦察,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4、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交付(核实其居住地并书面告知其相关事项及后果、法律文书移交等)•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禁止令和再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对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协助司法行机关对法院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执行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四)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后送达法律文书材料:•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送达法律文书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送达回证以及社会调查材料、审判过程中的表现等。•裁定假释的,送达法律文书材料包括: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送达回证、监所鉴定等。•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送达法律文书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疾病证明书或病残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送达回证等。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五)关于居住地问题(NO4-2、5-1、6-2)《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
本文标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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