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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项目七:合同中的一般交易条件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教研室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1234主要内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5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一、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一)风险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按损失的原因不同按损失的程度不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三)费用1.施救费用2.救助费用3.其它费用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自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在损失发生时采取的救助措施所发生的费用。船舶航行中遇险为避难、卸货以及保险理赔中的清算,调查等额外的费用支出。风险是无时不在的,损失便会经常发生,费用支出就不可避免。这些便是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二、不同损失的构成条件(一)实际全损的构成条件1.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已丧失其原有的商业上的用途。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了。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二)推定全损的构成条件1.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复的费用要超过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遇险后,继续运往原目的港的运费要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来赔偿,必须和保险人办理“委付”和“代位”的手续。•委付:被保险人声明放弃对保险标的物拥有所有权的行为。•代位:经委付后,保险人取代了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委付、代位手续一经办妥,不得撤回。★海上运输中,谁先发现货物受损?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三)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1.共同海损的含义是指在同一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我国海商法193条)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具备所有条件)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3.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受益方,包括船舶、货物和承运人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的多少,按比例进行分摊,这种分摊成为共同海损分摊,怎么分摊,就是共同海损理算。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先后于1890年、1924年、1950年、1974年、1994年进行了五次修订,每次修订后均不废除原版本,各国均采用1974年版本。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1)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海上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2)损失由受损的船舶或货主各自承担。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4.单独海损的构成条件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1981.1.1)(一)基本险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3.一切险(AllRisks/A.R.)(二)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包括以下11种:碰损、破碎险,串味险,淡水雨淋险。偷窃、提货不着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玷污险,钩损险,受潮受热险,锈损险,包装破裂险。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切险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若投保了一切险便可不再加保一般附加险了,但不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只投一般附加险中的串味险不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2.特别附加险包括以下6种: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供香港、澳门货物火险。3.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三)专门险别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2.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3.活牲畜、家禽运输险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四、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五、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险别(I.C.C条款)1982.1.11.A种险2.B种险3.C种险4.恶意损坏险-(投保了A种险不必加保该险,只有在B.C种险别上加保。有政治活动的恶意损害不赔,属于罢工险-1982年新增险别。)5.偷窃、提货不着险6.战争险7.罢工险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相当于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中的基本险,但责任范围不同平安险-C种险水渍险-B种险一切险-A种险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六、保险责任的期限1.“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止失效。(不入库,自卸离海轮起60天止)仓至仓条款适用于除战争险以外的险别。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运输过程发货人仓库收货人仓库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2.“水面险”条款自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生效,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止。(不卸-自第一次抛锚当日午夜零时起15天止。)水面险仅适用于海洋运输货物的战争险。由于运输方式不同险别不同,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限也不尽相同。以上仅指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责任的期限。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启运港目的港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七、保险金额的确定1.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2.保险金额的确定按惯例是以商业发票金额加成确定的。(最少加一成,最高限五成,一成为10%)3.保险费的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险别费用率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八、保险单据1.正式保险单(大保单)2.简式保险单(小保单)3.联合发票:将保险条款印就在商业发票上一并使用的单据。(仅对港澳台新马泰地区,华人圈可简化)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1234主要内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5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二节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一、商品检验的含义和作用1.商品检验的含义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的检验,以及按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货物进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动植物病虫害的强制性检验和检疫行为。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二节合同中的商检条款2.商品检验的作用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二节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二、关于商品检验权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通常要经过交付、察看、接受或拒收三个环节。很多国家对此还作出法律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34条2款,美国“统一商法典”606条1款,德国“民法典”459条,中国“合同法”157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6条1款,都明确规定了: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二节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三、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1.出口国检验2.进口国检验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四、检验机构(一)国外的商检机构在国外商品检验机构从组织的性质分:有官方的,半官方的,私人经营的,也有同业公会或行业协会的。从业务范围上分:综合的,专业的,还有只限于检验特定商品的。名称繁多,检验公司,公证行,鉴定公司,公证鉴定人,实验室,宣誓衡量人等。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二节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商检机构有(P243):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英国劳氏公证行(LS)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二节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1.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AQSIQ)2.主要职能根据我国“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商检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三项。(1)法定检验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和检疫按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和调整法定检验的商品目录,并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每2年调整一次)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二节合同中的商检条款(2)委托检验接受国际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并按要求提供各种检验鉴定证书。(3)监督管理根据我国“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商品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有关进出口商品需要认证,加施商检标志、实施封识的进行管理。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二节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商检标志:是指在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或小包装的明显部位,加附我国规定的各种检验标志,以证明该商品符合国家或国际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封识:是指采用铅丸、钢卡、封条、不干胶纸、火漆加封等各种方式对进出口商品或样品实施加封识别。五、商检证书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所使用的商检证书种类繁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卖方应提供何种证书。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1.品质证书2.数量证书3.重量证书4.价值证书5.产地证书6.卫生证书7.兽医证书8.消毒证书9.残值证书10.植物检疫证书业务中常见的证书有:P245第二节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二节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五、合同中商检条款的内容合同中商检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1234主要内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5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三节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一、索赔与理赔1.索赔(claim)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向造成损害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行为。2.理赔(settlementofclaims)是指造成损害的一方受理对方损害赔偿要求的行为。索理赔是损害赔偿中不同当事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进口业务有索赔,出口业务有理赔。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三节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二、索赔条款(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andclaimclause)该条款适用于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时而使用,其内容包括:1.索赔依据法律依据——违反合同事实依据——存在违约的证据2.索赔方式3.索赔金额4.索赔期限合同约定法律约定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三节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三、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PenaltyClause)预先在合同中规定一方违约就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给另一方。罚金条款仅适用于一方延迟交货或推迟收货的情况,英美法和大陆法态度不同。合同中规定罚金条款时要注意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5%,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1234主要内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5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第四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方式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二、合同的当事人为什么愿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贸易纠纷?协商与调解所达成的谅解协议因缺乏强制性措施,往往会给执行时造成困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司法诉讼要经过繁琐的法律程序,时间长,费用高,案件的审理要公开进行,不仅会危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外泄,还会由此伤害当事人间的感情。仲裁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的,程序简便,费用较低,案件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又有权选择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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