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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执 行
程序法名言不展示证据是不正义的巨大源泉。———英国法谚第二十章执行本章主要内容一、刑事诉讼执行概述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三、执行的变更程序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一节刑事诉讼执行概述一、执行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刑事诉讼执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合法性2、及时性3、强制性二、刑事诉讼执行的意义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使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在押人能立即得到释放,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同时儆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分子,起到预防、减少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能够通过执行检验生效判决的正确性和社会效果三、现代刑事诉讼执行的原则法制原则人道原则自食其力原则重返社会原则四、执行的依据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和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最高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五、执行的机关1、交付执行的机关——人民法院2、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无罪、免除刑罚、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监狱: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看守所: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公安机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3、执行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最高法院院长2、执行法院:原第一审法院3、执行期限: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内4、执行方法: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5、执行地点: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6、人民检察院对死刑执行的监督查明同级法院是否收到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判和执行死刑的命令检查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活动是否合法死刑执行前发现有应当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提出建议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拍照、摄像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7、死刑执行中的其他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可以会见其近亲属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禁止游街示众或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执行死刑完毕,由法医验明确实死亡后,由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执行的法院应在15日内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逐级上报最高法院对罪犯的遗书遗言交给罪犯家属处理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或尸体【参考资料】1.解密死刑执行过程2.我所亲历的死刑执行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1、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应当将起诉书副本、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2、公安机关应自收到上述文书后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3、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4、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5、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6、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三、管制、(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最高法《解释》437条: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291条2款: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公安部《规定》300条: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部《规定》301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五、财产刑、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最高法《解释》438--447条: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三)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六、社区矫正《刑诉法》258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公安部《规定》291条1款: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七、无罪判决、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一经宣判,应该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当事人是否上诉或抗诉,都不影响人民法院立即释放被告人。另外,在执行无罪判决后,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被告人的善后工作,及时恢复无罪公民的名誉,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部《规定》287条2款: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第三节变更执行程序一、死刑执行的变更——停止执行1.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包括——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2.停止执行后的审查(1)下级法院发现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层报最高法院审批;最高法院审查后,应裁定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若停止执行,下级法院调查核实后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法院审核。(2)最高法院发现的:应裁定停止执行,下级法院调查核实后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法院审核。注意: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3、最高法院审核后的处理(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二、死缓执行的变更1、变更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缓执行期满,应当由监狱提出减刑书面建议,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交当地高级法院裁定。一般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刑法八)2、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服刑地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服刑地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经上诉或抗诉程序,裁判生效后,应当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核准后,由服刑地中级法院执行。但在二年考验期满后,减刑裁定尚未作出前故意犯罪的,不应视为在缓刑期间犯罪,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三、暂予监外执行1、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除外)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述第二项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程序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四、减刑、假释1、适用对象: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减刑的程序:①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②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3、假释的程序①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②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③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审判新罪的下级法院也可以撤销上级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4、减刑、假释的监督:①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②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西方国家的累进处遇制度将执行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随着受刑罪犯教育改造程度或称表现成绩的逐步上升,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待遇逐渐转好,以此鼓励受刑罪犯加快改造步伐。执行初期(15日至20日)为独居阶段,罪犯要服一定劳役,同时接受有关年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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